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赛孚迅国际(01953):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FQ Global Limited 賽孚迅國際有限公司 (前稱Rimbaco Group Global Limited)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有關配售的整體協調人、聯席配售代理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兼聯席配售代理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FQ Global Limited 賽孚迅國際有限公司 (前稱Rimbaco Group Global Limited)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有關配售的整體協調人、聯席配售代理兼聯席賬簿管理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兼聯席配售代理
董事會宣佈,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於2026年10月21日(交易時段後)訂立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委任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已同意擔任本公司代理,以最大努力促使不少於六名配售對象按配售協議所載之條款且受其中條件所限,以配售價認購配售股份。 配售協議 日期: 2026年10月21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及 (2) 配售代理。 據董事及配售代理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配售代理及其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根據上市規則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 配售股份數目 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直至配售完成並無變動,215,000,000股新股份,合共約佔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現有已發行股本約17.06%,及經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擴大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4.58%。按配售價計算,配售股份的市值約為209.2百萬元。根據配售可出售的配售股份之總面值將為2,150,000元。 上市申請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配售股份的權利 配售股份於配發及發行後,將與其他當時已發行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概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及產權負擔,且附有於發行配售股份日期隨附的一切權利,括收取於配售股份發行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的權利。 配售對象 根據配售協議,配售代理將按盡最大努力基準促使不少於六名配售對象認購配售股份。 配售對象人選須由配售代理釐定,但須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尤其是,配售代理須盡其合理努力,例如根據相關配售代理可用資料、本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或配售代理促成的配售對象作出的確認作出選擇,以確保各配售對象及其相關配售股份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並非為(及亦不會)因配售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預期概無配售對象將於緊隨配售完成後成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配售價 每股配售股份配售價0.973元,較: (1) 2026年10月21日(即配售協議日期)於聯交所所報的收市價每股股份1.215元折讓約19.92%; (2) 有關股份於聯交所的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每股1.195元折讓約18.58%;及(3) 有關股份於聯交所在最後交易日(括該日)前最後五個連續交易日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1.206元折讓約19.32%。 配售價並不括經紀佣金、交易費、交易徵費及印花稅。 配售價乃參考股份現行市價釐定,並經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按公平基準磋商達成。董事認為配售價及配售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配售的條件 完成配售須待(其中括)下列條件達成或豁免(僅就下列第(2)及(3)項條件而言)後,方可作實: (1) 上市委員會已批准(無論是無條件或僅附帶本公司合理不反對的條件)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2) 本公司根據配售協議作出的陳述及保證屬真實準確且並無誤導;及(3) 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並未依照配售協議的條款予以終止。 倘配售條件未能於2026年11月3日上午八時正(香時間)或之前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則配售代理與本公司於配售項下彼此均無義務或責任,且本公司或配售代理均不得就配售協議產生的費用、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事項向另一方提出索償,惟任何先前違約除外。 配售完成 在配售協議所載條件的規限下,配售將於交割日期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同意的其他日期完成。 終止 倘於交割日期上午八時正(香時間)或之前任何時間發生下列任何事件,則在該情況下,配售代理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配售協議,而毋須對本公司承擔責任,有關通知需要於交割日期上午八時正(香時間)前提出: (1) 以下情況出現、發生或生效: (i) 香、中國、開曼群島、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或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統稱「相關司法權區」)任何新法律或法規或現行法律或法規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詮釋或應用出現任何變動(不論是否永久)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不論是否永久)或出現影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有關變動或潛在變動的發展;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對其詮釋或應用出現變動,而配售代理僅憑個人意見認為對配售的成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行、不明智或不適宜;或 (ii) 任何屬不可抗力、超出配售代理合理控制範圍且涉及相關司法權區的事件或連串事件(括但不限於任何災難、政府行動、罷工、勞資糾紛、封鎖、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民眾騷亂、經濟制裁、疫情、流行性疾病、任何傳染病爆發、敵對行為爆發或升級、恐怖主義活動及天災)或相關司法權區宣佈戰爭或進入緊急狀況或處於災難或危機;或 (iii) 本地、國家或國際之金融、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或市場狀況(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市場的狀況)的任何變動或發展,而配售代理僅憑個人意見認為對配售的成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行、不明智或不適宜;或 (iv) 本地、國家或國際之證券市場情況或貨幣匯率或外匯控制的任何變動或發展,而配售代理僅憑個人意見認為對配售的成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行、不明智或不適宜;或 (v) 於配售期間不論任何情況(除因為配售外)而暫停股份買賣;或(vi) 於交割日期前任何時間因特殊財務狀況或其他情況而對在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NYSE Amex Equities、上海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之股份或證券全面施加任何暫行禁令、暫停、限制或約束;或 (2) (i)配售代理知悉本公司於配售協議項下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或就並非以重大性限定的任何該等陳述、保證及承諾而言,嚴重違反任何該等陳述、保證及承諾);(ii)於本公告日期或之後至配售於交割日期完成之前發生任何事件或出現任何情況,而倘該等事件或情況於配售協議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將使配售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保證及承諾失實或有誤;或(iii)本公司嚴重違反或未有履行配售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規定;或 (3) 本集團整體的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資產及負債、股東權益、經?業績、財務或交易狀況或其他方面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已於配售協議日期或之前向公眾披露除外)或出現影上述各項之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已於配售協議日期或之前向公眾披露除外),而配售代理僅憑個人意見認為對配售的成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或令或可能令進行配售不可行、不明智或不適宜。 禁售安排 根據配售協議,自配售協議日期至交割日期後滿三(3)個月期間,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士將不會(i)出售、轉讓、處置、配發或發行或提呈出售、轉讓、處置、配發或發行或授予任何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以認購(有條件或無條件或直接或間接或以其他方式)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權益或可轉換為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為任何股份或股份權益或與任何股份或股份權益基本類似的任何證券或(ii)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訂立或進行與上文(i)所述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有關交易或(iii)在未取得配售代理的書面同意前,宣佈有意訂立或進行上文(i)或(ii)所述的任何有關交易。上述承諾不應應用於配售協議項下發行的配售股份,以及因本公司任何股份獎勵計劃(不論於上述期間內有否採納及修訂的)而產生的購股權或股份獎勵的任何授出、歸屬或行使,以及配發股份。 配售對本公司股本的影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配售完成後 股份數目 概約% 股份數目 概約% Aureole Halo Limited (附註3) 945,000,000 75.00 945,000,000 64.07 配售對象 – – 215,000,000 14.58 其他公眾股東 315,000,000 25.00 315,000,000 21.36 總計 1,260,000,000 100.00 1,475,000,000 100.00 附註: 1. 上述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至交割日期(視乎情況而定)並無變動,惟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除外。 2. 上表的部分數字和百分比數字經過了四捨五入調整。 3. Aureole Halo Limited為Cheng Tun (Singapore) Holdings Pte. Ltd的全資公司,而Cheng Tun (Singapore)Holdings Pte. Ltd由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擁有。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由深圳市盛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間接全資擁有。Aureole Halo Limited分別由姚雄傑先生、姚娟英女士及陳東先生最終擁有70%、20%及10%的權益。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姚先生被視為或當作於Aureole Halo Limited持有的945,000,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配售所得款項用途 配售的估計所得款項淨額(扣除本公司預計將產生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括由本公司承擔的配售代理的佣金(如有)、聯交所交易費用及交易徵費)後),預計約為208.3百萬元。因此,在扣除上述費用、成本及開支後,估計配售價淨額約為每股配售股份0.969元。 本公司擬將配售的估計所得款項淨額按以下方式應用: 類別 概約金額 概約% 百萬元 (i) 新能源電站建造承的項目?運資金 195.0 93.6 (ii) 東南亞及非洲業務拓展 5.0 2.4 (iii) 一般?運資金 8.3 4.0 總計 208.3 100% 倘配售未能悉數配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按比例應用。於本公告日期,除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10月21日的公告所述的新能源電站建造承合約外,本集團尚未就新能源或新市場項目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未動用所得款項將存放於持牌銀行的短期存款。 配售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作為一家於馬來西亞經?的建造承商,專?(i)工廠(括低層加工設施與製造廠房);(ii)機構、商業及╱或住宅樓宇(譬如私?醫院、酒店、商場、高層住宅樓宇和商業╱住宅綜合體);及(iii)基礎設施工程的樓宇建造服務。同時也承接小型配套建造工程,括但不限於翻新工程、維修工程及電工工程。馬來西亞建築業預計在未來中短期內將保持穩定,但依然面臨挑戰。儘管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項目、重要公共設施建設及城市發展計劃有望提供持續的需求,但整體經?環境仍受材料成本上漲、勞動力短缺、法規合規要求及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影。為積極應對行業與市場的挑戰,本公司不斷發揮在工業與基礎設施行業的優勢與積累,逐漸將收入聚焦於工廠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合稱「工業與基礎設施建造項目」)領域,以確保本公司的財務穩健、運?規範與長期韌性。本公司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6年4月30日止六個月來源於工業與基礎設施建造項目的收入佔本公司總收入的比例分別達82.8%、82.3%和85.8%,是本公司收入主要來源,亦是本公司的核心優勢領域。 本公司一直在積極探索新的業務擴張與戰略升級機會,本公司相信繼續發揮在工業與基礎設施建造項目的優勢,並且打破馬來西亞單一市場區域的佈局,是公司進一步發展的動力來源。本公司的業務發展經過戰略性規劃,認為以下業務擴張與戰略升級方向能進一步擴大本公司的收入來源,並進入高增長的行業與區域:(i)在繼續聚焦和發展當前的工業與基礎設施建造領域基礎上,進一步聚焦於新能源電站建造承的業務,抓住新能源電站建造承(EPC)市場的高速增長機遇;(ii)憑藉本公司與控股股東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盛屯集團」)在東南亞和非洲的區域優勢,將業務區域從馬來西亞進一步擴展至東南亞其他國家及非洲地區,從而分散單一市場經?風險,打開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在全球碳中和及能源轉型大趨勢下,東南亞及非洲地區太陽能資源稟賦優異,光伏開發潛力突出。其中東南亞地區持續承接全球製造業產業鏈轉移,疊加能源轉型驅動,帶動工商業領域新能源電站裝機規模快速擴張;非洲作為全球最具增長潛力的新興能源與基建市場,憑藉得天獨厚的可再生能源與資源稟賦、持續提速的工業化與基礎設施建設進程、以及各國清潔能源政策的大力推動,新能源電站建造需求已進入高速增長期。本公司於工業與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積累的項目管理、施工組織及質量管控能力,可高效複用至新能源電站建設領域;與此同時,本公司現有廠房業主及工業客戶群體亦存在光伏儲能電站建設的潛在需求,董事會認為存在具備業務延伸的天然協同基礎與客戶儲備。同時,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盛屯集團作為全球佈局的礦業企業,在東南亞和非洲也擁有豐富的市場經驗與客戶資源,能夠為本公司的業務擴展、戰略升級提供支持。 董事會相信,建議配售為本公司推進業務擴張、實施戰略升級、強化資本實力的重要舉措。基於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配售協議的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正常商業條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授權 根據股東於2026年3月6日通過的一項普通決議案,董事會獲授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上述股東週年大會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20%的股份。 根據一般授權,本公司獲授權發行一般授權項下最多252,000,000股股份。自2026年3月6日獲授一般授權至本公告日期,董事並未根據該一般授權行使其權力以配發或發行任何新股份。 配售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因此,發行配售股份無需另行徵求股東批准。 於過去十二個月的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期間並未進行任何股本集資活動。 配售須待配售協議項下的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配售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於2026年3月6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業日」 指 銀行一般於香?業及聯交所一般於香開放證券 交易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香的公眾假期 除外) 「交割日期」 指 完成配售的條件獲履行之日後一個?業日,或本公 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協定的其他日期 「本公司」 指 賽孚迅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1953)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權」 指 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之一項普通決議案,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權,據此,本公司獲授權配發、 發行及處理最多252,000,000股新股份,即於該決議 案通過當日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的20%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元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集團關連人士第三方 「最後交易日期」 指 2026年10月20日,即簽訂配售協議前最後一個交易日 「上市委員會」 指 考慮上市申請及批准上市的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上市規則」 指 經不時修訂及補充的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配售對象」 指 配售代理促使根據配售協議認購任何配售股份的任何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或其他投資 「配售」 指 按照配售協議以配售價,向配售對象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及中航資信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配售的聯席配售代理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於2026年10月21日就配售訂立的有條件配售協議 「配售價」 指 每股配售股份0.973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據配售協議本公司將發行及配售的215,000,000股新股份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交易日」 指 聯交所開放交易的日子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賽孚迅國際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姚? 香,2026年10月21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姚?女士及何俁博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黃智威先生、熊澤科先生及周毅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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