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致丰工业电子(01710):公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及恢复买卖

时间:2026年10月02日 23:36:36 中财网
原标题:致丰工业电子:公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及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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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O INDUSTRIAL ELECTRONICS GROUP LIMITED
致豐工業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10)
公告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
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
及
?復買賣
本公告乃由致豐工業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7、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該等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諒解備忘錄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獲告知,立訊精密有限公司(「潛在買方」)與致豐工業電子控股有限公司(「潛在賣方」)就可能買賣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75%的銷售股份(「潛在交易」)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

根據潛在買方所發出的通知,下文載列諒解備忘錄的主要條款:
(a) 潛在交易須待潛在買方與潛在賣方磋商及簽立具法律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後,方可作實;
(b) 根據諒解備忘錄,在適用法律法規或聯交所、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則(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可行的範圍內,潛在賣方承諾,自簽立諒解備忘錄之日兩(2)個月內(「排他期」),其不集團進行盡職調查(「盡職審查」);及
(d) 除有關排他性及排他期、盡職審查以及保密性的條款外,諒解備忘錄不具法律約束力。

若潛在交易落實並進行至完成,將導致本公司的控制權出現變動,並觸發收購守則規則26.1項下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於本公告日期,並無就潛在交易訂立任何確定性協議,且潛在交易未必一定會進行。

有關潛在買方的資料
潛在買方為一家於香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其為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訊精密」)的全資附屬公司,立訊精密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02475),且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475)。潛在買方為立訊精密及其附屬公司的投資控股及貿易公司,負責承接立訊精密及其附屬公司的業務訂單。立訊精密主要從事消費電子、汽車電子、通訊及數據中心以及其他終端市場領域產品的研發、製造及銷售。立訊精密由立訊有限公司控制約35.28%權益。潛在買方、立訊精密及立訊有限公司最終由王來春女士及王來勝先生控制。

潛在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本公司的有關證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1,000,000,000股已發行普通股(「股份」)。除上述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無其他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於本公告日期,潛在賣方直接及實益持有750,00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5%。截至本公告日期,潛在賣方分別由Nawk Investment Inc.(「Nawk Investment」)、LLT Investment Inc.(「LLT Investment」)、JMC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JMC Investment」)、Eastville Enterprises Limited(「Eastville Enterprises」)及羅嘉祺先生擁有27.5%、27.5%、17.5%、22.0%及5.5%權益。Nawk Investment、LLT Investment及Eastville Enterprises分別由關德深先生、戴良林先生及黃蘇女女士直接全資擁有。JMC Investment由Alpadis Trust (HK) Limited全資擁有,後為Joseph Mac Carthy先生(作為委託人)所設立的全權信託的受託公司。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本公司將每月刊發進展公告,直至刊發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的公告,或刊發決定不繼續進行要約的公告為止。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進一步刊發公告。

交易披露
就收購守則而言,要約期自本公告日期(即二零二六年十月二日)開始。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謹此提醒本公司及潛在買方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括(但不限於)擁有或控制任何類別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5%或以上的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披露彼等買賣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的全文轉載如下: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進行交易的自?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注意有關規則。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括客戶的身分。」
?復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正於聯交所暫停買賣,概不保證潛在交易將會落實或最終完成,而相關討論未必會導致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對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的人士,應諮詢其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應知悉,概不保證任何就股份提出的要約將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致豐工業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黃思齊
香,二零二六年十月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黃思齊先生(主席)及劉雲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簡伯昌先生、黃國權先生及敬燾先生。

董事會願就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內發表的意見乃經周詳審慎考慮後始行達致,且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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