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海致科技集团:(1)变更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及(2)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Beijing Haizhi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北京海致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706) (1)變更聯席公司秘書、 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 及 (2)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 第3.28條及第8.17條 變更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 北京海致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潘霈民女士(「潘女士」)已辭任(i)本公司聯席公司秘書(「聯席公司秘書」);(ii)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5條之本公司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及(iii)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及上市規則第19A.13(2)條所規定代表本公司於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本公司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自2026年10月21日起生效。 潘女士已確認,彼與董事會之間並無意見分歧,亦概無其他有關其辭任而須知會聯交所及╱或本公司股東的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黃慧嫻女士(「黃女士」)已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自2026年10月21日起生效。苗正先生(「苗先生」)將繼續擔任本公司另一名聯席公司秘書。 苗先生,34歲,為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苗先生自2024年12月25日起擔任董事會秘書。其主要負責管理董事會會議並確保本公司規範治理和合規運營。 加入本集團前,苗先生於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擔任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他於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擔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聯交所(股份代號:3908)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601995)兩地上市的公司)的高級經理。 苗先生於2014年6月在中國山東大學獲得金融工程和法學學士學位。他於2016年6月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得金融學碩士學位。 黃女士為持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黃女士現為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顧問律師,專注於企業融資業務,包括首次公開發售、合併與收購及上市後合規事宜。黃女士分別於1998年及1999年取得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學士學位及法律專業證書,並於2004年取得清華大學法律學士學位(第二學位)。 本公司謹此對潘女士於任職期間為本公司所作出的貢獻致以感謝,並歡迎黃女士履新。 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 根據上市規則第8.17條,上市發行人須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委任一名聯交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上市發行人公司秘書職責的個別人士為其公司秘書。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2月5日的招股章程,內容有關委任苗先生為聯席公司秘書,以及聯交所就有關苗先生擔任聯席公司秘書之資格而向本公司授出的豁免。該豁免涵蓋自本公司上市日期(即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期間(「豁免期」),豁免本公司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的規定,條件為:(i)苗先生須於豁免期內在潘女士的協助下擔任聯席公司秘書;及(ii)倘潘女士不再向苗先生提供協助,該豁免將被即時撤回。 間(即2026年10月21日至2029年2月12日)(「剩餘豁免期」)授出新豁免(「新豁免」)。新豁免須符合以下條件:(i)苗先生須於剩餘豁免期內獲得黃女士之協助以履行聯席公司秘書職務;及(ii)如本公司嚴重違反上市規則,新豁免將被撤回。 於剩餘豁免期屆滿前,本公司須證明及尋求聯交所確認苗先生於剩餘豁免期內在黃女士的協助下已取得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的相關經驗並能夠履行其作為公司秘書的職責,因而無須取得進一步的豁免。倘本公司的狀況有所變動,聯交所可能撤回或變更新豁免。 承董事會命 北京海致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 楊再飛先生 中國,北京,2026年10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i)執行董事任旭陽先生、楊再飛先生、楊娟女士及萬澎江先生;(ii)非執行董事李家慶先生及李洪濤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張軼凡先生、江天先生、李書湃先生及馬野銘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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