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海峡石油化工(00852):联合公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的每月更新

时间:2026年10月02日 23:36:42 中财网
原标题:海峡石油化工:联合公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的每月更新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聯 合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聯 合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聯 合 公 佈 僅 供 參 考 , 並 不 構 成 收 購 、 購 買 或 認 購 本 公 司 證 券 之 邀 請 或 要 約 。 若
於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或 向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發 布 、 刊 載 或 分 發 本 聯 合 公 佈( 不 論 全 部
或 部 分 ), 而 此 舉 將 構 成 違 反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適 用 法 律 或 法 規 之 行為 , 則 不 得 進 行
上 述 行為 。

STRONG PETR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
Spe ed S uc ce ss Gro up L im i ted
*
海峽石油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 於 英 屬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2)
聯 合 公 佈
根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3 . 7 作 出的 每 月 更 新
本 聯 合 公 佈 乃 由 S p ee d S u c ce s s G r ou p L im i t ed(「 Spe ed S ucc e ss 」或「潛 在 要約 人 」)及
海 峽 石 油 化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 集 團 」)根 據 公 司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3. 7 而 作 出 。

茲 提 述 ( i ) 本 公 司 日 期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的 公 佈 , 內 容 有 關 東 加 勒 比 最高
法 院 英 屬處 女 群 島高 等 法 院(「英 屬處女 群 島 法 院 」)發 出 對 F o r e v e r W i n n e r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t d(. 「 F W I 」()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 持 有 本 公 司 1 , 0 4 1 , 7 4 6 , 0 0 0 股 普 通 股
(「 待 售 股 份 」), 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約 4 9 . 0 6 % )的 清 盤 命 令 , 並 委 任 其 聯 席
清 盤 人(「 清盤 人 」); ( i i ) 本 公 司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公 佈(「 規 則 3 . 7
公 佈 」),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清 盤 人 發 出 意 向 邀 請為 待 售 股 份物 色 潛 在 買 家 , 並
可 能 觸 發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2 6 . 1 項 下 的 強 制 全 面 要 約 ; 及 ( i i i ) 本 公 司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3 . 7 所 刊 發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二 日 、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及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日 的 每 月 更 新 公 佈 , 內 容 有 關 F W I 、 清 盤 人 與 一 位 競 標 者( 即 S p e e d S u c c e s s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買 賣 協 議 」() 其為 有 關 出 售 待 售 股 份 的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文 件 ), 以 及 本 公 司 與 S p e e d S u c c e s s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3 . 5 作 出 的
聯 合 公 佈(「 規 則 3 . 5 公 佈 」)的 編 製工 作 及 進 展 。 除 另 有 界 定 外 ,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用 詞
彙 與 規 則 3 .7 公 佈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

買 賣 協 議的 狀 況
誠 如 先 前 所 披 露 , 買 賣 協 議 的 完 成 須 待 買 賣 協 議 項 下 的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 且 買 賣 協 議 尚 未 完 成 。

就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的 批 准 而 言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 清 盤 人已 就 批 准 申
請 向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提 交 排 期 請 求 , 而 截 至 本 公 佈 日 期 , 正 等 待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根 據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的 可 用 時 間 進 行 排 期 。 清 盤 人 將 於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確 認 聆 訊 日 期 後 通 知 本 公 司 。 達 成 該 先 決 條 件 的 時 間 取 決 於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的
可 用 時 間 及 排 期 , 該 等 事 宜 最 終 由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決 定 。 誠 如 清 盤 人 所確 認 ,
除 上 述 英 屬處 女 群 島 法 院 的 批 准 外 , 彼 等 不 擬 尋 求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同 意 、 許 可 或 授
權 。

就 開 曼 法 院 的 認 可 令 而 言(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進 入 清 盤 的 情 況 ), 截 至 本 公 佈 日 期 ,
清 盤 人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針 對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清 盤 令 。

規 則 3 . 5 公 佈的 進 展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日 刊 發 上 一 份 每 月 更 新 公 佈 及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恢 復 買 賣 以 來 , S p e e d S u c c e s s已 加 快 其工 作 , 並 在為 可 能 強 制 全 面 要 約 落
實 資 金 方 面 取 得 進 展 。 其 ( i ) 進 一 步 討 論 了 潛 在 聯 席 要 約 人 安 排 ; ( i i ) 完 成 了 於 一 間
證 券 公 司 開 立 新 賬 戶 ; 及 ( i i i ) 與 一 間 金 融 機 構 簽 署 了 信 貸 融 資 協 議 。 憑藉 該 等工
作 , 可 能 強 制 全 面 要 約 所 需 的 資 金已 部 分 落 實 。 目 前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正 就 建 議 信
貸 融 資 協 議 尋 求 內 部 批 准 , 因 此 , 仍 需 約 一 至 兩 週 時 間為 可 能 強 制 全 面 要 約 落 實
足 夠 資 金 。 S p e e d S u c c e s s 一 直 採 取 並 將 繼 續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步驟 , 以 盡 快 調 配 資
金 , 並 與 本 公 司 緊 密 合 作 , 待 融 資 安 排 落 實 後 最 終確 定 及 立 即 刊 發 規 則 3 . 5 公 佈 ,
目 標為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中 旬 或 之 前 完 成 資 金 部 署 , 惟 須 視 乎 任 何 不 可 預 見 及 不
可 控 制 的 事 件 而 定 。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 上 述 潛 在 融 資 安 排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中 旬 或 之 前 落 實 , 並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

本 公 司 將 提 供 每 月 更 新 或 其 他 臨 時 公 佈( 如 適 用 ), 以 讓 市 場 知 悉 有 關 買 賣 協 議 及
可 能 強 制 全 面 要 約 的 任 何 重 大 發 展 。

警 示: 本 公 司 股 東 及潛 在 投 資 者 應 知 悉, 並 不 保 證 買 賣 協 議 將 會 完 成 或 將 會 觸發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2 6 . 1 項 下的 強 制 全面 要約。 本 公 司 股 東 及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請 審 慎 行 事, 倘 彼等 對自 身處境 有 任 何 疑 問, 應諮詢 其 專業 顧 問。

承 董 事 命 承 董 事 會 命
Spe e d Suc ce ss Gr oup L i mi te d 海 峽 石 油 化工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主 席
王 健 生 王 岐虹
香 港 ,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月 二 日
於 本 聯 合 公 佈 日 期 , 董 事 會 由 兩 名 執 行 董 事 、 一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為 王 鵬 博 士 及 曹 新 忠 先 生 。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為 王 健
生 先 生 。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為 王 岐虹 先 生 、 陸 國 陽 博 士 及 譚鈺 渝 女 士 。

董 事 對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的 資 料( 有 關 潛 在 要 約 人 或 其 以 董 事 身 份 行 事 的 董 事 的 資
料 , 以 及 有 關 買 賣 協 議 的 資 料 除 外 )之 準確 性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並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 本 聯 合 公 佈 內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潛 在 要
約 人 或 其 以 董 事 身 份 行 事 的 董 事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除 外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而 作
出 , 而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並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 , 致 使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的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 。

於 本 聯 合 公 佈 日 期 , 潛 在 要 約 人 的 董 事為 王 健 生 先 生 及 王 鵬 博 士 。

潛 在 要 約 人 的 董 事 對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的 資 料(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除 外 )之 準確 性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並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 本 聯
合 公 佈 內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王 健 生 先 生 及 王 鵬 博 士 以 外 董 事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除 外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而 作 出 , 而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並無 遺 漏 其 他 事 實 , 致 使 本 聯 合
公 佈 所 載 的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 。

本 聯 合 公 佈 以 英 文 及 中 文 發 佈 。 倘 英 文版 本 與 中 文版 本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之處 ,
概 以 英 文版 本為 準 。

* 僅 供 識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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