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新百利融资(08439):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之公告
交易披露 謹此提醒要約人及本公司(包括於本公司的任何類別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中擁有或控制5%或以上權益的任何人士)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於要約期內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的交易。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的全文轉載如下。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警告 本公司股東、購股權持有人及╱或潛在投資者應注意,買賣完成須待該聯合公告「買賣協議的條件」分節所載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買賣完成可能會亦可能不會發生,而要約亦因此可能會亦可能不會作出。本公司股東、購股權持有人及╱或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對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 提醒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於綜合文件發佈時(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提供的意見)細閱該文件,然後方決定是否接納要約。 承董事會命 新百利融資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SABINE Martin Nevil 香港,2026年10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SABINE Martin Nevil先生、莊棣盛先生、鄒偉雄先生、梁念吾女士及王思峻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鄭毓和先生、袁錦添先生及丘培煥女士。 董事共同及個別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基於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本公告所表達的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自其登載日期起計至少7日內保留在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頁面,並將於本公司網站www.somerleycapital.com刊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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