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齐合环保(00976):内幕消息法证调查的主要调查结果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齊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76) 內幕消息 法證調查的主要調查結果 本公告乃由齊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a)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i)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若干非全資附屬公司的違規事項;(ii)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延遲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會議以及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暫停買賣;(iii)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包括但不限於)進一步延遲刊發二零二四年年度業績及延遲寄發二零二四年年度報告;(iv)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的公告,內容有關獨立調查的主要調查結果;(v)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復牌指引及復牌進展的季度更新;(vi)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及委任上邦永晉諮詢有限公司(「前任顧問」)為獨立法證調查員及獨立內部監控顧問;(vii)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包括但不限於)特別調查委員會組成變動;(viii)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包括但不限於)延遲公佈二零二五年中期業績及寄發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ix)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各季度更新及(包括但不限於)延遲刊發二零二五年年度業績及寄發二零二五年年度報告;?(x)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委聘安永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現任顧問」)擔任獨立法證會計師以取代前任顧問(統稱「該等公告」)。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詞彙應與該等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違規事項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本公司公佈於(i)?台立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煙台立衡」);(ii)?台齊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煙台齊盛」);及(iii)重慶鑄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稱「標集團公司」)發現違規事項。標集團公司為綠鑫鋮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綠鑫鋮」)的全資附屬公司,而綠鑫鋮由本公司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金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金煉國際」)持有60%,並由山東大磁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磁場」)持有40%,而山東磁場則由李玉虎先生(「李先生」)持有49%及徐輝女士(「徐女士」)持有51%。 有關標集團公司被發現的違規事項如下: (i)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七月,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向有關銀行取得可疑貸款,總金額為人民幣30百萬元。該可疑貸款已支付予一名供應商及一名第三方,而相信有關供應商及第三方與李先生及本集團另一名前僱員有關係或關聯。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未有申報及取得有關批准; (ii) 虛假申報綠鑫鋮股東大會會議紀錄,聲稱該會議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舉行。懷疑該會議紀錄亦屬偽造; (iii) 煙台立衡及其全資附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下半年出現異常巨額的虧損;及(iv) 李先生聲稱儲存煙台立衡財務資料的電腦和煙台立衡的會計賬簿及記錄被稅務機關為進行稅務稽查而沒收。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本公司公佈,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綜合入賬標集團公司,而該日亦為本集團失去對標集團公司控制權的日期。 復牌指引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函件,當中載列股份恢復買賣的復牌指引,其包括但不限於: (i) 對違規事項及與標集團公司相關的其他可能違規事項進行獨立法證調查;(ii) 評估其對本公司業務營運及財務狀況的影響;及 (iii) 公佈調查結果並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為回應復牌指引,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由時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已告成立,以監督就違規事項進行的獨立法證調查以及對本集團內部監控系統的獨立審查。同日,前任顧問獲委任為獨立法證調查員及獨立內部監控顧問。 前任顧問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向聯交所提交調查報告草稿,其後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向本公司發出最終法證調查報告(「前任顧問調查報告」)。 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特別調查委員會的組成變動及其審閱前任顧問調查報告後,特別調查委員會注意到前任顧問進行的獨立調查存在若干限制,包括若干涉嫌違規人士於調查期間不合作。鑑於該等限制,特別調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另行委任一名於中國擁有成熟網絡的獨立法證調查員及內部監控顧問,以就違規事項進行進一步調查(「法證調查」),並進一步審查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現任顧問獲特別調查委員會委任,以取代前任顧問擔任獨立調查員及內部監控顧問,以就違規事項進行獨立調查及對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進行獨立審查。 現任顧問已按照協定範圍(如下文所載),獨立進行調查及內部監控審查。所採取的程序包括(其中包括):(i)約談本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僱員及前任及現任董事;(ii)於相關附屬公司進行實地審查,以檢查選定交易的會計記錄、系統監控及支持文件;(iii)走訪相關中國稅務機關,以獨立取得有關標集團公司的資料;?(iv)收集及審閱相關人員的電子數據,包括前任顧問所識別人士以外其他人士的電子數據。 就現任顧問透過本公司法律顧問從前任顧問取得的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而言,現任顧問使用其本身全面的搜尋參數及方法獨立處理及審閱該等資料,而並無依賴前任顧問的工作或結論。在其受聘期間,現任顧問亦透過本公司法律顧問要求查閱前任顧問編製的若干相關資料,包括訪談備忘錄、供應商及客戶確認函以及電腦法證搜尋關鍵詞報告。然而,該等要求未能成功,原因為前任顧問認為該等資料屬其內部工作文件的一部分,因此並無向現任顧問提供。除該等工作文件外,現任顧問從本公司取得前任顧問先前獲提供的大部分原始數據及文件,並進行前段所述的獨立程序。根據所取得的原始數據╱文件及所進行的獨立程序,現任顧問認為,前任顧問調查報告中支持若干觀察結果而前任顧問未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李先生及煙台立衡財務負責人彭振宇先生(「彭先生」)就標集團公司的營運進行定期匯報的內容及頻率,以及本公司其中一名前執行董事就逾期集團內貸款所作出的催收工作力度,不會對調查結果構成重大影響。 現任顧問已大致完成法證調查,而現任顧問編製的法證調查報告草稿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七日提交予聯交所。現任顧問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提交法證調查報告的更新初稿(「法證調查報告」)給本公司特別調查委員會。 法證調查的範圍涵蓋以下事項: 1. 煙台立衡未能償還結欠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的集團內貸款項下逾期本金及應計利息合共約人民幣66.68百萬元(「事項一」); 2. 煙台立衡未能提供其會計賬簿及記錄,聲稱該等會計賬簿及記錄已被稅務機關沒收作稅務稽查用途,惟未有提供支持文件證實稅務稽查的存在(「事項二」);3. 煙台立衡及其附屬公司煙台齊盛在未經本公司批准下借入合共人民幣30百萬元的可疑銀行貸款(「事項三」); 4. 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於二零二四年下半年錄得約人民幣34.8百萬元的異常虧損(「事項四」);及 5. 綠鑫鋮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遭偽造,聲稱批准其董事及業務範圍變更(「事項五」)。 法證調查的主要調查結果 法證調查報告的主要調查結果概述如下。 事項一:未償還集團內貸款 背景 ?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標集團公司的營運主要由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向煙台立衡提供的集團內貸款(「集團內貸款」)撥資。 部分集團內貸款由李先生提供擔保。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集團內貸款項下的未償還本金及應計利息合共約為人民幣66.7百萬元。 ? 根據本公司提供的現有貸款協議記錄,集團內貸款乃根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期間訂立的25份獨立貸款協議提供,該等協議由(i)台州齊合天地鑄造有限公司(「台州鑄造」)、(ii)台州齊合天地金屬有限公司(「台州金屬」)?(iii)齊合天地(香港)有限公司(「齊合天地」)作為貸款人(統稱「貸款人」),以及煙台立衡作為借款人訂立。根據該等協議,貸款人向煙台立衡提供本金額約為人民幣107.93百萬元的貸款,主要用於生產營運及設備升級。僅能就其中15份協議找到批准記錄,其中11份缺乏適當的管理層批准。餘下10份貸款協議則未能取得批准記錄。付款方面,18筆本金提取款項中有16筆(合共約人民幣104百萬元)未經適當批准,而兩份合共人民幣23百萬元的協議所涉及的款項被拆分為較小的分批款項,以低於行政總裁的審批門檻。 ?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全部25份貸款協議均已到期。煙台立衡已償還本金約人民幣53.97百萬元及利息約人民幣2.01百萬元,並結欠貸款人本金約人民幣53.29百萬元及應計利息約人民幣13.39百萬元,未償還本金及利息合共約人民幣66.68百萬元。根據煙台立衡與齊合天地之間一份涉及未償還貸款的協議,作為擔保人的李先生同意就相關貸款的40%承擔連帶責任,惟擔保期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 ?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及八月,時任本集團財務經理曾提醒若干本公司前任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有關集團內貸款的應計未償還結餘。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已向煙台立衡發出要求償還未償還集團內貸款的催款函,惟未收到任何回覆。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台州金屬就煙台立衡一筆未償還貸款於煙台仲裁委員會展開仲裁程序,並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及八月進行兩次聆訊。 背景 ?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或前後,在對煙台立衡事務的先前調查期間,李先生聲稱,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起,載有煙台立衡財務資料的電腦以及煙台立衡的財務賬簿及記錄已被稅務機關沒收作稅務稽查用途。煙台立衡及李先生未能向本集團提供相關稅務機關發出的稅務稽查通知或稅務機關沒收的財產清單,以證實所指稱稅務稽查的真實性。 調查結果 ? 現任顧問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走訪煙台立衡的主管稅務機關,即國家稅務總局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及國家稅務總局煙台市稅務局稽查局,並獲告知煙台立衡僅曾於二零二一年二月接受一次稅務稽查,該次稽查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結案,而煙台齊盛自二零零零年起未曾接受任何稅務稽查。稅務局亦確認,如企業目前並無涉及稅務稽查案件,稅務機關不會扣押企業的財務賬簿或會計電腦;如稅務機關確實取走企業的會計記錄,則會向企業發出相應通知及一份所取材料的詳細清單。 ? 因此,法證調查報告的結論為,煙台立衡所述扣留財務賬簿及記錄的理由與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不一致。 背景 ?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七月期間,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從兩家銀行(「有關銀行」)取得貸款(「可疑貸款」)合共人民幣30百萬元,聲稱用於採購原材料。經本公司初步調查後發現,可疑貸款已支付予一名供應商及一名第三方,而相信有關供應商及第三方與李先生及本集團另一名前僱員有關係或關聯。根據本集團的內部監控手冊,本集團附屬公司進行的任何外部融資(例如銀行借款),不論金額多少,均須獲本集團財務總監批准。根據本公司可得記錄,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似乎未有就可疑貸款作出申報或取得本集團有關批准。 調查結果 ? 根據本公司提供的銀行貸款協議,於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七月期間,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與兩家有關銀行訂立三份銀行貸款協議。每份貸款協議的本金額均為人民幣10百萬元,借款總額合共人民幣30百萬元。根據全部三份貸款協議,貸款所得款項均指定用於採購原材料。 ? 根據彭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集團財務部呈報的煙台立衡現金流量表,可疑貸款包括兩家有關銀行提供的三項銀行融資,其中兩項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到期,而餘下一項貸款將於二零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到期。由於本集團並無持有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的公司印章,因此在未獲得相關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現任顧問未能向有關銀行取得還款記錄。鑑於本公司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已失去對煙台立衡及其附屬公司煙台齊盛的實際控制權,故不清楚已到期貸款是否已償還。就煙台齊盛取得並將於二零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到期的人民幣10百萬元貸款而言,煙台立衡、徐輝女士(「徐女士」)及荊付國先生已就該項融資提供連帶擔保。 批准程序獲得批准。本集團財務部亦表示,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在安排及提取銀行貸款前,並未申報該等融資活動。本集團直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彭先生向本集團財務部呈報煙台立衡的現金流量表時,方知悉可疑貸款。 ? 在訂立可疑貸款前後,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與潛在關連方,即煙台匯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煙台匯星」)及煙台立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煙台立赫」)訂立採購合約。有關潛在關連方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其他調查結果」一節。根據委託付款安排,有關銀行將煙台立衡的人民幣10百萬元貸款匯予煙台匯星,以及將煙台齊盛的人民幣20百萬元貸款匯予煙台立赫,作為採購付款。根據彭先生與本集團時任財務總監之間的微信通訊,人民幣30百萬元貸款所得款項其後擬透過「合適的公司」以預付款形式轉回至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根據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的日記賬分錄,連同彭先生向時任本集團財務總監提供的銀行單據,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十三日期間,人民幣6.3百萬元及人民幣3.7百萬元分別經煙台立赫及煙台匯星轉回至煙台立衡,而人民幣20百萬元則由另一潛在關連方青島潤宏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島潤宏達」)轉回至煙台齊盛。根據現任顧問審閱的日記賬分錄,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約人民幣44.34百萬元的資金流出總額中,約人民幣32.07百萬元匯予潛在關連方煙台立赫作為貨款。 ? 於訂立可疑貸款的相關時間,徐女士為兩名借款人(即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根據公開記錄,徐女士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擔任煙台立衡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並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擔任煙台齊盛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別最終支付予煙台立赫的具體金額。然而,根據其資金流向分析,現任顧問認為全部或大部分的可疑貸款最終很可能由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匯予潛在關連方煙台立赫。 事項四:二零二四年下半年的異常虧損 背景 ?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於二零二四年下半年,煙台立衡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合共產生約人民幣34.8百萬元的異常巨額虧損(有待核實及調整),為其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錄得虧損的兩倍以上。煙台立衡及李先生聲稱,有關虧損乃由相關期間毛利率下降所致。 調查結果 ? 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僅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及八月已錄得合共約人民幣34.76百萬元的虧損,佔標集團公司於該期間總虧損的99.65%。二零二四年七月及八月的平均每月虧損飆升至約人民幣17.38百萬元,較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一月至六月的平均每月虧損分別增加約1,382%及980%。 ? 現任顧問發現,該等虧損主要源於追溯入賬與先前未有入賬的銷售有關的收入及成本,而於銷售時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於二零二四年三月至八月期間,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追溯入賬收入合共約人民幣38.96百萬元,並相應入賬成本約人民幣77.57百萬元,導致虧損約人民幣38.61百萬元;其中,約人民幣27.69百萬元的收入及人民幣62.50百萬元的成本(導致虧損約人民幣34.81百萬元)僅涉及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及八月作出的入賬,涉及四名客戶,包括潛在關連方煙台匯星及青島潤宏達。 問未能核實逾期開具發票所涵蓋的產品是否與先前未開具發票的銷售相符,或相關成本是否準確。 ? 於二零二四年七月至八月期間開具的發票涉及約人民幣31.29百萬元(包括收入及增值稅),現任顧問僅能根據日記賬分錄就其中約人民幣14.17百萬元識別相應的收款記錄;餘下約人民幣17.12百萬元則未能找到相符的收款記錄。值得注意的是,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記錄的一筆人民幣3.70百萬元的收款,列作煙台匯星支付的貨款,亦被識別為上述事項三中由煙台匯星轉回至煙台立衡的銀行貸款所得款項的一部分。 ? 根據現任顧問進行的約談,前執行董事姚杰天先生(「姚先生」)最早於二零二三年四月透過核數師的管理層函件得悉煙台立衡僅根據發票確認收入的做法。其後,姚先生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及六月收到前任本集團財務經理吳曉東有關煙台立衡相關違規事項的電郵,姚先生聲稱彼指示進行風險評估,及向當時的董事會匯報該事項,並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時任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秦永明先生建議關閉煙台立衡,惟並無保留任何會議記錄。然而,現任顧問在其獲提供以供審閱的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期間的任何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均未發現有關事項曾被討論的記錄。 根據現任顧問所審閱的電子數據,於姚先生向秦永明先生提交關閉煙台立衡的建議後,秦永明先生回覆指須與本公司前執行董事涂建華先生(「涂先生」)進一步討論,於上述姚先生與秦永明先生的電郵往來後,似乎並無發現就此事項進行任何進一步跟進討論。 ? 關閉煙台立衡的建議最終並未實施。 背景 ?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綠鑫鋮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董事及業務範圍變更。向相關政府機關備存的會議記錄蓋有看似金煉國際的印章及時任執行董事涂先生的簽署。然而,金煉國際並無出席該會議或加蓋其印章,涂先生亦未曾閱覽或簽署該文件。因此,該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屬偽造。 調查結果 ?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間,時任本集團法律經理孫愛娟女士(「孫女士」)與李先生及煙台立衡的審計部總監宋雙先生(「宋先生」)就建議對綠鑫鋮的公司登記作出若干更改進行討論: (i) 將本集團提名的兩名綠鑫鋮董事覃四季先生(「覃先生」)及涂先生更換為徐女士及葉敏先生(「葉先生」),從而組成由李先生、徐女士及葉先生(為變更後本集團於綠鑫鋮層面的唯一提名董事)構成的董事會; (ii) 將綠鑫鋮的法定代表人由覃先生更換為徐女士;及 (iii) 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包括就若干投資決策、資產出售、擔保及融資安排引入董事否決權(「否決權」)。 ? 孫女士於約談中表示,建議公司登記變更乃由時任執行董事姚先生指示。 僱員葉先生取代。此外,徐女士將取代覃先生出任綠鑫鋮的法定代表人。徐女士亦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及二零二二年九月起擔任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的法定代表人。儘管徐女士持有山東磁場51%的股權,彼似乎並非本集團僱員。根據可取得的記錄,現任顧問未能識別任何由本公司發出的分配予徐女士使用的電腦或公司電郵賬戶。 ?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綠鑫鋮完成兩次向中國機關辦理的登記變更,變更其董事、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及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儘管孫女士要求的人員變更已落實,惟建議的否決權並未納入經修訂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相反,綠鑫鋮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作出了多項未經金煉國際或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修訂。該等更改包括(其中包括): (i) 將綠鑫鋮的權力機構由董事會更改為股東大會; (ii) 將主要公司事項(包括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股本增加或削減、合併、分拆、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批准要求,由董事一致批准更改為全體股東一致批准; (iii) 將所有其他股東事項的批准門檻,由持有超過50%投票權的股東提高至持有至少三分之二投票權的股東;及 (iv) 取消重大合約(價值人民幣1百萬元或以上)以及擔保及抵押文件須經至少三分之二董事批准的要求。 ? 根據對相關記錄及電子數據的審閱,未能識別有關使用金煉國際公章的任何申請或批准記錄,亦未能識別與本公司前執行董事涂先生就上述綠鑫鋮建議公司登記變更進行溝通的任何記錄。 曾出席該會議或簽署相關董事會決議。 ? 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金煉國際向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由綠鑫鋮主席徐女士所編製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上作出的決議案,並要求宣告由金煉國際編製的另一版本決議案為有效。其後,該案件因管轄權問題於二零二六年五月或前後移送至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截至二零二六年八月,煙台法院已將該案件轉交以進一步指定主管法院,而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其他調查結果 關連方關係分析 ? 法證調查報告指出,根據標集團公司及相關交易對手方存在重疊的人員(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監事)以及重疊的聯絡電話及註冊地址,以下五個實體可能與標集團公司存在關連方關係:(i)?台立赫;(ii)?台匯星;(iii)?島潤宏達;(iv)?台新納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煙台新納福」);?(v)?晟澤投資發展(山東)有限公司(「優晟澤」)。其中一名重疊人員何國楚先生(「何先生」)為煙台齊盛貨品及材料部專員,曾任煙台立赫前監事,現任優晟澤監事、煙台匯星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以及現任煙台新納福監事兼股東。 ? 根據煙台立衡及煙台齊盛的僱員名單,現任顧問發現,何先生及李先生的住宅地址位於同一幢大廈。該名單將何先生描述為「領導家屬」,惟未有具體說明其與哪位領導有關係。 標集團公司任職,但不知悉該名人士的身份。姚先生表示,李先生從未正式向本集團披露其任何親屬受僱於標集團公司。 ? 在所識別的五名潛在關連方:(1)煙台立赫為標集團公司最大的廢礦物油供應商;(2)標集團公司向煙台匯星供應潤滑油;(3)青島潤宏達既是標集團公司的客戶亦是供應商,及(4)煙台新納福則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煙台立衡未經授權出售煙台齊盛100%股權的受讓方,詳情如下文進一步討論。 未經授權向第三方出售煙台齊盛 ?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煙台齊盛的登記股東由煙台立衡( 100%)變更為煙台新納福。基於與煙台立赫存在重疊人員,煙台新納福可能為李先生人脈關係中的潛在關連方。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八月透過可查閱的公開記錄,方得知上述煙台齊盛登記股東的變更。 ? 根據本集團當時適用於綠鑫鋮的內部監控權限表,附屬公司法律架構的變更(包括增資或減資)須經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及綠鑫鋮董事會批准。然而,現任顧問未能確認煙台齊盛的股東變更是否確實經本集團政策規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原因是現任顧問未能取得標集團公司的線下批准記錄,未能查閱標集團公司的辦公自動化系統以審閱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批准記錄,亦未能與李先生及其團隊(為綠鑫鋮及其附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取得有效聯絡。 ? 根據本公司保存的記錄,煙台齊盛的股權變更並未按照規定的批准程序取得任何批准。 ? 現任顧問亦未能取得用於計算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交易分類所需的財務資料(包括最近期的經審核賬目或中期報告數字),同樣是由於李先生不予配合。 法證調查報告的調查結果受到若干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限制。主要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由於缺少設備記錄、設備未被歸還、不予配合或BitLocker密碼遺失等技術障礙,現任顧問未能對本公司九名前執行董事及數名其他前任僱員(包括李先生、宋先生、徐女士、彭先生及葉先生)的電子設備進行法證檢查;(ii) 若干人士的伺服器電郵、OneDrive雲端儲存及手機法證工作並不完整,原因為並無向彼等發出公司賬戶╱設備,或彼等的賬戶數據已被刪除。根據本公司資料,本公司並無向董事或僱員配發公司手機; (iii) 由於未有回覆、電話號碼已停用或聯絡資料無法取得,現任顧問未能與數名主要現任及前任人員進行約談,包括李先生、宋先生、彭先生、涂先生及秦永明先生; (iv) 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綜合入賬標集團公司後,現任顧問僅能取得截至二零二四年八月的財務數據及管理層報告,且未能取得二零二四年九月至十二月的數據; (v) 現任顧問未能取得標集團公司的詳細採購╱銷售數據、完整銀行賬戶結單交易流向,或審閱期間的會計憑證及支持文件,限制了對交易真實性的核實;(vi) 現任顧問未能取得標集團公司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的獨立審計報告。本公司曾要求標集團公司提供相關獨立審計報告,惟標集團公司並無回應該要求;及 (vii) 現任顧問無法查閱標集團公司的獨立辦公自動化系統,亦未能在本集團自有系統中識別與標集團公司有關的任何網上批准記錄。 特別調查委員會將於法證調查報告定稿後,另行向董事會披露其意見及建議。 內部監控 針對該等違規事項,本公司亦已委聘現任顧問對本集團的內部監控系統進行獨立審查(「內部監控審查」)。現任顧問已大致完成內部監控審查。有關內部監控審查的調查結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另行刊發的公告。 倘於本公告刊發後出現重大更新,本公司將於法證調查完成後,於適當時候,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另行發佈公告。 繼續暫停買賣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正起已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以待履行復牌指引。本公司將適時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進一步公告。 承董事會命 齊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伏淘 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執行董事: 伏淘先生(主席) 張傲雪女士 姚翔先生 楊維先生 周書莉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伍文峯先生 吳堅女士 蔡偉康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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