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神通机器人教育(08206):达成所有复牌指引及恢复买卖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22:56:34 中财网
原标题:神通机器人教育:达成所有复牌指引及恢复买卖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206)
達 成 所 有 復牌 指 引
及
恢 復 買 賣
本 公 司 財 務 顧問
達 成 所 有 復牌 指 引
本 公 司 欣 然 宣 佈,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達 成 所 有 復 牌 指 引, 並 獲 聯 交 所 信納 。

恢 復 買 賣
股 份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 由 於 所 有 復 牌
指 引 均 已 達 成, 本 公 司 已 申 請 股 份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於 聯
交 所 恢 復 買 賣 。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 i )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內 容 有 關 復 牌 指 引; ( i i )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 四 月 十 三 日 及 七 月 十 三 日 之 公 佈,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復 牌 指 引 達 成 進 度; ( i i i )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股 份 合 併 、 債 務 資
本 化 及 清 洗 豁 免; ( i v )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二 日 之 公 佈,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股 份 合 併 之 預 期 時 間 表; 及 ( v )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七 日 之 表 決 結 果 公 佈, 內 容
有 關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七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股 份 暫 停 買 賣 之 背 景
由 於 本 公 司 未 能 證 明 其 遵 守 G E M 上 市 規 則 第 1 7 . 2 6 條, 股 份 已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九 時 起 在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

達 成 復牌 指 引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所 披 露, 聯 交 所 已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以 下 復 牌 指 引:
(i ) 證 明 其 遵 守 GE M 第 17. 2 6 條 的 規 定(「 指 引 1 」); 及(i i) 向 市 場 公 佈 所 有 重 要 資 料, 供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評 估 其 狀 況(「 指 引 2 」)。

本 公 司 欣 然 宣 佈,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各 項 復 牌 指 引 均 已 達 成,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
指 引 1 證 明 本 公 司 遵 守 G EM 第 17 . 26 條 的 規 定
本 集 團 之 主 要業 務
本 集 團 主 要 於 中 國黑龍 江 省 從 事 機 器 人 培 訓 及 比 賽 業 務, 提 供 機 器 人 相 關 教 育 及
培 訓 課 程, 並 舉 辦 機 器 人 比 賽, 對 象 為 幼 稚 園 至 大 學 的 學 生 、 培 訓 師 、 裁 判 及 其
他 職 業 培 訓 人 員(「 機 器 人 教 育業 務 」)。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目 前 主 要 包 括 ( i ) 於 中 國 提
供 機 器 人 相 關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器 人 課程 」); 及 ( i i ) 經 營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

歷 史 財 務 資 料概 要
下 表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五 財 政 年 度 、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選 定 資 料, 該 等 資 料 摘
錄 自 本 公 司 之 管 理 賬 目 。

二 零 二 五 二 零 二 六 二 零 二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財 政 年 度 首 三 個 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 經 審 核) (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 1 0, 82 9 3 6, 38 8 1 4, 39 0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1 0, 82 9 2 1, 65 8 5, 27 3
—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1 4, 73 0 9, 11 7
銷售 成 本 (4, 38 8) (1 0, 74 1) ( 3, 08 3)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4, 38 8) (3, 89 7) ( 88 9)
—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6, 84 4) ( 2, 19 4)
毛 利 6, 44 1 2 5, 64 7 1 1, 30 7
年 ╱ 期 內 溢 利 ╱(虧 損) (7, 13 0) 9, 45 9 5, 67 2
資 產 總 值 8 3, 50 2 10 1, 44 5 11 3, 06 4
負 債 總 額 15 1, 98 4 15 7, 58 7 16 1, 67 3
負 債淨 額 6 8, 48 2 5 6, 14 2 4 8, 60 9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扣 除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之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分 別 約 為 港 幣 1 4 , 6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8, 9 00, 0 00 元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根 據 香 港 審 閱 準
則 第 24 10 號 審 閱 。

機 器 人 課程業 務
憑 藉 本 集 團 在 舉 辦 機 器 人 比 賽 及 培 訓 方 面 的 豐 富 經 驗, 本 集 團 為 客 戶 提 供 全 面 的
機 器 人 課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專 為 學 生 及 成 人 設 計 的 機 器 人 教 育 及 培 訓 、 比 賽 、 認
證 及 職 業 培 訓 。 憑 藉 專 業 的 培 訓 教 材 、 設 備 及 本 集 團 教 師 的 豐 富 經 驗, 本 集 團 持
續 根 據 最 新 技 術 及 行 業 趨 勢 設 計 及 開 發 其 機 器 人 課 程, 以 維 持 其 競 爭 優 勢 。

本 集 團 針 對 不 同 年齡 層 的 學 生 量 身 打 造 機 器 人 課 程, 涵 蓋 幼 稚 園 、 小 學 、 中 學 及
大 學 學 生 。 課 程 旨 在 介 紹 基 礎 機 器 人 概 念, 並 讓 學 生 掌 握 未 來 學 術 深 造 所 需 的 實
用 技 能 。 機 器 人 課 程 可 整 合 至 學 校 課 程 中, 或 作 為 課 後 活 動 提 供 。 本 集 團 亦 針 對
成 人 特 定 需 求 量 身 打 造 機 器 人 課 程 。 在 職 專 業 人 士 可 報 讀 課 程, 作 為 職 業 培 訓 以
提 升 其 在 機 器 人 及 A I 方 面 的 技 能, 可 能 有 利 於 其 職 業 發 展 。 對 機 器 人 及 A I 有 一 般
興 趣 的 成 人 亦 可 參 與 機 器 人 課 程, 以 接 觸 該 領 域 並 了 解 最 新 技 術 發 展 。

機 器 人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課 題,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 A I 與 前 沿 技 術; ( ii ) 無 人 飛 行
器 及 無 人 機 的 操 作 與 控 制; ( i i i ) 機 器 人 及 智 能 航 空 航 天 模 擬; 及 ( i v ) 視 覺 化 、 模 組
化 或 軟硬 件 整 合 編 程 。

機 器 人 課 程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向 學 生 授 課 及 提 供: (i ) 於 本 集 團 營 運 之 培 訓 中 心; ( i i ) 於
本 集 團 營 運 之 線 上 平 台; 及 ( i i i ) 透 過 與 學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現 場 合 作 。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本 集 團 於黑龍 江 省 經 營 兩 間 培 訓 中 心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在黑龍 江 經 營 7 間 培 訓 中 心 。 為 提 升 培 訓 中 心 的 營 運
效 率,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策 略 性 地 整 合 其 於黑
龍 江 的 培 訓 中 心, 原 因 為 以 下 方 式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 i ) 與 大 慶 、鶴 崗 及齊齊 哈 爾 等
城 市 的 學 校 及 機 構 合 作 提 供 機 器 人 課 程; 及 ( i i ) 整 合 哈 爾 濱 培 訓 中 心 。 因 此,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本 集 團 於黑龍 江 經 營 2 間 培 訓 中 心 。 儘 管 培 訓 中 心 數 目 減 少, 本 集 團培 訓 中 心 的 總 最 高 學 生 容 量 有 所 增 加, 其 中 在 策 略 性 整 合 前, 7 間 培 訓 中 心 的 總
最 高 學 生 容 量 約 為 5 7 0 名 學 生, 而 本 集 團 目 前 經 營 的 2 間 培 訓 中 心 的 總 最 高 學 生 容
量 約 為 9 00 名 學 生 。

本 集 團 一 般 就 學 生 報 讀 的 課 程 收 取 學 費, 每 名 學 生 的 學 費 一 般 介 乎 人 民 幣 7 5 元 至
人 民 幣 6 0 0 元, 視 乎 課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 長 度 及 水 平 而 定 。 本 集 團 向 報 讀 學 生 全 額
預 先 收 取 已 公 佈 的 課 程 費 用, 並 在 其 財 務 報 表 中 記 錄 為「 合 約 負 債 」。 本 集 團 於 每
節 課 交 付 後確 認 相 應 部 分 的 課 程 費 用 為 收 益 。

就 與 學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的 現 場 合 作 而 言,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本 集 團 與 2 2 間 學 校
及 機 構 合 作 提 供 機 器 人 課 程 。 根 據 與 該 等 學 校 及 機 構 訂 立 的 合 作 協 議, ( i ) 學 校 及
機 構 負 責 提 供 培 訓 場 地; ( i i ) 本 集 團 與 學 校 將 共 同 推 廣 機 器 人 課 程, 學 生 將 獲 轉 介
直 接 透 過 本 集 團 網 站 或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申 請 報 讀 機 器 人 課 程, 而 課 程 費 用 由 本 集 團
釐 定; 及 ( i i i ) 本 集 團 一 般 向 學 校 及 機 構 支 付 5 0 % 的 課 程 費 用 。 儘 管 該 等 課 程 並 無
固 定 時 間 表, 本 集 團 將 每 年 為 每 間 學 校 或 機 構 提 供 至 少 一 個 機 器 人 課 程, 本 集 團
將 與 各 學 校 或 機 構 協 調 並 互 相 協 定, 在 考 慮 校 曆 、 各 學 校 的 學 習 時 間 表 及 場 地 可
用 性 後 釐 定 課 程 日 期 。

自 機 器 人 課 程 推 出 以 來 及 直 至 本 公 佈 日 期,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機 器 人 課 程 作 出 任 何 退
款, 惟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因 C OV I D - 1 9 爆 發 而 酌 情 提 供 的 退 款 除 外, 原 因 是 在 該
等 前 所 未 有 情 況 下 的 限 制 及 約 束 下, 課 程 將 不 會 進 行 。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錄 得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收 益 約 港 幣
2 1 , 7 0 0 , 0 0 0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1 0 0 . 0 %, 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團 進 一 步 發 展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原 因 是 其 ( i ) 策 略 性 地 專 注 於 擴 展 其 無 人 機 相 關 課 程, 並 推 出 進 階 及 全 面 的 無
人 機 課 程, 使 學 生 能 夠 掌 握 大 型 商 業 無 人 機 表 演 及 空 中 匯 演 的 操 控 、 協 調 及 編 排
技 術, 而 該 等 新 進 階 無 人 機 課 程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產 生 收 益 約 港 幣 5 , 0 0 0 , 0 0 0
元; ( i i ) 推 出 機 器 人 課 程 的 大 型 訓 練 營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產 生 收 益 約 港 幣2 , 3 0 0 , 0 0 0 元; 及 ( i i i ) 在 其 線 上 平 台 推 出 與 P y t h o n 編 程 有 關 的 課 程 。 因 此, 機 器 人 課
程 的 培 訓 時 數 及 學 生 人 數 ( i ) 由 二 零 二 五 財 政 年 度 的 9 3 , 6 1 4 小 時 及 5 , 9 7 8 名 學 生 增 加
至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的 1 7 5 , 5 0 5 小 時 及 6 , 8 6 9 名 學 生; 及 ( i i )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達 3 6, 48 8 小 時 及 1 ,7 99 名 學 生 。

此 外, 本 集 團 已 與 4 間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提 供 機 器 人 課 程 的 學 校 進 一 步 訂 立 4
份 長 期 協 議, 並 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開 展 。

該 等 協 議 項 下 課 程 的 教 學 大 綱 由 本 集 團 設 計,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指 引 下 的 必 修 通 識 教
育 及 A I 課 程, 重點 教 授 與 機 器 人 課 程 有 關 的 理 論, 例 如 與 編 程 及 機 器 人 有 關 的 理
論 。 該 等 課 程 以 傳 統 課 堂 面 授 形 式 進 行, 理 論 知 識 的 傳 授 方 式 與 標 準 學 校 課 程 類
似 。

與 上 述 機 器 人 課 程 相 比,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詳 情 見 下 文)定 位 於 專 注 機 器 人 課 程
相 關 理 論 知 識 的 實 際 應 用 。 除 基 礎 理 論 外, 該 平 台 讓 學 生 積 極 實 踐 編 程 及 機 器 人
程 式 設 計 。 當 學 生 將 理 論 應 用 於 機 器 人 編 程 及 程 式 設 計 的 實 踐 時,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將 利 用 其 A I 智 能 功 能, 引 導 或糾 正 學 生 的 實 踐 輸 入, 並 提 供 逐 步 指 導, 以確
保 學 生 能 有 效 將 理 論 概 念 轉 化 為 成 功 的 機 器 人 實 踐 操 作 。

因 此,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課 程 平 台 的 該 四 間 學 校, 亦 委 聘 本 集 團 提 供 上 述 機 器 人 課
程 。

除 上 文 所 述 外,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本 集 團 與 北 京 一 間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訂 立 協 議,
為 教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的 機 器 人 課 程, 為 期 2 年 。 根 據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本 集 團 將
為 以 下 對 象 設 計 及 提 供 機 器 人 課 程: ( i ) ( a ) 當 地 地 區 的 教 師, 旨 在 協 助 教 師 符 合 最
新 的 教 師 資 格 要 求; 及 ( b ) 當 地 地 區 1 6 間 學 校 的 學 生, 本 集 團 將 於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後
向 每 間 學 校 收 取 固 定 年 費; 及 ( i i ) 在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進 行 的 公 共 課 程, 本 集 團 將 就 每
名 報 讀 學 生 收 取 課 程 費 用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整 合 機 器 人 課 程 內 容 、 A I 輔 助 教 學 支 援 、 學 習 管 理 工 具, 以 及
配 備 適 應 性 反 饋 的 模 擬 評 估 。 平 台 的 結 構 化 課 程 涵 蓋 核 心 範 疇, 包 括 機 器 人 課 程
內 容, 如 入 門 圖 形 化 編 程 、 進 階 圖 形 化 編 程 、 P y t h o n 編 程 、 應 用 無 人 機 課 程 及 其
他 校 本 科 目 。 該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能 夠 透 過 以 機 器 人 為 基 礎 實 踐 學 習,系 統 性 地 培 養
編 程 能 力 及 A I 應 用 技 能 。 上 述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的 課 程 建 基 於 本 集 團 現 有 的 機 器
人 課 程 內 容, 並 透 過 與 學 校 及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提 供 。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定 位 於 專 注 機 器 人 課 程 相 關 理 論 知 識 的 實 際 應 用, 其 A I 智 能 功
能 可 向 學 生 生 成 實 踐 問 題 、 就 學 生 的 輸 入 提 供 指 導 及糾 正, 讓 學 生 實 踐 其 理 論 概
念 及 編 程 知 識, 而 該 平 台 亦 可 讓 教 師 向 學 生 提 供 學 習 支 援 。 該 平 台 按 註 冊 基 準 提
供, 學 校 可 輕 鬆 啟 用 及 迅 速 推 行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供 教 師 及 學 生 使 用, 藉 此 學 校
可 豐 富 其 課 程 組 合 並 維 持 高 標 準 的 教 材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之 業 務 模 式
透 過 提 供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讓 教 師 及 學 生 可 便 捷 地 使 用 機 械 人 及 A I 相 關 課 程,
本 集 團 主 要 透 過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註 冊 以 產 生 收 益 。

從 營 運 角 度 而 言, 本 集 團 與 學 校 及 教 育 機 構 就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訂 立 協 議, 據
此, 本 集 團 提 供 線 上 平 台, 課 程 可 於 該 線 上 平 台 上 便 捷 使 用, 並 提 供 現 場 教 材 及
設 備, 而 學 校 及 教 育 機 構 則 為 教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場 地 及 其 他 支 援 。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的 線 上 工 具( 如 模 擬 評 估)可 提 升 授 課 效 率, 而 不 會 改 變 本 集 團 過 往 建 立 的 機 器
人 課 程 核 心 營 運 框 架 。 學 生 及 教 師 亦 可 自 行 透 過 任 何 裝 置 經 網 站 入 口 線 上 存 取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的 學 校 及 教 育 機 構 將 要 求 學 生 及 教 師 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註 冊, 並 建 議 學 生 報 讀 平 台 課 程 。鑑 於 預 期 將 新 增 教 師 資 格 要 求, 教 師 亦 須 訂 閱
並 報 讀 有 關 課 程, 以 向 學 生 提 供 學 習 支 援, 並 為 自 身 發 展 謀 取 益 處 。 本 集 團 就 每
名 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上 註 冊 的 學 生 及 教 師 向 學 校 收 取 固 定 費 用 。 私 營 學 校 將 按
月 與 本 集 團確 認 向 本 集 團 註 冊 的 學 生 及 教 師 人 數 。 本 集 團 一 般 就 其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向 私 營 學 校 客 戶 提 供 1 個 月 信 貸 期, 而 部 分 私 營 學 校 會 向 本 集 團 預 先 付 款 。

公 營 學 校 一 般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向 本 集 團 全 額 付 款 。

私 營 學 校 一 般 就 教 材 及 設 施( 包 括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的 一 般 使 用, 在 學 校 收 取 的
學 費 以 外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校 費 用 。 就 公 營 學 校 而 言, 學 校 將 在 向 地 方 當 局 申 請 採 用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的 預 算 資 金 前 邀 請 招 標, 而 本 集 團 一 般 收 取 年 度 服 務 費 。

隨 著 推 出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本 集 團 已 策 略 性 地 將 河 北 省 高 中 指 定 為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進 軍 市 場 的 主 要 起點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7 間 學 校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協 議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進 一 步 與 4 間 學 校 訂 立 協
議 。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已 有 1 1 間 學 校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合 作 協 議, 其 中 9 間 已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並 有 逾 2 , 2 0 0 名 教 師 及 2 5 , 1 0 0 名 學 生 註 冊, 僅 餘 2 間 學 校 有 待 採 用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 尤 其 是, 一 間 私 營 學 校 正 在 進 行 其 內 部 預 算 審 批 程 序, 而 一
間 公 營 學 校 正 在 向 地 方 當 局 進 行 資 金 申 請 程 序 。 根 據 與 其 中 五 間 學 校 訂 立 的 協
議, 該 等 學 校 已 同 意 承 諾 在 其 各 自 合 作 協 議 的 期 限 內, 於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上 註
冊 最 低 數 目 的 學 生 及 教 師 。

自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在 各 學 校 推 出 以 來 及 直 至 本 公 佈 日 期, 除 高 三 學 生 因 於 學 期
末 從 各 學 校 畢 業 而 從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取 消 註 冊( 實 際 上 將 由 下 一 學 期 新 註 冊 的
初 中 學 生 取 代)外, 並 無 學 生 或 教 師 從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取 消 註 冊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本 集 團 分 別 自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產
生 收 益 約 港 幣 1 4, 70 0, 00 0 元 及 港 幣 9 ,1 00 ,0 00 元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及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的 毛 利 率 分 別 為 ( i )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約
8 2 . 0 % 及 5 3 . 5 %; 及 ( i i )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約 8 5 . 6 % 及 7 4 . 5 %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的
毛 利 率 一 般 高 於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主 要 由 於 自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推 出 以 來, 開 發 及 維 護 該 平 台 所 需 的系 統 費 及 學 習 材 料 費, 相 較 於 本 集 團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起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為 高 。

二 零 二 七 財 政 年 度 之 溢 利 預 測
下 文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七 財 政 年 度 之 溢 利 預 測(「 溢 利 預 測 」), 乃 由 董 事 參 考
( 其 中 包 括)( i ) 本 集 團 取 得 之 已簽 訂 合 約; ( i i ) 本 集 團 就 將 予 提 供 服 務 而 收 取 之 費
用; 及 (i i i) 歷 史 財 務 資 料 及 其 他 假 設( 如 下 文 進 一 步 詳 述)後 編 製 。

二 零 二 七
財 政 年 度
港 幣 千 元
( 預 測)
收 益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3 6, 54 5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3 7, 36 0
7 3, 90 5
銷售 成 本
—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6, 76 0
—
A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1 6, 14 3
2 2, 90 3
毛 利 5 1, 00 2
年 內 溢 利 2 4, 35 2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七 財 政 年 度 扣 除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之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約 為 港 幣
37 , 000 , 000 元 。

溢 利 預 測 之 主 要 假 設 載 列 如 下:
1. 現 有 會 計 政 策 、 關 鍵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 將 不 會 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業 績 時 所 採 用 者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動;2. 本 集 團 於 預 測 期 間 內 能 實 質 上 維 持 與 其 大 部 分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之 業 務 關 係, 且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預 測 期 間 」)內 來 自 供 應 商 之 供 應 及 採
購 成 本 將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4. 董 事 預 期 於 預 測 期 間 內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特 殊 項 目, 惟 為 恢 復 本 公 司 股 份 買 賣 而
產 生 之 專 業 費 用 除 外;
5. 編 製 溢 利 預 測 時, 已 考 慮 到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層 及 其 他 必 要 人 才 將 持 續 參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發 展;
6. 董 事 於 預 測 期 間 內 預 測 收 益 時, 乃 基 於 其 過 往 經 驗 所 作 出 之 若 干 判 斷 及 估計, 連 同 截 至 溢 利 預 測 日 期 收 到 之 已簽 訂 合 約 、 來 自 客 戶 且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力之 意 向 合 約 及 計 劃 合 約 時 間 表;
7. 本 集 團 於 預 測 期 間 內 將 不 會 進 行 資 產 或 投 資 之 重 大 收 購 或 出 售;8. 監 管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 香 港 或 本 集 團 經 營 所 在 其 他 各 自 國 家 之 主 要 活 動 之 立 法
或 法 規, 將 不 會 出 現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或 營 運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重 大 變 動;9. 通 脹 率 、 利 率 以 及 港 幣 與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將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10 . 適 用 於 本 集 團 之 稅 基 或 稅 率 將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11 . 本 集 團 之 營 運 將 不 會 因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不 可 預 見 因 素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或
中 斷,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支 付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可 用 性 、 勞 資糾 紛 或 任何 其 他 超 出 本 集 團 控 制 範 圍 之 原 因;
12 . 與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之 信 貸 條 款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13 . 本 集 團 主 要 營 運 地點 之 政 治 及 經 濟 狀 況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14 . 溢 利 預 測 乃 根 據 持 續 經 營 原 則 編 製;
15 . 假 設 債 務 資 本 化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完 成; 及16 . 假 設 股 份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恢 復 買 賣 。

溢 利 預 測 中 收 益 及銷 售 成 本 之 主 要 基 準 及 假 設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預 測 收 益 約 港 幣 7 3 , 9 0 0 , 0 0 0 元, 主 要 包 括 ( i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確 認 的 實 際 收 益 約 港 幣 1 4 , 4 0 0 , 0 0 0 元; ( i i ) 來 自 已確
認 合 約 的 預 期 收 益, 最 低 承 諾 約 港 幣 2 1 , 5 0 0 , 0 0 0 元; ( i i i ) 來 自 其 他 合 約 的 預 期 收 益
約 港 幣 2 0 , 1 0 0 , 0 0 0 元; ( i v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已 收 取 的 費 用 約 港 幣
9 , 0 0 0 , 0 0 0 元, 而 服 務 預 期 將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提 供; 及 ( v ) 參
考 歷 史 往 績 記 錄 的 預 測 收 益 約 港 幣 8 , 900 , 000 元 。

就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預 測銷 售 成 本 約 港 幣 2 2 , 9 0 0 , 0 0 0 元 而 言,
其 乃 根 據 以 下 各 項 預 測: ( i ) 薪 金 開 支 等 費 用 預 期 將 隨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及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業 務 的 增 長 而 增 加; ( i i ) 與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直 接 相 關 的 用 戶 管 理 費 預 期 將
隨 其 收 益 而 增 加; 及 ( i i i ) 與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營 運 直 接 相 關 的 主 機 託 管 費 、系 統
維 護 費 、 文 件 及 其 他 教 材 費 用 預 期 將 隨 其 收 益 而 增 加 。

儘 管 溢 利 預 測 已 由董 事經審 慎 周 詳 查 詢 後編 製, 惟實 際業績 或結 果 可 能 受 溢 利 預測編 製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或 情況 影響, 並 可 能與 溢 利 預 測 所 述 者存 在 重 大 差 異 。 本 公司 強 烈 提 醒 股 東 及潛 在 投 資 者 不 應 過 度依 賴 溢 利 預 測 。 本 公 司 明確 表 示,概 不 就因 溢 利 預 測 而 產 生 或依 賴 溢 利 預 測 而 導 致 之 任何 損 失 承 擔 任何 責 任 。

本 公 司 之 財 務狀況
就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狀 況 而 言,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的 負 債 淨 額 約 為
港 幣 5 6 , 1 0 0 , 0 0 0 元, 股 東 應 佔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約 為 港 幣 5 9 , 5 0 0 , 0 0 0 元, 其 中 包 括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約 港 幣 9 5 , 1 0 0 , 0 0 0 元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本 集 團 的 負 債 淨 額
約 為 港 幣 4 8 , 6 0 0 , 0 0 0 元, 股 東 應 佔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約 為 港 幣 5 4 , 4 0 0 , 0 0 0 元, 其 中 包 括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約 港 幣 9 5, 10 0, 00 0 元 。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及 C o p i o u s 就 債 務 資 本 化 訂 立 認
購 協 議 。 有 關 債 務 資 本 化 及 清 洗 豁 免 之 決 議 案 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七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獲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

債 務 資 本 化 完 成 後, 預 期 ( i ) 根 據 本 集 團 之 經 審 核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約 港 幣 5 9 , 5 0 0 , 0 0 0
元, 本 公 司 將 處 於 資 產 淨 值 狀 況 約 港 幣 5 , 6 0 0 , 0 0 0 元; 及 ( i i )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未 經 審 核 負 債 淨 額 約 港 幣 4 8 , 6 0 0 , 0 0 0 元, 本 公 司 將 處 於 資 產 淨 值 狀
況 不 少 於 港 幣 1 7, 00 0, 00 0 元 。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除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通 函 中 詳 述 之 認 購
協 議 的 先 決 條 件 ( i i ) 及 ( v ) 已 獲 達 成 外, 以 下 所 列 的 其 餘 先 決 條 件 ( i ) 、 ( i i i ) 、 ( i v )
及 (v i)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或 之 前 獲 達 成 。

(i ) 股 份 合 併 已 生 效;
(i ii ) 執 行 人 員 授 出 清 洗 豁 免 及 達 成 其 附 帶 之 所 有 條 件( 如 有), 且 該 項 批 准 未 被 撤
回 或 撤銷;
(i v) G E M 上 市 委 員 會 已 批 准 認 購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不 論 是 否 附 帶 條 件), 且 該 項 批
准 於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開 始 買 賣 前 未 被 撤 回 或 撤銷;(v i) 已 取 得 就 認 購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所 需 之 所 有 其 他 必 要 豁 免 、 同 意 及 批 准
( 上 文 第 ( i i i ) 及 (i v ) 段 所 考 慮 之 任 何 豁 免 、 同 意 或 批 准 除 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來 自
監 管 機 構 及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者)。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除 上 文 第 ( i i i ) 及 ( i v )
段 所 載 之 批 准 、 豁 免 及 同 意 外, 董 事 會 並 不 知 悉 就 認 購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之 交 易 所 需 之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豁 免 、 同 意 或 批 准 。

因 此, 根 據 假 設 ( i ) 股 份 合 併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生 效; ( i i )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二 日 執 行 人 員 授 出 的 清 洗 豁 免 尚 未 被 撤 回 或 撤銷; 及 ( i i i ) 認 購 股 份 的 上 市
批 准 及 買 賣 許 可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或 之 前 取 得, 預 期 債 務 資 本 化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落 實 。

本 集 團 之流 動 資 金 及現 金狀況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本 集 團 維 持 現 金 結 餘 約 港 幣 9 7 , 5 0 0 , 0 0 0 元 。 本 集 團 維 持
其 現 金 水 平 之 理 由 載 列 如 下:
(i )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屬 於 輕 資 產 性 質, 原 因 是 ( 1 ) 其 屬 服 務 型 行 業, 不 需 要 大 量 資
本 開 支; ( 2 ) 機 器 人 課 程 及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之 開 發 成 本 乃 支銷 而 非 資 本 化;及 ( 3 ) 本 集 團 並 無 維 持 高 水 平 之 應 收 賬 款, 因 本 集 團 就 其 機 器 人 課 程 一 般 向 學
生 預 先 收 取 款 項, 而 就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而 言, 學 校 及 機 構 一 般 獲 授 1 個 月 信貸 期;
(i i)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本 公 司 之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約 為 港 幣 3 3 , 1 0 0 , 0 0 0 元, 須
於 12 個 月 內 償 還, 主 要 指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在 中 國 應 付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前, 本 集 團 繼 續 根 據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向地 方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並 清 償 其 稅 項 負 債 。 由 於 C O V I D - 1 9 期 間 本 集 團 業 務 暫 時 下
滑, 本 集 團 並 無 錄 得 任 何 應 課 稅 溢 利 。 儘 管 如 此,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及 二 零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繼 續 清 償 與 C O V I D - 1 9 前 稅 項 負 債 有 關 的
應 付 企 業 所 得 稅 。

由 於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的 附 屬 公 司 於 關 鍵 時 間 並 無 錄 得 任 何 應 課 稅 溢 利, 且 並 無被 要 求 繳 納 任 何 應 付 稅 項, 故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度 的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變 動 僅 為 將 應 付 企 業 所 得 稅 由 人 民 幣 換 算 為 港 幣 的 匯 兌 差額 。

由 於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開 始 錄 得 應 課 稅溢 利,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 i ) 所 得 稅 開 支 約 港
幣 3 , 5 0 0 , 0 0 0 元; ( i i ) 清 償 稅 項 負 債 約 港 幣 3 0 0 , 0 0 0 元; 及 ( i i i ) 匯 兌 差 額 約 港 幣
1, 20 0, 00 0 元 。

鑑 於 上 文 所 述, 本 公 司 認 為 其 在 中 國 的 附 屬 公 司 可 能 須 於 不 久 將 來 清 償 上 述稅 項 負 債 。 因 此, 該 等 稅 項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本 集 團 的 綜 合財 務 報 表 中確 認 為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及
(i ii ) 在 本 公 司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本 公 司 一 般 就 其 機 器 人 課 程 向 學 生 客 戶 收 取 預 付
款 項 。

本 公 司 將 實 施 以 下 計 劃 動 用 其 現 金, 以 清 償 其 財 務 責 任 、 滿 足 其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及
提 升 股 東 回 報 。

(i ) 誠 如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關 債 務 資 本 化 之 公 佈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擬 償 還 港 幣 30 ,0 00 ,0 00 元 以 清 償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i i)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本 公 司 擁 有 未 支 付 之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約 港 幣 40 , 100 , 000 元, 並 須 於 1 2 個 月 內 償 還;(i ii ) 本 公 司 擬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為 其 機 器 人 課 程 採 購 更 多 無 人 機;
(i v)鑒 於 預 期 營 運 規 模 擴 大,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物 色 收 購 機 會, 以 擴 展 其 於 中 國 之 機
器 人 課 程 業 務 培 訓 中 心; 並 將 翻 新 其 於 中 國 之 培 訓 中 心 及 辦 公 室, 以 及 提 升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以 增 強 培 訓 中 心 之 容 量 及 營 運 效 率;(v ) 為 動 用 合 資 企 業 所 經 營 之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業 務 產 生 之 預 期 溢 利, 擬 由 合 資
企 業 在 向 法 定 儲 備 作 出 必 要 撥 款 後,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即 合 資 企業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之 日)之 後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本(v i) 本 公 司 將 考 慮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股 息 政 策 向 股 東 宣 派 股 息, 其 中 宣 派 股 息 的 金 額
將 取 決 於( 其 中 包 括)( i ) 本 公 司 有 足 夠 的 保 留 盈 利; ( i i ) 將 現 金 由 中 國 轉 移 至 香
港 的 交 易 成 本( 因 本 集 團 大 部 分 手 頭 現 金 存 放 於 中 國); 及 ( i i i ) 本 公 司 就 其 日 常
業 務 營 運 的 預 期 資 金 需 求 及 本 集 團 於 關 鍵 時 間 的 現 金 結 餘 。

董 事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認 為, 經 計 及 本 集 團 之 內 部 資 源, 本 集 團 可 動 用 之 營 運 資
金 足 以 應 付 本 集 團 自 本 公 佈 日 期 起 計 至 少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需 求 。

不依 賴 神 州 通信 投 資 及 神 州 通信 集 團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之 公 佈, 內 容 有 關 本 集 團 與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之 間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包 括 神 通 卡 付 款系 統 服 務 、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服 務 、 主
機 托 管 服 務 及 網 絡 廣 告 服 務 。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已 向 本 集 團 發 出 通 知,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授予 ( i ) 客 戶 熱 線 服 務 及 主 機 託 管 服 務 5 0 % 折 扣; 及 ( i i ) 網 絡 廣 告 服 務 1 0 0 % 折 扣, 為
期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誠 如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之 年 報 所 披 露,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五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分 別 授 予 總 折 扣 約 港 幣 4 ,4 00 ,0 00 元 及 港 幣 4, 5 00, 0 00 元 。

儘 管 本 公 司 因 本 集 團 與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維 持 良 好 業 務 關 係 而 與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訂 立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惟 本 公 司 認 為 ( i ) 該 等 交 易 僅 屬 本 集 團 業 務 營 運 的 輔 助 服 務, 不
會 影 響 其 營 運; 及 ( i i ) 倘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無 法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該 等 服 務,鑑 於 該 等 交 易
一 般 可 從 市 場 上 其 他 供 應 商 以 類 似 條 款 及 價 格 水 平( 不 設 特 別 折 扣 或 豁 免)獲 得,
本 集 團 可 輕 易 物 色 獨 立 第 三 方 供 應 商, 以 類 似 條 款 及 代 價 替 代 各 自 交 易 。 因 此,
本 公 司 認 為 就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項 下 的 服 務 而 言, 並 不 依 賴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

除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外, 本 集 團 近 年 並 無 從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收 取 任 何 重 大 財 務 資
助 。 尤 其 是,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僅 從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收 取 免 息 短 期 現 金 墊 款 分 別 約 港 幣 6 , 4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6 , 6 0 0 , 0 0 0 元,
而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內 償 還 約 港 幣 12 ,6 00 ,0 00 元 。

就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而 言,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僅 指 Co pi ou s 於 本 公 司 收 購 Co pi ou s 全
部 股 權 完 成 前 結 欠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的 債 務,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有 關 本 公 司 收 購 C o p i o u s 之 通 函 。 於 本 公 司 完 成 收 購 C o p i o u s 及 C o p i o u s
併 入 本 集 團 後, C o p i o u s 結 欠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的 款 項 約 港 幣 3 5 0 , 1 0 0 , 0 0 0 元確 認 為 本 集
團 所 收 購 負 債 的 一 部 分 。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港 幣 2 5 4 , 9 0 0 , 0 0 0 元 已 獲 清 償, 而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的 餘 額 港 幣 9 5 , 1 0 0 , 0 0 0 元 自 當
時 起 一 直 未 償 還, 並 繼 續 於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記 錄 為 本 集 團 的 負 債 。 因 此,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並 不 代 表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任 何 現 金 墊 款 。

此 外, 本 公 司 認 為 其 並 不 依 賴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的 財 務 支 持, 原 因 是 ( i )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分 別 產 生
正 營 運 現 金 流 量 約 港 幣 1 9 , 8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3 , 9 0 0 , 0 0 0 元, 而 即 使 未 有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授 予 的 折 扣, 本 公 司 仍 能 夠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從 其 營 運 產 生 正 營 運 現 金 流 量; 及 ( i i )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預 期 將 通 過 債 務 資 本 化 清 償 港 幣 6 5 , 1 0 0 , 0 0 0 元 及 通 過 現 金 結 算 清 償 港 幣 3 0 , 0 0 0 , 0 0 0
元 的 方 式 全 數 清 償 。

鑑 於 ( i )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根 據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提 供 的 服 務 僅 屬 本 集 團 業 務 營 運 的 輔 助 服
務; ( i i ) 本 集 團 可 輕 易 物 色 獨 立 第 三 方 供 應 商 以 類 似 條 款 及 價 格 水 平( 不 設 特 別 折
扣 或 豁 免)替 代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i i i ) 本 集 團 並 無 從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收 取 任 何 重 大 財 務
資 助; ( i v )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分 別 產 生 正 營 運 現 金 流 量 約 港 幣 1 9 , 8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3 , 9 0 0 , 0 0 0
元; ( v )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債 務 將 按 上 述 方 式 清 償; 及 ( v i )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並 無 向 本 集 團
引 薦 任 何 學 校 或 機 構 或 其 他 業 務 機 遇, 或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任 何 員 工 、 物 業 或 設 備,
或 向 本 集 團 轉 介 任 何 業 務, 故 本 公 司 認 為 並 不 依 賴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

神 州 通信 投 資 之 未來 意 向
誠 如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佈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所 披 露,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股 份 合 併 、 債 務 資 本 化 及 清 洗 豁 免, 於
債 務 資 本 化 完 成 後,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將 擁 有 本 公 司 約 51 .0 2 % 的 股 權 權 益 。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預 期 其 於 本 公 司 的 持 股 不 會 有 任 何 變 動, 並 擬 於 債
務 資 本 化 完 成 後 繼 續 合 併 本 公 司 。

遵守 GE M 上 市 規 則 第 1 7. 26 條
本 集 團 從 事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逾 1 0 年, 並 計 劃 繼 續 發 展 成 為 中 國 領 先 的 綜 合 機 器 人
教 育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一 。 本 集 團 在 發 展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方 面 採 取 健 全 且 連 貫 的 業 務
策 略 。

誠 如 本 公 佈 所 披 露, 本 集 團 持 續 優 化 其 業 務 模 式 以 發 展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並 成 功
將 機 器 人 課 程 整 合 至 A I 機 器 人 教 育 平 台 。 該 平 台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推 出 以 來 一 直 運
作, 廣 受 師 生 歡 迎,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貢 獻 收 益 約 港 幣 1 4 , 7 0 0 , 0 0 0 元, 並 持 續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可 持 續 之 收 益 來 源, 證 明 本 集 團 業 務 實 質 、 可 行 且 可 持 續 。

隨 著 本 公 佈 所 詳 述 業 務 計 劃 的 實 施 及 機 器 人 教 育 業 務 的 發 展,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表 現
已 大 幅 改 善, 原 因 是 本 集 團 ( i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分 別 錄
得 收 益 約 港 幣 3 6 , 4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1 4 , 4 0 0 , 0 0 0 元; ( i i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錄 得 扣 除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之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約 港 幣 1 4 , 6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8 , 9 0 0 , 0 0 0 元; ( i i i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錄 得 純 利 約 港 幣
9 , 5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5 , 7 0 0 , 0 0 0 元; 及 ( i v )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七 年 首 三 個 月
錄 得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年 內 溢 利 約 港 幣 6 , 8 0 0 , 0 0 0 元 及 港 幣 3 , 3 0 0 , 0 0 0 元, 進 一 步 證
明 本 集 團 業 務 實 質 、 可 行 且 可 持 續 。 此 外, 本 集 團 擁 有 充 足 營 運 資 金, 足 以 應 付
本 集 團 自 本 公 佈 日 期 起 至 少 未 來 1 2 個 月 的 需 求 。

誠 如 上 文 進 一 步 披 露, 債 務 資 本 化 完 成 後, 預 期 ( i )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經 審 核 負 債 淨 額( 包 括 非 控 股 權 益)約 港 幣 5 6 , 1 0 0 , 0 0 0 元, 本 公 司 將 處
於 資 產 淨 值 狀 況 約 港 幣 9 , 0 0 0 , 0 0 0 元; 及 ( i i ) 根 據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未 經 審 核 負 債 淨 額( 包 括 非 控 股 權 益)約 港 幣 4 8 , 6 0 0 , 0 0 0 元, 本 公 司 將 處 於 資 產 淨
值 狀 況 不 少 於 港 幣 1 7, 00 0, 00 0 元 。

基 於 上 文 所 述, 本 公 司 認 為 其 業 務 具 備 足 夠 的 營 運 規 模 及 價 值 充 足 的 資 產, 因 此
符 合 GE M 上 市 規 則 第 17 .2 6 條 的 規 定 。 因 此, 本 公 司 認 為 已 符 合 指 引 1 。

—
指 引 2 向 市 場 公 佈 所 有 重 要 資 料, 供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評 估 其 狀 況自 股 份 暫 停 買 賣 以 來, 本 公 司 已 定 期 刊 發 公 佈, 讓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投 資 者 掌 握 本 公
司 之 狀 況 。 董 事 會確 認, 本 公 司 已 於 ( i )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業 績; ( i i )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業 績; ( i i i )
本 公 司 之 季 度 更 新 公 佈; 及 ( i v ) 根 據 G E M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他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而 刊 發 之
其 他 披 露 文 件 中 載 入 有 關 其 業 務 、 財 務 表 現 及 營 運 管 理 的 所 有 重 大 資 料 。

據 董 事 所 深 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概 無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 IVA 部 須 予 以 披 露 之
其 他 資 料, 亦 無 對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其 他 投 資 者 評 估 本 公 司 狀 況 而 言 屬 重 大 之 其 他 尚
未 披 露 資 料 。 因 此, 本 公 司 認 為 其 已 符 合 指 引 2 項 下 之 規 定 。

恢 復 股 份 買 賣
股 份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 根 據 上 文 所 披 露
之 理 由, 董 事 會 認 為 已 達 成 所 有 復 牌 指 引 。 因 此, 本 公 司 已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股 份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於 聯 交 所 恢 復 買 賣 。

釋 義
於 本 公 佈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AI 」 指 人 工 智 能
「 聯 繫 人 」 指 具 有 G EM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神 州 通 信 」 指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之 公司,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持 有 本 公 司 約2 8. 59 % 已 發 行 股 本 權 益, 因 此 為 主 要 股 東
「 神 州 通 信 集 團 」 指 神 州 通 信 及 其 聯 繫 人
「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 指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法 律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為 神 州 通 信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於 本公 佈 日 期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 8 . 5 9 %, 因 此為 主 要 股 東
「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指 C o p i o u s 結 欠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且 已 入 賬 之 總 金 額( 不 論 是債 務 」 目 前 應 付 或 將 於 未 來 日 期 應 付)
「 本 公 司 」 指 神 通 機 器 人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律 註 冊 成 立 之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GE M上 市( 股 份 代 號: 82 06)
「 合 併 股 份 」 指 股 份 合 併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0 . 5 0 元 之普 通 股( 不 論 已 發 行 或 未 發 行)
「 Co pi ou s 」 指 C op io us Li n k V en tu re s L imi t ed, 一 間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債 務 資 本 化 」 指 根 據 認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透 過 將 港 幣 6 5 , 1 0 0 , 0 0 0元 資 本 化 按 認 購 價 配 發 及 發 行 認 購 股 份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執 行 人 員 」 指 證 監 會 企 業融 資 部 執 行 董 事 或 執 行 董 事 的 任 何 授 權 代表
「 現 有 股 份 」 指 股 份 合 併 完 成 前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0 . 0 1 元 之普 通 股( 不 論 已 發 行 或 未 發 行)
「 二 零 二 五 財 政 指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年 度 」
「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指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年 度 」
「 二 零 二 七 財 政 指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年 度 」
「 GE M 」 指 聯 交 所 運 作 之 G E M
「 GE M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G E 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經 不 時 修 訂 、 補 充 或 以 其他 方 式 修 改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合 資 企 業 」 指 北 京 神 通 祥 合 智 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根 據 中 國 法 律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本 集 團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擁 有 其5 1 % 股 權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 佈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 中 國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 復 牌 指 引 」 指 聯 交 所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發 出 的 函 件, 其 中 聯交 所 載 列 有 關 恢 復 股 份 買 賣 的 指 引
「 證 監 會 」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股 份 」 指 現 有 股 份 及 ╱ 或 合 併 股 份( 視 情 況 而 定)「 股 份 合 併 」 指 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五 十 ( 5 0 ) 股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0 . 0 1 元 之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現 有 股 份 合 併 為 一 ( 1 ) 股 每 股 面 值 港幣 0 .5 0 元 之 合 併 股 份
「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認 購 協 議 」 指 本 公 司 、 C o p i o u s 及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三 十 一 日 就 債 務 資 本 化 訂 立 之 認 購 協 議
「 認 購 價 」 指 就 債 務 資 本 化 而 言, 每 股 認 購 股 份 港 幣 3 . 7 5 元 之 認 購價
「 認 購 股 份 」 指 將 根 據 認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神 州 通 信 投 資 配 發 及發 行 之 合 共 1 7, 36 0, 00 0 股 合 併 股 份
「 收 購 守 則 」 指 證 監 會 發 出 之 香 港 公 司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 經 不 時 修訂 、 修 改 及 補 充
「 清 洗 豁 免 」 指 執 行 人 員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2 6 之 豁 免 註 釋 1 就 神 州 通信 投 資 因 發 行 認 購 股 份 而 須 就 本 公 司 所 有 證 券( 神 州通 信 投 資 及 其 一 致 行 動 人 士 已 擁 有 或 同 意 收 購 者 除外)提 出 強 制 性 全 面 要 約 之 責 任 授 出 之 豁 免
「 %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神 通 機 器 人 教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何 晨 光
香 港,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執 行 董 事 為 何 晨 光 先 生 及 鮑 躍 慶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葉 棣 謙
先 生 、 韓 力 群 女 士 及 陳 蕾 女 士 。

本 公 佈( 董 事 願 就 此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乃 遵 照 G E M 上 市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 各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確 信, 本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確 、 完 整 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及 本 公 佈 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 致 使 本 公 佈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

本 公 佈 由 刊 登 日 期 起 最 少 七 日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w w w. hk e x n e w s . h k 之「 最 新 公 司 公 告 」
一 頁 及 本 集 團 網 站 ww w. srob ot ed u. c om 之 網 頁 上 。

如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之 處, 概 以 本 公 佈 之 英 文 本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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