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RAFFLESINTERIOR(01376):(1) 有关核数师辞任的补充资料;(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3)董事调任;(4)董事委员会组成变更;(5)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及(6)继续暂停买卖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affles Interior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76) (1)有關核數師辭任的補充資料; (2)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3)董事調任; (4)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5)控股股東提供財務資助; 及 (6)繼續暫停買賣 本公告由Raffles Interior Limited(「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4)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1)有關核數師辭任的補充資料; 茲提述: (i) 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27日的公告(「9月27日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大華馬施雲」)辭任本公司核數師;及(ii) 大華馬施雲於2026年9月25日致本公司董事(「董事」,各自為一名「董事」)會(「董事會」)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的函件(「辭任函」)。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第1節所用之詞彙與9月27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a) 辭任理由 於9月27日公告刊發後,本公司於2026年9月28日接獲大華馬施雲致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的函件(「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大華馬施雲於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中提及,本公司僅轉載尚未解決審核事項的摘要清單,而大華馬施雲表示其辭任原因應包括下列有關鄭能歡先生(「鄭先生」)的事項以及獨立法證調查的發現及局限性,即辭任函中所述的以下三項事項(「三項事項」): — (i) 鄭先生未經授權執行收購事項及相關行為 具體而言,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鄭先生代表本公司就一項人民幣300,000,000元的建議收購事項(「收購事項」)簽署買賣協議(「買賣協議」),事前並無通知董事會、未經董事會批准或授權,並於同日單方面安排本公司股份暫停買賣;該收購事項並不符合本公司投資政策(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15日的公告()「投資政策」)項下任何關鍵批准、評估或文件要求;該收購事項涉及鄭先生與賣方之間明顯的利益衝突(鄭先生向相關律師行表示賣方為獨立第三方,惟其本人實為賣方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而賣方董事唐菊娣女士為其配偶);目標資產(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15日的公告()「目標資產」)的賬面值於緊接買賣協議簽署前一個月出現重大且無法解釋的增幅;及賣方在並無任何明顯商業理由的情況下支付本公司收購事項相關法律費用; (ii) 日期為2025年11月14日及2026年5月20日致本公司的催繳函件(「催繳函件」),據此鄭先生同意就若干顧問服務支付惟尚未支付合共約38,000,000港元、就此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鄭先生提起的仲裁程序,以及鄭先生未有披露其涉及中國25宗主要與貸款償還糾紛有關的獨立法律糾紛;及 — (iii)獨立法證調查的發現及局限性 即Kroll (HK) Limited(「Kroll」)已完成獨立法證調查,並於2026年9月14日發出其最終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在受限於所提供記錄及調查尚未解決的事項及局限性的情況下,Kroll並無發現證據顯示涉及或與鄭先生有關的事項(「該等事項」)對本集團造成任何直接財務影響;惟該調查存在固有局限性,包括鄭先生不合作、無法就追繳保證金向相關證券及經紀公司取得核實,以及部分前任董事未能接受面談;基於該等局限性,該調查無— 法就若干事項得出確定結論 包括鄭先生是否可能在未取得所需批准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單方面訂立任何其他重大投資、收購或交易(包括貸款融資、財務擔保或其他重大承擔),以及其是否可能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 單方面產生其他重大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 因此亦無法確定本公司是否可能已產生或代表本公司產生任何額外負債、承擔、或然事項或財務責任,亦無法評估本公司潛在財務風險的整體程度;調查報告乃一份特權文件,乃致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文件,Kroll就該文件聲明不承擔第三方依賴責任,且該報告雖與審核考慮相關,其本身並不提供亦不能取代就影響本集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審核定稿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以及聯交所於2026年5月22日發出的復牌指引(「復牌指引」)所提出的關注及╱或要求而言完成審核程序所需的所有充分適當審核證據。該等事項已由本公司於其日期為2026年9月15日的公告(「9月15日公告」)中披露,且辭任函本身大致採用本公司的原文予以載述。 該三項事項構成導致大華馬施雲辭任的情況的重要部分。 (b) 澄清大華馬施雲的確認 9月27日公告載述:「大華馬施雲並未於辭任函中確認,除辭任函所述者外,概無其他事項須提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垂注。」 董事會謹此澄清,大華馬施雲作出的確認乃指:除辭任函所載事項外,概無其他[重點強調]與其辭任有關的事宜,而其認為需提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或債權人垂注。 (c)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初步觀察 董事會已審閱辭任函及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所載的各項陳述。經本公司新獨立董事委員會(「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審閱目前可得的資料後,謹作出以下初步觀察。 謹此界定:本節所稱「前任董事會」,指緊接2026年9月18日要求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結束前在任的本公司董事會;「前任董事」指當時在任的董事。本節凡提述2026年9月18日之前行事的董事會,均指前任董事會。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注意到,辭任函將若干仍在進行中、未經獨立查核且存在重大事實爭議的事項,以近乎結論性的措辭列出,並未同時載明鄭先生的回覆要點或相反證據。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在獨立調查完成前,任何一方(包括核數師)均不宜就該等事項作出結論性定性。 (i) 有關「鄭先生未經授權執行收購事項及相關行為」 鄭先生已明確否認任何未經授權執行上述收購事項的行為。鄭先生指出,上述收購事項是2025年11月3日簽署買賣協議前就已安排的事項,所涉的買賣協議簽署後,其已即時透過公司秘書通知全體董事,前任董事會並於2025年11月5日召開會議審議,上述收購事項當時已獲前任董事會表決通過;會後四小時,兩名前任董事改變立場提出反對,其後前任董事會才以多數決定不批准。鄭先生並指出,上述收購事項屬附條件交易,其簽署上述買賣協議後已立即尋求前任董事會追認。 就上述買賣協議的終止,鄭先生表示已主動與賣方協調,並將經協商的終止協議草案提交予前任董事會;因前任董事會處理消極,及因對賣方應承擔費用的程度及是否包含相互責任豁免條款兩點存在分歧,而未能簽署該終止協議。鄭先生並指出,一、根據該買賣協議的附條件交易條款約定,公司於2025年11月10日公告,載明「經深入審議後,董事會以多數票議決反對暫停買賣指示以及按現有形式訂立買賣協議。董事會現階段無意落實收購事項」,自此,根據協議所附條件,該交易即已經終止;二、根據買賣協議第3.2(6)條的約定,該協議已經作廢。據此,賣方於2026年4月8日向本公司(買方)前董事會發出《交易及〈交易協定〉自動失效告知函》,聲明「《交易協定》已按其條款自動失效,我司也不會要求貴方履行《交易協定》交割的義務」,並表示不會向買方提出任何經濟和法律方面的主張。特別是:上述買賣協議自簽訂以來,從法律效力上早已終止和失效,從未因此給本公司產生任何損失。上述收購事項事實上已經終止。 (ii) 有關「催繳函件及相關法律程序」 鄭先生強烈否認催繳函件所依據的IMEDIAHOUSE服務契約的有效性。鄭先生指出,有關爭議已進入仲裁程序,故其現階段無法就該等程序提供進一步詳情;惟新獨立董事委員會注意到,有關程序仍在進行中,核數師就此作出的結論均屬過早,亦可能對相關方不公平。 就辭任函所述的內地法律糾紛,鄭先生已作出明確解釋,指出所引案件均屬已由內地法院終結或中止的歷史程序,全部已經結案。而被指責的案件中,並沒有任何尚未結清且應付款項的案件。鄭先生並已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所作的官方核查,提供不同日期進行的查詢結果作為證據,證明其並無任何執行案件記錄,亦從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處罰,並已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及《個人信用報告》佐證。 (iii)有關「獨立法證調查的發現及局限性」 鄭先生指出,其已多次向法證調查員提供詳細回覆及支持文件,並於2026年8月10日透過法律代表發出逐項回覆及質詢;法證調查員自收到該等回覆後,至今從未作出任何實質性回覆。至今,法證調查員與鄭先生沒有見過面。法證調查員出具的報告,在對外披露前亦沒有徵求過鄭先生的意見或出示予鄭先生。 (iv)有關鄭先生主動與核數師溝通及配合審核工作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進一步注意到,鄭先生並非如辭任函所暗示般不配合審核工作,相反,鄭先生曾多次主動與大華馬施雲溝通,並表示願意配合其審核工作。具體而言: 鄭先生的法律代表於2026年2月23日主動致函大華馬施雲,明確表示鄭先生願意提供資料及文件以協助審核,並要求大華馬施雲說明需要鄭先生提供哪些具體資料或文件。由於未獲回覆,鄭先生一方於2026年2月25日再次致函,要求大華馬施雲立即答覆。 大華馬施雲最終於2026年2月25日回覆,惟該回覆並未就鄭先生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作出任何實質回應,反而質疑鄭先生法律代表的授權,並將鄭先生的溝通定性為可能構成「脅迫威脅」。鄭先生的法律代表遂於2026年2月27日致函,逐點反駁上述定性,再次表明鄭先生並無威脅撤換核數師、並無將未來工作與任何結果掛鈎、亦無要求出具特定審計意見,並再次要求大華馬施雲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及說明需要鄭先生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大華馬施雲還對鄭先生表示:「我們作為外部審計師,其受聘對象為本公司。我們的業務約定受雙方簽署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以及相關專業準則的約束。我們與各位董事、股東(包括鄭先生個人)或其以個人名義聘請的法律顧問之間,均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合約關係。因此,我們無法在公司正式治理架構之外提供任何文件,也無法進行私下的溝通交流。」由此,鄭先生主動與核數師溝通的管道被阻斷。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注意到,在上述往來中,鄭先生一方主動伸出橄欖枝並多次要求對接,而大華馬施雲除一紙質疑授權及提出「脅迫威脅」、並把鄭先生主動溝通意願視同私下溝通而無法進行的回覆外,並未與鄭先生進行任何實質對接或索取任何具體資料。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辭任函中有關「鄭先生缺乏配合」的表述,與上述書面往來紀錄並不吻合,有待獨立調查進一步查明。 (v) 有關鄭先生多次要求調查匿名信來源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亦注意到,鄭先生曾多次要求前任董事會調查至少七封匿名投訴信(「匿名信」)的來源及真偽,惟一直未獲實質處理。鄭先生指出,第一至第六封匿名信均出自同一郵箱,其已就此致函前任董事會提出相關問題,並認為上述證據顯示「匿名信」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對鄭先生進行攻擊;而第七封匿名信則改用其他郵箱發出。具體而言: 鄭先生的法律代表於2026年5月12日向前任董事會全體成員發出函件,駁斥其中一封匿名信中針對鄭先生、未經證實的事實主張,並重點要求前任董事會交代:自2025年11月以來,前任董事會是否曾就所有針對鄭先生的匿名信進行任何獨立調查及核實;如有,調查結果為何、是否已發現任何實質證據;如無,則應公開澄清,並解釋一直以來不採取行動的原因。 其後於2026年5月18日,鄭先生的法律代表再次致函前任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公司的前任法律顧問,重申上述查詢,要求前任董事會明確回答是否已就匿名信展開調查,並就先前函件所提出的各項要求作出全面書面回覆。 惟直至前任董事會於2026年9月18日要求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結束時卸任為止,鄭先生上述各項查詢及要求均未獲實質回覆或處理。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匿名信的來源及真偽,與鄭先生被指「缺乏配合」及「誠信存疑」的指控密切相關;前任董事會對鄭先生多次要求調查匿名信來源一事置之不理,本身即屬一項有待獨立調查查明的事項。 (vi)有關現屆董事會對前任董事與核數師溝通一無所知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謹此強調,現屆董事會及新任董事乃於2026年9月18日要求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結束後方告當選及組成。現屆董事會對前任董事會及前任董事在2026年9月18日之前如何與大華馬施雲就本集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審計(「2025年審計」)進行溝通、曾提供或未提供何種資料、以及大華馬施雲所指的「限制審核範圍」具體由何方造成,均一無所知。現屆董事會亦無從知悉前任董事會或前任董事是否已與大華馬施雲全面合作,亦無法核實前任董事會或前任董事曾否就審核事宜向大華馬施雲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董事會認為,在獨立調查完成前,任何將審核未能完成的責任歸咎於現屆董事會或鄭先生的結論,均缺乏事實基礎。 (vii)有關核數師辭任所引發的疑慮與匿名信的關連 核數師對鄭先生「誠信存疑」、「缺乏配合」等質疑,其根源並非來自經獨立查核的證據,而是來自匿名信所羅列的指控。然而,如上述第(v)段所述,鄭先生曾多次要求前任董事會調查匿名信的來源及真偽,並要求前任董事會交代是否曾就此進行獨立調查及核實,惟一直未獲實質處理。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前任董事會既未回應鄭先生就匿名信來源所作的查詢,亦未見對匿名信展開任何獨立調查,卻容許該等未經證實的指控持續主導核數師的判斷及前任董事會的披露,本身即屬一項有待獨立調查查明的重要事項。在匿名信的來源及真偽未經獨立調查查明之前,任何以此為基礎而對鄭先生作出的結論性定性,均缺乏穩固的事實基礎。特別要指出:核數師辭任理由的三項事項之三中,核數師指— 責鄭先生表達「該調查無法就若干事項得出確定結論 包括鄭先生是否可能在未取得所需批准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單方面訂立任何其他重大投資、收購或交易(包括貸款融資、財務擔保或其他重大承擔),以及其是否可能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單方面產生其他重大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專業費— 用) 因此亦無法確定本公司是否可能已產生或代表本公司產生任何額外負債、承擔、或然事項或財務責任,亦無法評估本公司潛在財務風險的整體程度」,是毫無道理的。因為核數師在上文中,完全憑臆測「鄭先生代表本公司單方面訂立任何其他重大投資、收購或交易(包括貸款融資、財務擔保或其他重大承擔),以及其是否可能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單方面產生其他重大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進而推論出完全無中生有的結論「本公司是否可能已產生或代表本公司產生任何額外負債、承擔、或然事項或財務責任,亦無法評估本公司潛在財務風險的整體程度」。核數師在信中的以上言論,是極不嚴肅,也極不科學的。 (viii)新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整體意見 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強調,上述觀察並非對大華馬施雲的專業判斷或鄭先生的立場作出任何結論。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已訂立明確的調查範圍,並將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調查,給予所有相關人士(包括鄭先生及前任董事)公平的申述機會。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將於調查有進一步結論時,根據上市規則及復牌指引的規定另行刊發公告。 (d) 董事會之立場 董事會並不認同大華馬施雲於辭任函及╱或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中對現任董事會所表達的任何觀點、陳述或結論。 董事會注意到,大華馬施雲於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中提出的事項已由前任董事會於9月15日公告中予以披露,且辭任函本身已大致採用前任董事會公告的原文予以載述。因此,董事會認為,就該等事項而言,大華馬施雲要求本公司重複披露該等事項,實屬重複已進入公共領域的資料。董事會將上述摘要納入本公告,並非亦不應被詮釋為:(a)董事會接受大華馬施雲對該等事項的描述或對前任董事會披露慣例的看法;及╱或(b)董事會、董事或於2026年9月24日重組的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辭任函或大華馬施雲補充函件中提及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承認、認可、同意或結論。 董事會謹此強調,自改組以來,新任董事會及新獨立董事委員會一直積極跟進調查事項。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並訂立明確的調查範圍,涵蓋有關鄭先生的事項以及前任董事會的行為。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將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方式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給予所有相關人士(包括鄭先生及前任董事)公平的申述機會。在調查完成前,新獨立董事委員會不會作出任何結論。與此同時,本公司一直致力於遵守復牌指引。因此,儘管新獨立董事委員會及新任董事會正積極處理上述各事項,大華馬施雲仍就新任核數師獲取可靠書面聲明以及確保繼續解決並完成尚未解決事項的能力受損一事作出陳述,董事會對此深表遺憾。 董事會注意到大華馬施雲所稱「在前任董事遭罷免而鄭先生繼續留任的情況下,或會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新任核數師獲取可靠書面聲明以及確保繼續解決並完成尚未解決事項的能力」之說。另一方面,開曼群島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則有不同觀點。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24日的公告所引述,根據上訴法院於2026年9月17日作出的判決(「上訴法院判決」)第75及76段,上訴法院法官Clare Montgomery明確指出,並無依據表明獨立審查工作會因瀚辰控股有限公司投票以新董事替換控制董事而受到阻撓。任何新董事均對本公司負有自身義務。根據上市規則,其中三名董事須為獨立人士。彼等均受聯交所施加的義務約束。 (e) 結論:對核數師辭任的整體看法 現任董事會對大華馬施雲以上述理由辭任感到不解。董事會尊重其辭任的決定,但認為其所提出的理由(包括所謂鄭先生「缺乏配合」、核數師無法獲取可靠書面聲明等)與上述書面往來紀錄及上訴法院的明確裁決並不相符,亦缺乏充分事實基礎。 董事會注意到,大華馬施雲一方面在辭任函中將審核未能完成的責任歸咎於鄭先生及前任董事,另一方面卻從未與鄭先生進行任何實質對接,亦未就其所謂「限制審核範圍」提供具體說明。董事會認為,上述情況難免令人產生疑慮。儘管如此,董事會仍尊重核數師的決定,並將繼續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方式處理相關事宜,包括盡快物色及委任合適的繼任核數師。 (2)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會欣然宣佈,林冠輝先生(「林先生」)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主席及本公司新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自2026年10月20日起生效。 林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林冠輝先生,58歲,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先生擁有逾35年審計、會計及公司秘書經驗。彼於1994年6月前後至1998年4月期間在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任職。彼於2022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間擔任瀛晟科學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09))的公司秘書,負責公司秘書事務;及於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擔任中國萬桐園(控股)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6966))的首席財務官及公司秘書,負責整體財務管理,並就企業管治事宜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於2009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間,彼亦擔任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GINSMS Inc(. 股份代號:GOK)的首席財務官。林先生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林先生尚未訂立服務合約或委任函。董事袍金尚未釐定。本公司預期將於短期內與林先生訂立委任函。待訂立委任函及釐定袍金後,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1)條適時另行刊發公告。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林先生須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 林先生已向本公司提交有關其獨立性的確認書,包括(i)其就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述各項因素而言均屬獨立;(ii)其過往或現時概無於本集團業務中擁有任何財務或其他權益,亦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連;及(iii)於獲委任時,概無其他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因素。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林先生已確認彼(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任何其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i)並無任何其他重要任命或專業資格;(iv)並無且不被視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及(v)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會概不知悉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規定須予披露的任何其他資料,亦概不知悉有關委任林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何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股東(「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歡迎林先生加入董事會。 (3)董事調任及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董事會宣佈,張維忠先生(「張先生」)已由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調任為非執行董事,追溯自2026年10月13日起生效。此乃由於彼於同日獲委任為本公司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Ngai Chin Construction Pte Ltd之董事,該任命可能影響其於上市規則第3.13條項下之獨立性。 此外,繼林先生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主席後,何涌教授已不再擔任審核委員會召集人,自2026年10月20日起生效,惟彼仍為審核委員會成員。 再者,為遵守上市規則第3.25條之規定(即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且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成員),鄭先生已不再為薪酬委員會成員,自2026年10月20日起生效。 (4)重新遵守上市規則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21日的公告(「9月21日公告」)。誠如9月21日公告所披露,於委任新董事後,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3.10(2)條之規定,該條規定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而董事會承諾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物色並委任合適人選。 於林先生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後,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10(2)條之規定,原因是林先生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並擁有逾35年審計、會計及公司秘書經驗,具備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以及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 (5)控股股東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10月20日,本公司與瀚辰控股有限公司(「瀚辰」()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訂立財務資助協議(「財務資助協議」),據此,瀚辰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本金額達20,000,000港元之無抵押循環貸款融資(「財務資助」)。每筆提款將按不低於4%及不高於6%之年利率計息,實際利率將於提款時釐定。利息將按月計算及結算。財務資助協議之期限自2026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為期一年。 財務資助僅可由本公司用於補充其營運資金。 該協議之條款乃經雙方公平磋商後達致,符合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由於瀚辰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1.0%之權益,故根據上市規則,財務資助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鑑於財務資助(i)並非以本集團任何資產作抵押,及(ii)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財務資助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90條項下之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披露規定。 (6)繼續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26年4月1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以待達成復牌指引。本公司將適時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及復牌指引刊發進一步公告。 承董事會命 Raffles Interior Limited 董事會主席兼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東 香港,2026年10月21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鄭能歡先生、黃世達先生及漆紅娟女士;非執行董事為張維忠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鄔倫教授、何涌教授、王東博士及林冠輝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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