厚普股份(300471):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因公司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清算、债务重组等,导致公司被动参与获得股权、收益权或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总额度。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预计实际投资将超过授权额度的,应当对拟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金额及期限等进行合理测算,并依据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证券投资还应当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证券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并建立证券投资跨部门协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高管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或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因素,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证券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经营,应当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规模和期限;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防范、控制投资风险; (五)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投资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为监督证券投资行为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明确财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核对证券投资资金、持仓情况与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及交易结算数据,确保账实相符;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权限,公司及子公司参与或实施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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