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00276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09月)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运作和管理,负责执行具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协同财务中心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资助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中心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财务资助行为: (一)提交审批文件; (二)办理与被资助对象签订相关协议; (三)负责财务资助资金的调出、调入; (四)建立并完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如需);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露,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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