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智(002175):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EastTower,GalaxyTwinTowers,No.8YaxingRoad,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5892 传真/Fax:0755-8958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70号 致: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确认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彭敏、朱磊、许焱、胡仲江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三)2026年9月28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彭敏、朱磊、许焱、胡仲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之“二、授予日”的规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6年9月30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38,303,42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与《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 四、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条件”的规定: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6〕第0248号)、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尤振专审字〔2026〕第0146号)、《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公司的披露公告和利润分配信息,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智造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授予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激励对象的任职证明文件、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东方智造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范晓东 经办律师: 肖 婷 日期: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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