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纳真科技:配发结果
原标题:纳真科技:配发结果公告 (「香結算」)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不會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括其領土及屬地、美國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發佈、刊發或派發。本公告並不構成或組成在美國境內或於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發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不時修訂)(「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權區的證券法登記。發售股份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出售、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惟在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或不受其規限的交易中且依據任何適用的州證券法進行除外。發售股份將不會在美國公開發售。發售股份僅可(1)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豁免向合資格機構買家(定義見美國證券法第144A條)提呈發售及出售;及(2)依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以及進行該等發售及出售的各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在美國境外以離岸交易方式提呈發售及出售。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並非招股章程。 潛在投資在決定是否投資於所提呈發售的股份前,應細閱由納真科技公司(「本公司」)刊發日期為2026年9月14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以了解下文所述有關全球發售的詳細資料。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投資決定應僅依賴招股章程所載資料作出。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招股章程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就全球發售而言,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經辦人(「穩定價格經辦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代表銷商可在香或其他地區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允許的範圍內,於上市日期後一段有限期間內作出超額分配或進行交易,以穩定價格經辦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人士釐定的價格、金額及方式穩定或維持股份市價並使其高於原應達至的水平。然而,穩定價格經辦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並無責任進行任何該等穩定價格行動。倘採取該等穩定價格行動,(a)將由穩定價格經辦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全權酌情按穩定價格經辦人合理認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進行,(b)可隨時終止及(c)須於遞交香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計30日(即2026年10月17日(星期六))內結束。該等穩定價格行動一經採取,可於所有獲准進行有關行動的司法權區進行,惟在任何情況下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監管規定,括根據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的香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經修訂)。 潛在投資務請注意,不得於穩定價格期間(將自上市日期開始,預期於遞交香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即2026年10月17日(星期六))屆滿)後採取穩定價格行動以維持股份的價格。該日後,不可再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屆時對股份的需求可能下降,因而可能導致股份的價格下跌。 發售股份的潛在投資務請注意,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銷商)有權於上市日期(目前預期為2026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八時正(香時間)之前任何時間,在發生招股章程「銷-銷安排及開支-香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載任何事件的情況下,即時終止Ligent Technologies, Inc. 納真科技公司 (以存續方式於開曼群島註冊的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項下的發售股份數目: 172,014,700股股份(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香發售股份數目: 17,201,500股股份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154,813,200股股份(視乎超額 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發售價:每股股份32.96元,另加1.0%經紀 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 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及0.00565% 聯交所交易費 面值:每股股份0.02美元 股份代號: 9856 聯席保薦人、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整體協調人、 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分配結果公告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納真科技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9月14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警告:鑒於股權高度集中於少數股東,即使少量股份成交,本公司的股份價格亦可能大幅波動,股東及有意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摘要
請參閱本公告底部附註
香公開發售
基石投資
**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股份數目與全球發售後的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相同。 股東集中度分析
** 緊隨全球發售後的股份數目與全球發售後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相同。 待招股章程所載條件達成後,公眾人士提出的合共37,594份有效申請將按下列基準有條件分配: 香公開發售的分配基準 甲組 獲分配股份佔 所申請股份 所申請 有效 總數的 股份數目 申請數目 分配╱抽籤基準 概約百分比 100 12,344 12,344名中有495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200 2,719 2,719名中有218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300 3,948 3,948名中有475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400 1,003 1,003名中有161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500 1,417 1,417名中有284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600 702 702名中有169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700 453 453名中有127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800 449 449名中有144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4.01% 900 404 404名中有145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3.99% 1,000 3,971 3,971名中有1,574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3.96% 2,000 1,991 1,991名中有1,576名獲分配100股股份 3.96% 3,000 1,176 100股股份,另加1,176名中有221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4,000 506 100股股份,另加506名中有296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5,000 538 100股股份,另加538名中有528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6,000 343 200股股份,另加343名中有129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7,000 196 200股股份,另加196名中有151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8,000 207 300股股份,另加207名中有35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9,000 200 300股股份,另加200名中有11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10,000 1,306 300股股份,另加1,306名中有1,25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20,000 661 700股股份,另加661名中有60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30,000 403 1,100股股份,另加403名中有349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40,000 270 1,500股股份,另加270名中有22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50,000 227 1,900股股份,另加227名中有187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甲組 獲分配股份佔 所申請股份 所申請 有效 總數的 股份數目 申請數目 分配╱抽籤基準 概約百分比 60,000 164 2,300股股份,另加164名中有120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70,000 134 2,700股股份,另加134名中有9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80,000 124 3,100股股份,另加124名中有80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90,000 111 3,500股股份,另加111名中有67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100,000 890 3,900股股份,另加890名中有508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3.96%總計 36,857 甲組獲接納申請人總數:12,824 乙組 獲分配股份佔 所申請股份 所申請 有效 總數的 股份數目 申請數目 分配╱抽籤基準 概約百分比 200,000 398 4,400股股份,另加398名中有155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300,000 101 6,600股股份,另加101名中有59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400,000 41 8,800股股份,另加41名中有32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500,000 106 11,000股股份,另加106名中有103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1,000,000 38 22,100股股份,另加38名中有36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1,500,000 22 33,200股股份,另加22名中有20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2,000,000 6 44,300股股份,另加6名中有5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3,000,000 9 66,500股股份,另加9名中有8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4,000,000 7 88,700股股份,另加7名中有6名獲分配額外100股股份 2.22%5,000,000 2 111,000股股份 2.22% 8,600,700 7 190,900股股份 2.22% 總計 737 乙組獲接納申請人總數:737 結算參與的賬戶。投資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其相關經紀。 遵守上市規則及指引 董事確認,除已獲豁免及╱或已取得同意的上市規則外,本公司已遵守有關本公司股份配售、分配及上市的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 董事確認,就彼等所知,除任何應付的經紀佣金、會財局交易徵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外,承配人或公眾人士(視情況而定)直接或間接就彼等認購或購買的每股發售股份支付的代價與最終發售價相同。 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取得同意後向(i)現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及(ii)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根據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的同意(「規模豁免」),允許本公司於國際發售中向若干現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及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為承配人)進一步分配發售股份,惟須符合以下條件(「分配予規模豁免參與」): (a) 全球發售的最終發售規模(不括任何超額分配)總價值至少為10億元;(b) 預期根據規模豁免獲准向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繫人(不論作為基石投資及╱或承配人)分配的發售股份,將不超過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股份總數的30%; (c) 各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及控股股東均確認概無根據規模豁免向彼等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分配任何證券; (d) 分配予規模豁免參與預計不會影本公司滿足其公眾持股量規定的能力;及 (e) 有關根據規模豁免分配予規模豁免參與的詳情將於本公告內披露。 發售股份的該等分配符合聯交所所授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 有關向現有股東及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分配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豁免╱同意的獲分配」一節。 根據配售指引第1C(1)段取得事先同意後向關連客戶配售 根據國際發售,若干發售股份已根據配售指引配售予其關連分銷商的關連客戶。 向關連客戶配售的詳情載列如下。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配售指引第1C(1)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於國際發售中向關連客戶分配有關發售股份。向該等關連客戶分配發售股份符合聯交所所授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下文載列有關向關連客戶配售的詳情: 代表獨立第三方按非全權委託基準持有發售股份實益權益的關連客戶關連客戶是否為 緊隨全球 未獲證監會認可的 佔發售股份總數的 完成後佔已 集體投資計劃, 概約百分比 股份總數的 或預期將代表該 分配予關連客戶的 (假設超額配股權 百分比(假設連分銷商 關連客戶 與關連分銷商的關係 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發售股份數目 未獲行使) 配股權未獲行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國際資本管理 中信證券國際與中信里 否 712,600 0.41% 0.0中信里昂」)及信銀(香 有限公司(「中信證券國 昂及信銀為同一公司集)資本有限公司(「信 際」) 團的成員公司 」) 發証券(香)經紀有 廣發証券資產管理(廣 廣發証券資管與廣發証 否 118,900 0.07% 0.0公司(「廣發証券(香 東)有限公司(「廣發証券 券(香)經紀為同一公)經紀」) 資管」) 司集團的成員公司 證券國際將代表其最終客戶(「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按非全權委託基準,作為國際發售項下的承配人持有發售股份,據 信證券國際將擔任其就一項由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下達並全額提供資金的總回報掉期指令(「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 予訂立的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單一交易對手,據此,中信證券國際將把 信證券國際的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轉移至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ii)經中信證券國際及中信里昂確認,中信證券國際 售股份的法定所有權及實益權益,惟將按非全權委託基準以合約方式同意將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敞口及回報轉移予中 際最終客戶。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可自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的交易日期(該日期應為發售股份於聯交所上市當 )隨時行使其提前終止權,以終止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iii)於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最終到期或由中信 最終客戶終止時,中信證券國際將於二級市場出售發售股份,而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將收取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 終終止金額,該金額將計及與發售股份有關的所有經濟回報或經濟損失,以及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與中信證券 總回報掉期的固定交易費金額。根據其內部政策,中信證券國際於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存續期間將不會行使發 投票權;及(iv)中信證券國際並非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亦預期不會代表該等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證券國際最終客戶的詳情如下: 券國際最終客戶名稱 資產管理人 資產管理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pital Company Limited 不適用 不適用 Xia Hui(身份證號碼:R317264(2))Lu Ang(身份證號碼:M863625(2)) tain Asset Management SPC HONG KONG LFOUNTAIN LI YEMIAO(護照號碼:EE3344765) GE JIAXI (EJ5133483)stone SP CAPITAL CO., LIMITED SUN JIANLIN(護照號碼:EL5204692)信證券國際所知及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各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其子公司、其主 中信證券國際、中信里昂、信銀及與中信里昂及信銀同屬一個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之獨立第三方。 發証券資管最終客戶(「廣發証券資管最終客戶」)已委聘廣發証券資管(一家為經中國相關當局批准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 管理人),作為國際發售項下承配人代表廣發証券資管最終客戶以如下文所披露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義按非全權委託基準 有發售股份。廣發証券資管將以下文所披露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義持有發售股份的法定所有權,而發售股份的經濟風險及 移予廣發証券資管最終客戶。 証券資管最終客戶的詳情如下: 券資管最終客戶名稱 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本耕耘920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張敬庭 廣發資產管理香股票多元化策略7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本耕耘810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張敬庭 廣發資產管理香股票多元化策略1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廣發資產管理卓越多元配置58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終實益擁有人持有30%或以上權益 廣發資產管理睿鑫香股票研究精選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代表獨立第三方按全權委託基準持有發售股份實益權益的關連客戶 關連客戶是否為 緊隨全球發售完 未獲證監會認可的 佔發售股份總數 佔已發行股份 集體投資計劃, 的概約百分比 的概約百 或預期將代表該 分配予關連客戶的 (假設超額 (假設 連分銷商 關連客戶 與關連分銷商的關係 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發售股份數目 配股權未獲行使) 配股權未獲行信里昂及信銀 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 中信資管與中信里昂及信 是 59,500 0.03% 0.公司(「中信資管」) 銀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成員 公司 信里昂及信銀 中信證券資產管理 中信資管香與中信里昂 否 30,400 0.02% 0.0(香)有限公司 及信銀屬同一公司集團的 (「中信資管香」) 成員公司 發証券(香)經紀 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惠理基金與廣發証券(香 否 951,000 0.55% 0.(「惠理基金」) )經紀屬同一公司集團的 成員公司 關連客戶是否為 緊隨全球發售完 未獲證監會認可的 佔發售股份總數 佔已發行股份 集體投資計劃, 的概約百分比 的概約百 或預期將代表該 分配予關連客戶的 (假設超額 (假設 連分銷商 關連客戶 與關連分銷商的關係 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發售股份數目 配股權未獲行使) 配股權未獲行發証券(香)經紀 廣發資產管理(香) 廣發資產管理(香)與廣 否 2,378,000 1.38% 0.有限公司(「廣發資產管理 發証券(香)經紀屬同一 (香)」) 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 發証券(香)經紀 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 廣發基金香與廣發証券 詳情請參閱附註5。 713,500 0.41% 0.司(「廣發基金香」) (香)經紀屬同一公司集 團的成員公司 發証券(香)經紀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達基金管理與廣發証 否 35,700 0.02% 0.0(「易方達基金管理」) 券(香)經紀屬同一公司 集團的成員公司 關連客戶是否為 緊隨全球發售完 未獲證監會認可的 佔發售股份總數 佔已發行股份 集體投資計劃, 的概約百分比 的概約百 或預期將代表該 分配予關連客戶的 (假設超額 (假設 連分銷商 關連客戶 與關連分銷商的關係 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發售股份數目 配股權未獲行使) 配股權未獲行發証券(香)經紀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有 易方達香與廣發証券(香 是 677,800 0.39% 0.限公司(「易方達香」) )經紀屬同一公司集團的 成員公司 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 博時基金與招銀國際及招商 是 450,000 0.26% 0.招銀國際」)及招商證券 (「博時基金」) 證券(香)屬同一公司集團香)有限公司(「招商證券 的成員公司 香)」) 銀國際及招商證券(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與招銀國際及招商 否 118,100 0.07% 0.(「招商基金」) 證券(香)屬同一集團的成 員公司 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豐環球投資管理(香) 豐環球投資管理與豐屬 詳情請參閱附註11。 5,940,000 3.45% 0. 豐」) 有限公司(「豐環球投資管 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 理」) 資管將以代表其投資(「中信資管最終客戶」)管理基金的全權基金經理身分持有發售股份,各中信資管最終客戶均為獨 。 資管最終客戶之詳情如下: 該計劃是否 持有基金30%或以上 基金經理的 中信 稱 管理資產(AUM)價值 公開推介 基金經理 權益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最終實益擁有人 最終客戶券信航致遠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人民幣20,240,402.13元 非公開推介 中信資管 無 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券信航致遠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人民幣47,342,081.73元 非公開推介 中信資管 無 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管香將以代表其投資管理基金的全權委託基金經理之身份持有發售股份,而各投資均為獨立第三方。 基金如下: 中信證券資產管理(香)有限公司-Meta Chance2,由Meta Chance Limited全資投資,其持有30%或以上權益的最終 擁有人為自然人Song Ke(中國護照E57964565)。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BSCOMC LTD,由BSCOMC Limited全資投資,其中30%或以上權益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為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廣發証券(香)經紀是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 發証券」)的間接全資子公司。惠理基金是惠理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6)(「VPGL」)的全資子公司。廣發証券 L 20.04%的股權,使惠理基金成為廣發証券的聯繫人。因此,惠理基金為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 據配售指引第1B(7)段被視為廣發証券(香)經紀的關連客戶。 基金將以全權基金管理人身份代表其投資(「惠理最終客戶」)管理基金並持有發售股份。惠理基金代表身為獨立第三方 終客戶按全權基準進行投資,且並無使用自?資金認購發售股份。據惠理基金所知,各名惠理最終客戶均為本公司、其 其主要股東、惠理基金、廣發証券(香)經紀以及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最終客戶的詳情如下: 是否有任何投資持有 分配發售股份的基金名稱 該基金30%或以上權益 持有30%或以上權益的最終實益擁有之選基金-中國大陸焦點基金 是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M HK將以全權投資管理人身份代表相關客戶持有發售股份。據GFAM HK作出適當查詢後所深知及確信,各名相關客戶 司、其子公司、GFAM HK、廣發証券(香)經紀以及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客戶的詳情如下: 是否有任何投資持有 分配發售股份的最終客戶名稱 該最終客戶30%或以上權益 持有30%或以上權益的最終實益擁有en Armour Investment Limited 是 Hengming Fan 基金香將以全權投資管理人身份代表相關客戶持有發售股份。據廣發基金香作出適當查詢後所深知及確信,各名相 為本公司、其子公司、廣發基金香、廣發証券(香)經紀以及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 。概無最終實益擁有人於有關基金中持有30%或以上的權益。 基金香代表若干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進行投資,有關詳情如下:該計劃的普通合夥人 該計劃、有限合夥人的最終實益 該計劃是否 及前20大有限合夥人 擁有人、申請人的控股股東與 子基金名稱 公開推介 的身份(如適用) 計劃管理人的身份 申請人之間的關係n Fortune Opportunity 否 不適用,因其並非合夥架構 廣發基金香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廣發証券(香)經紀、本 d 司及本公司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ine Investment Master 否 不適用,因其並非合夥架構 廣發基金香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廣發証券(香)經紀、 -GF Luminous Fund SP 司及本公司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ine Investment Master 否 不適用,因其並非合夥架構 廣發基金香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廣發証券(香)經紀、 -GF Vision Fund SP 司及本公司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述披露的基金外,預期廣發基金香亦將代表一隻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即廣發全球精選股票基金)持有發售股份。 達基金管理將以全權基金管理人身份代表其投資管理基金並持有發售股份,就易方達基金管理所知,各名投資均為 金管理、廣發証券(香)經紀以及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達香將以全權基金管理人身份代表其投資管理基金並持有發售股份,就易方達香所知,各名投資均為易方達香 証券(香)經紀以及與廣發証券(香)經紀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預期易方達香將代表下列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持有發售股份:該計劃的普通合夥人 該計劃、有限合夥人的最終實益 該計劃是否 及前20大有限合夥人 擁有人、申請人的控股股東與 資計劃名稱 公開推介 的身份(如適用) 計劃管理人的身份 申請人之間的關係d (HK) Neo Horizon Fund 否 不適用,因該計劃並非有限 易方達香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廣發証券(香)經紀、本 合夥架構 司及本公司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d (HK) Neo Opportunity 否 不適用,因該計劃並非 易方達香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廣發証券(香)經紀、本 II 有限合夥架構 司及本公司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基金將以全權投資管理人身份代表相關客戶持有發售股份,就博時基金作出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及確信,各名相關客戶均 、其子公司、博時基金、招銀國際、招商證券(香)以及與招銀國際及招商證券(香)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 。 客戶的詳情如下: 擁該有計人劃、 計劃是否 該計劃的普通合夥人 有申請限人合夥的人 公開推介 及前20大有限合夥人 控的股最股東 子基金名稱 (是╱否) 的身份(如適用) 計劃管理人的身份 終實與益申請人之間的關係a China New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ortunities Fund SP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a Growth Premium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bal Equity Strategy Fund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HINA MAINLAND FD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SERA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a Growth Premium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bal Equity Strategy Fund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a Growth Premium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bal Equity Strategy Fund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a Growth Premium 否 不適用 博時基金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招銀國際、本公司及本bal Equity Strategy Fund 控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基金將以其作為代表其投資管理浦盛全球配置基金(一項共同基金)之全權委託基金經理的身份持有發售股份,其中 的所有相關投資均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招商基金、招銀國際、招商證券(香)以及與招銀國際或招商證券(香 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概無最終實益擁有人於其中持有30%或以上的權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海 所(SHA:600036)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3968)上市)及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SH 99)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6099)上市)為於招商基金持有30%或以上權益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環球投資管理將以其作為代表相關基金管理資產之全權委託基金經理的身份持有發售股份。經作出適當查詢後,就豐 管理所深知,如本公司所確認,各相關基金均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且各相關基金均為豐、豐環球 以及與豐及豐環球投資管理屬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環球投資管理正代表若干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進行投資,詳情如下:計劃是否 該計劃的普通合夥人 公開推介 及前20大有限合夥人 該計劃、有限合夥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子基金名稱 (是╱否) 的身份(如適用) 計劃管理人的身份 申請人的控股股東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國-母基金 否 不適用 豐投資管理(日本)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豐、本公司及本公有限公司 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合投資基金- 否 不適用 豐環球投資管理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豐、本公司及本公集合中國股票基金 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合投資基金- 否 不適用 豐環球投資管理 該計劃及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豐、本公司及本公集合香股票基金 股股東的獨立第三方。 文披露的基金外,預期豐環球投資管理亦將代表若干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持有發售股份,該等基金括豐環球投 中國股票(HSBC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Chinese Equity)、豐環球投資基金-香股票(HSBC Global Investment Fu Kong Equity)、豐中國增長基金(HSBC China Growth Fund)、豐中國動力基金(HSBC China Momentum Fund)及 資信託-豐中國多元資產入息基金(HSBC Collective Investment Trust – HSBC China Multi-Asset Income Fund)。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 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不會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括其領土及屬地、美國任何州以及哥倫比 亞特區)發佈、刊發或派發。本公告並不構成或組成在美國境內購買或認購證券 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本文所述的證券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 法》(經修訂)(「美國證券法」)登記。除非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及遵 守任何適用州證券法,否則證券不得於美國境內提呈發售或出售,或除非遵守 美國證券法項下的S規例,否則證券不得於美國境外提呈發售或出售。證券不會 於美國公開發售。 發售股份僅會(1)根據美國證券法項下的登記豁免,向美國證券法項下144A規 則所界定的合資格機構買家提呈發售及出售;及(2)依據美國證券法項下的S規 例,於美國境外以離岸交易方式提呈發售及出售。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 並非招股章程。潛在投資在決定是否投資於提呈發售的股份前,應細閱由納 真科技公司刊發日期為2026年9月14日的招股章程,以了解下文所述有關全球 發售的詳細資料。 * 發售股份的潛在投資務請注意,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銷商)有權於上 市日期(目前預期為2026年9月22日)上午八時正(香時間)之前任何時間,在發生招 股章程「銷-銷安排及開支-香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載任何事件的情況 下,即時終止其於香銷協議項下的責任。根據上市規則第8.08(1)條,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按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32.96元計算,上市時預期市值為324億元,而適用於股份的最低規定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為以下兩中的較高:(i)導致上市時令公眾人士所持有關證券的預期市值達到45億元的百分比及(ii) 10%。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合共222,236,85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2.61%,將計入公眾持股量。因此,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數目高於上市規則第8.08(1)條規定公眾人士須持有的股份規定百分比。(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