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杭品生活科技(01682):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授予循环贷款融资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作出披露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ANG PIN LIVING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杭品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82) 須予披露交易 有關授予循環貸款融資 及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條及第13.15條作出披露 融資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金高峰(本公司 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訂立融資協議,據此, 金高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筆金額最高為30,000,000元之循環貸款融資。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據 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訂立融資協議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 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 此外,由於有關根據融資協議所提取的尚未償還金額的資產比率超逾8%,因此, 本公司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條及第13.15條公佈有關此給予某實體的貸款之詳 情。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金高峰(本公司一家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訂立融資協議,據此,金高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筆金額最高為30,000,000元之循環貸款融資。 融資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融資協議 日期: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 有關各方: (1) 金高峰(作為貸款人);及 (2) 借款人(作為借款人)。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 告日期,借款人為獨立第三方。 可供提取金額: 30,000,000元 可供提取期間 年期長達12個月,或貸款人可不時延長或決定之有關年(「可供提取期間」): 期(「融資年期」)。於融資年期內每三(3)個月(各為一個「檢討日」),融資年期將再自動延長三個月期間,除非 貸款人或借款人於有關檢討日前最少10個?業日給予另 一方書面通知選擇不延長融資年期,則作別論。 利息: 利息須根據貸款融資目前之尚未償還本金按一個月香 銀行同業拆息加0.5%之年利率累計。 提前還款日: 倘若貸款人或借款人根據可供提取期間於檢討日前最少10個?業日給予書面通知,表示不延長融資年期,則:(i) 融資年期將於有關檢討日(「提前還款日」)到期;及(ii)借 款人須於有關提前還款日後五個?業日內全數償還及支 付尚未償還本金及其所有累計利息。 最後還款日: 所授予貸款融資年期屆滿時(「最後還款日」)。 還款: 借款人須於最後還款日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前還款日 或之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付款,直至貸款融資的尚未償 還本金及其所有有關利息總額已全數支付為止。 再次借款: 根據融資協議之條款,借款人可再次借入(全部或部分)已償還之任何款額,但根據貸款融資提取而尚未償還之 貸款本金不得超過30,000,000元。 提供貸款融資之資金 貸款融資將由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提供資金。 有關本集團及金高峰之資料 本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i)服裝採購業務及(ii)提供金融服務。金高峰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為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法例第163章)持有有效放債人牌照之持牌放債人,主要從事放債業務。 有關借款人之資料 借款人為華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福證券」)之全資附屬公司,華福證券為中國福建省國有金融機構。華福證券由其最大股東福建省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約46.72%權益,而福建省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則由福建省財政廳全資擁有。其餘約53.28%權益由其他股東擁有,彼等均並無持有其中超過30%權益。借款人之附屬公司(統稱為「借款人集團」)持有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牌照,並為聯交所的合資格交易及結算參與。借款人之業務為投資控股,而借款人集團主要從事多元化金融服務,括企業融資、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機構客戶業務及投資業務,並致力促進福建與香之間的經濟及金融合作。 提供貸款融資之理由及裨益 貸款人為持牌放債人,而董事認為根據融資協議提供貸款融資為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所進行的一項交易。 遵從金高峰之信貸政策,本集團已經於訂立融資協議前對借款人進行盡職審查及信貸審查程序。根據作為金高峰之標準信貸審查程序的一部分所獲提供的資料及與借款人進行會談後,本集團對借款人之信用可靠性感到滿意,當中經考慮借款人之財務可行性及借款人所提供之抵押。 融資協議的條款(括利率)為貸款人與借款人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經參考一般商業慣例及貸款融資的最高金額。經考慮上述盡職審查及信貸審查程序(括借款人之背景及財務可行性)、所提供之抵押及本集團將予收取的潛在利息收入,董事認為,融資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提供貸款融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訂立融資協議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 此外,由於有關根據融資協議所提取的尚未償還金額的資產比率超逾8%,因此,本公司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條及第13.15條公佈有關此給予某實體的貸款之詳情。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借款人」 指 華福國際(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 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彼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 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本公司」 指 杭品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資協議」 指 貸款人與借款人就提供貸款融資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之融資協議 「金高峰」或「貸款人」指 金高峰財務有限公司,一家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元,香法定貨幣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的任何人士或公 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貸款」 指 借款人根據融資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提取之本金總額 「貸款融資」 指 貸款人根據融資協議授予借款人一筆金額最高為 30,000,000元之循環貸款融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香、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尚未償還本金」 指 借款人根據貸款融資應付貸款人之尚未償還本金金額「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杭品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林繼陽 香,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林繼陽先生、吳凱先生及張凱原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健先生、周致人先生及黃冰芬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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