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龙蟠科技:海外监管公告 - 关于出售三级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Jiangsu Lopal Tech. Group Co., Ltd. 江蘇龍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65)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茲載列江蘇龍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s://www.sse.com.cn/)刊登了以下公告。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江蘇龍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石俊峰 中國?南京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石俊峰先生、呂振亞先生、秦建先生、沈志勇先生及張羿先生;非執行董事朱香蘭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耿成軒女士、康錦里先生、張金龍先生以及閭健先生。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58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三级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为保障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在国际市场的长期战略布局,并长期参与北美锂电市场,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以下简称“LBM (AP)”或“卖方”)拟出售其持有的 PT LBM ENERGI BARU(以下简称“PT LBM”或“标的公司”)76%股权至 KINETIQ CAPITAL (SG) PTE. LTD.(以下简称“KINETIQ”或“买方”),使 PT LBM被认定为《大而美法案》规则下的 Non-PFE(“非禁止外国实体”)。 本次交易对价为 3,192万美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涉及的底层资产为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处于建设期的年产 9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工厂。本次交易完成后,KINETIQ 持有 PT LBM 76%股权,LBM (AP)持有 PT LBM 23.99%股权,LBM (AP)全资子公司 LBM NEW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LBM (SG)”)持有 PT LBM 0.01%股权,PT LBM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根据《股东协议》约定,在未来特定情形发生时,KINETIQ有权要求 LBM (AP)按照回售价格购买 KINETIQ届时持有的 PT LBM全部股份。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委托 PT LBM理财的情形。PT LBM尚未归还 LBM (AP)本金余额为 5,500万美元的股东借款,PT LBM已承诺于 2026年年底前偿还该借款。LBM (AP)为 PT LBM提供担保余额为 3,415.2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23,221.83万元,该项担保将于本次交易交割后正式解除。 ?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审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交易涉及境外股权交割、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可能影响交割完成时间,从而影响公司业务调整进度; 2、本次交易需根据协议在满足若干交割先决条件、交易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完成交易对价支付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交易的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系公司基于现行政策及北美市场环境所作出的安排。若《大而美法案》发生进一步调整,或北美市场其他相关政策及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本次业务架构调整的效果不及预期; 4、在未来特定情形发生时,交易对方有权要求 LBM (AP)按照回售价格购买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 PT LBM全部股份。届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PT LBM尚未归还 LBM (AP)本金余额为 5,500万美元的股东借款。鉴于该笔借款金额较大,该笔股东借款可能存在一定回款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2025年 7月,美国颁布《The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以下简称“《大而美法案》”),根据该法案关于“被禁止外国实体”(以下简称“PFE”)的认定标准,中国单一实体持股超过 25%的企业将被认定为 PFE,其下游北美客户将无法申请 45X税收补贴,使得该等企业由于竞争力大幅削弱而无法向北美地区供货。 近年来,公司先后与多家海外头部电池企业签署长期供货协议,上述协议主要覆盖北美地区市场。按 PT LBM现有的股权架构,若不对其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其将因 PFE认定而影响现有长协的履约,导致产品无法供应北美客户,从而造成现有产能大规模闲置,直接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保障公司可持续供应北美客户,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PT LBM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使 PT LBM被认定为 Non-PFE。此调整是公司在当前美国相关政策限制下,保障北美客户供应的最佳可行方案,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LBM (AP)于 2026年 10月 22日与 KINETIQ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KINETIQ拟以现金方式购买 LBM (AP)持有的 PT LBM76%股权,本次交易对价为 3,192万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KINETIQ将持有 PT LBM 76%股权,LBM (AP)将持有 PT LBM 23.99%股权,LBM (SG)将持有 PT LBM 0.01%股权,PT LBM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上述安排,公司可回收大部分前期投资并享有后续 PT LBM股权分红。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2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三级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交割条件、办理股权变更程序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KINETIQ为新设立公司,目前无相关财务数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 LBM (AP)持有的 PT LBM ENERGI BARU 76%的股权。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PT LBM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PT LBM的主营业务是磷酸铁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设计产能为 9万吨/年。2025年 2月公司设立 PT LBM,初始注册资本为 3,000亿印尼盾,同年 12月,LBM (AP)向其增资 7,200亿印尼盾。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标的公司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未进行资产转固,未计提折旧与摊销。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1)LBM NEW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放弃优先受让权。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PT LBM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元人民币
(三)本次出售股权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根据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6年 6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拟股权转让涉及的PT LBM ENERGI BARU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估值报告》(金开中天[2026]资估字第 80016号)(以下简称“《估值报告》”),PT LBM ENERGI BARU于估值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估值结果为 28,594.03万元。按评估基准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1美元对人民币 6.8109元),估值约为 4,198.27万美元。经各方协商一致,LBM (AP)持有的 PT LBM 76%股权作价为 4,200万美元*0.76=3,192万美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 经估值,PT LBM ENERGI BARU总资产账面值 107,172.04万元,估值 108,020.75万元,增值额 848.71万元,增值率 0.79%;负债账面值 79,426.71万元,估值 79,426.71万元,增值额 0.00万元,增值率 0.00%;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27,745.33万元,估值 28,594.03万元,增值额 848.70万元,增值率 3.06%。 (2)收益法估值结果 经收益法估值,PT LBM ENERGI BARU于估值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估值结果为 28,245.41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贰佰肆拾伍万肆仟壹佰元整),比账面价值 27,745.33万元增值 500.08万元,增值率 1.80%。 (3)估值结果差异及分析 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估值结果相差 348.62万元,以资产基础法为基数,差异率 1.22%。 资产基础法估值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收益法估值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在两种不同价值标准前提下估值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收益法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的影响较大,而被估值单位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收益法估值测算中,由于国际政策、行业、市场和企业自身因素影响,被估值单位的收益期限、收益预测、收益风险以及风险报酬具有不确定性。相比较而言,收益法估值结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估值情况,被估值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本次估值对被估值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估值,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较为可靠。结合本次估值对象、估值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考虑本次估值主要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服务,而收益法估值结果所依据的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选择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为估值目的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因此本次估值以资产基础法的估值结果作为最终估值结论。 (4)最终估值结论 经上述分析,选取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最终估值结论,得出 PT LBM ENERGI BARU于估值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估值结果为28,594.03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伍佰玖拾肆万零叁佰元整),比账面价值 27,745.33万元增值 848.70万元,增值率 3.06%。 4、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外,最近 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有关机构对标的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情况。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定价系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 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份购买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卖方: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 买方:KINETIQ CAPITAL (SG) PTE. LTD. 2、交易价格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卖方以 3,192万美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并转让标的公司 76%股份,买方同意购买并接受该等股份。 3、先决条件 (1)交割以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订日后第四十五(45)日届满前得到满足或有效豁免为前提(该日期为“最后截止日”),但须符合以下规定:如交割因买方或由买方负责的先决条件而延迟,卖方可通过书面通知将该日期延长最多十五(15)个营业日;双方亦可书面同意延长至任何较晚日期;及如交割因卖方或由卖方负责的先决条件而延迟,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将该日期延长最多十五(15)个营业日,双方亦可书面同意延长至任何较晚日期。 (2)各方应尽合理努力满足由其负责的先决条件。 (3)一方可豁免明确为其利益而设的先决条件。为双方利益设置的先决条件仅可经双方书面同意豁免;适用法律要求的先决条件不得豁免。 (4)负责某项先决条件的一方应在该条件满足或无法在最后截止日前满足时及时通知另一方。 (5)任何一方均不得依赖因其自身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未满足的先决条件,终止本协议或主张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协议所列先决条件 1)为双方利益设置的先决条件:①任何适用法律、法院命令或政府机构有约束力的指示均未禁止交割;②已取得营运资金贷款贷款人就目标股份转让及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任何同意,且该同意仍然有效;③任何依法必须在交割前取得的印度尼西亚投资、竞争或其他监管批准(如需)均已取得且仍然有效。 2)为卖方利益设置的先决条件:①买方已向卖方提供其合理满意的证据,证明交割时将有足够的可即时动用资金全额支付购买价款;②买方已取得其就交易文件、目标股份收购及交割付款所需的全部公司及股东批准;③买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及交割日于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3)为买方利益设置的先决条件:①卖方已取得签订本协议及出售目标股份所需的全部公司批准(包括任何必要的董事会及股东批准);②卖方已按照买方合理接受的形式交付披露函;③根据章程办理目标股份转让所需的所有批准及豁免均已书面取得且仍然有效;④自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期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⑤卖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及交割日于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⑥卖方已遵守第⑤条规定的承诺,并已促使标的公司遵守该等承诺;⑦卖方已促使标的公司至少在交割前三十(30)日按照印度尼西亚公司法第 127条发布报纸公告并通知标的公司员工有关目标股份转让事宜,公告及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应与本协议所附文本一致。卖方应在收到有关该公告或通知的任何回复、意见或异议后三(3)个营业日内通知买方(如有)。 4、交割前行为 (1)交割前,卖方不得通过行使其股东权利且在其合法控制范围内促使公司,且应促使标的公司不得:①发行、配发、赎回或回购标的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如该等行为将导致目标股份在交割时不再占标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至少 76%;②在日常业务过程之外处置业务或资产的任何重大部分,或处置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业务或资产;③启动涉及标的公司的合并、清算或解散程序;或④以日常业务过程之外、与过往惯例不一致或不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经营业务。 (2)上条不适用于以下事项:①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事项;②在披露函中公平披露的事项;③适用法律、政府机构或公司现有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的事项,前提是该等事项已公平披露并至少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十(10)个营业日通知买方;或④经买方批准的事项,且买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批准。本协议中,“公平披露”指向买方在披露函中披露,并以其他方式提供充分解释及细节,使买方能够对披露事项的性质、范围及影响作出知情且准确评估。 (3)交割前,买方应维持足够且可即时动用的资金以支付购买价款,取得买方就交割拟进行交易所需的所有批准,并维持买方自身的 Non-PFE状态。 (4)卖方应在合理的提前书面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内向买方及其专业顾问提供合理查阅标的公司信息的机会;但该等查阅不得不合理干扰业务,并始终须遵守卖方施加的保密要求。 5、交割 交割应于先决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进行;如该日期晚于最后截止日,则于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未来日期进行。 6、协议终止 (1)在交割前,如发生以下情形,卖方/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买方/卖方发生:①无法补救的重大违约;或②可补救的重大违约,且在卖方/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并由买方/卖方收到后十(10)个营业日内未予补救; 2)买方/卖方未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其义务; 3)买方/卖方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误导;或 4)交割未能在最后截止日前发生,但主要由卖方/买方重大违约导致的除外。 (2)终止不影响已产生的权利或任何拟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 7、强制履行 双方确认,损害赔偿可能不足以补救违反完成交割义务的行为。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可寻求强制履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 寻求强制履行的一方必须已准备好、愿意且有能力履行其自身重大交割义务;但在购买价款已支付或不可撤销地提交前,卖方无须转让目标股份。 (二)董事会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的判断和说明 交易对手方资信良好,此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来源于对手方自筹资金。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其财务及经营状况审查,认为其具备按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款项的能力。 (三)《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 (1)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 (2)LBM NEW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 (3)KINETIQ CAPITAL (SG) PTE. LTD. (4)PT LBM ENERGI BARU 2、股本及股东权利 (1)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标的公司股本中的所有股份在表决权、分红及任何资本返还方面均享有同等权利; (2)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或其签署的其他文件中明确承诺,否则任何一方均无须向标的公司提供额外股权、股东贷款、担保、担保权益或其他财务支持; (3)标的公司应不迟于 2026年 12月 31日偿还剩余 LBM (AP)的股东借款。 3、董事会及管理 (1)董事会应由一(1)名董事组成。监事会应由一(1)名监事组成。 (2)在遵守适用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且 KINETIQ仍持有目标股份,KINETIQ即有权提名一(1)名董事及一(1)名监事;且在相关人士满足适用于公司的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前提下,各股东应投票赞成该等人士的任命,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标的公司股东会作出该等任命。 (3)在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只要 KINETIQ根据本协议有权提名相关人士,各方应行使其表决权及与标的公司有关的其他权利,以促使其提名人士持续担任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4)董事应按照适用法律、章程及本协议管理标的公司。未经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事先书面同意,董事不得采取、批准或实施任何保留事项;但适用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命令要求立即采取行动的除外。在此情况下,KINETIQ应促使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及时获通知,并收到有关所采取行动的合理详情。 (5)监事应按照适用法律、章程及本协议监督公司。 (6)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方应促使修订章程,规定标的公司的年度业务计划及预算须经标的公司监事会批准,且无须经公司股东批准。 4、分红 (1)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分红条件即视为已满足: 1)在起始日后十二(12)个月内,标的公司按各股东相对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总额不少于其 4,000万美元净资本的 13.25%,即 53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并且该等现金股息与该期间内分配的任何额外按比例现金股息合计后,须使:①KINETIQ收到的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 400万美元;及②LBM (AP)收到的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 130万美元;或 2)在起始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含该日)起至起始日后第二十三(23)个月届满之日(含该日)止期间内,公司按各股东相对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总额不少于其 4,000万美元净资本的 16.25%,即 65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并且该等现金股息与该期间内分配的任何额外按比例现金股息合计后,须使:①KINETIQ收到的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 490万美元;及②LBM (AP)收到的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 160万美元; 在上述各情况下,均按扣除任何扣减、费用及税款后的净额计算,并计入相关股东根据适用双重征税协定可享有的任何减免,且以其在标的公司的相应股份为基础(“分红条件”)。为免疑义,分红条件不构成 LBM (AP)或标的公司关于将宣派、分配或支付任何股息的陈述、保证或担保。任何股息的宣派及分配仍须遵守适用法律、可分配利润及储备金的可用情况、适用法律要求提取的任何强制储备金、融资文件中的任何限制以及股东大会批准。 (2)在遵守适用法律、融资文件中的任何限制、公司正常且可预见的营运资金及资本支出需求以及董事职责的前提下,董事会应本着诚信原则考虑是否应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宣派或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均应按照公司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 5、股份转让 除向 LBM (AP)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行使回售权而进行的转让外,如标的公司任何股东拟向其他现有股东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或公司股本中该等股份的任何权益,无论通过出售、转让、让与、设立信托、授予期权或表决权,或任何具有实质相同效果的其他安排,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继续股东”)均有权优先购买该等股份或权益。 6、回售权 (1)在回售权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如发生回售行权条件,KINETIQ可要求LBM (AP)按照回售价格购买全部(而非部分)回售股份。 (2)回售权到期日为交割日后第二十三(23)个月届满之日;经 KINETIQ与 LBM (AP)书面同意,可再延长二十四(24)个月。 (3)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发生下列任何最早情形后均可行使回售权(各为一项“回售行权条件”): 1)如协议所列任一期间未满足分红条件,则在该期间结束后一(1)日届满之日; 2)自起始日后任何时间,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 4,000万美元,且该情况并非由 KINETIQ的运营、战略或投资决策直接导致; 3)有客观证据表明 LBM (AP)没有足够的非受限现金履行其回售权付款义务,包括未向 KINETIQ提供金额不少于回售价格的现金或已承诺资金的银行确认;但须满足:①KINETIQ已给予 LBM (AP)至少五(5)个营业日,以提供其持有足够非受限现金履行回售权付款义务的证明;及②履约保函仍有效期间,本款不适用; 4)LBM (AP)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履约保函; 5)发生违约事件;及 6)LBM (AP)与 KINETIQ书面约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4)发生任何回售行权条件后,KINETIQ可向 LBM (AP)送达回售行权通知以行使回售权。回售行权通知于 LBM (AP)收到时生效,且一经生效即不可撤销。 (5)回售价格应等于回售交割日当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的 76%(“回售价格”),但回售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 3,600万美元。 7、回售交割 回售交割应于回售交割日进行,文件及资金应以电子方式交换,或以 LBM (AP)与 KINETIQ约定的其他方式交换。 8、履约保函 (1)交割后任何时间,KINETIQ均可要求 LBM (AP)提供令 KINETIQ满意且符合协议规定的履约保函。LBM (AP)应在收到要求后五(5)个营业日内提供履约保函。未能提供将构成协议项下的回售行权条件。 (2)信用支持应采取由国际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同等文书形式,其条款应令 KINETIQ合理满意。履约保函应: 1)仅担保 LBM (AP)在回售权有效行使后支付回售价款的义务; 2)金额为 3,600万美元; 3)在以下最早日期届满:①发生回售行权,或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回售价格或不可撤销地将其存入托管账户之日;②KINETIQ及所有后续股东不再持有任何目标股份之日;及③回售权到期日后第三(3)个月届满之日。LBM (AP)应在上述日期中最早日期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返还履约保函正本及/或任何同等文书,并签署开证行要求的任何解除文件;及 4)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协议。 (3)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索赔: 1)回售权已有效行使; 2)回售价格已根据协议到期应付;及 3)LBM (AP)未在到期时支付全部或部分回售价款,且未按照协议约定或LBM (AP)与 KINETIQ约定的任何托管安排,将未付款项存入托管账户。 (4)根据履约保函索赔的金额不得超过已到期且仍未支付的回售价格部分。 9、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0、争议解决 除本协议明确提交专家裁定的事项外,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提交新加坡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六、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先后与多家海外头部电池企业签署长期供货协议,上述协议主整,其将因 PFE认定而影响现有长协的履约,导致产品无法供应北美客户,从而造成现有产能大规模闲置,直接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保障公司可持续供应北美客户,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PT LBM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使 PT LBM被认定为 Non-PFE。此调整是公司在当前美国相关政策限制下,保障北美客户供应的最佳可行方案,具备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安排,公司可回收大部分的前期投资以及根据持股比例享有后续 PT LBM的持续盈利分红。 (三)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均按照当地法律要求进行妥善安置(如涉及)。 (四)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若未来发生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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