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
及副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副
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6,411,000股,均
为普通股,无其他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6,411,000股,均
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
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
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
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
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
|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股东会的,须经过网络系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股东会的,须经过网络系 |
| 统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方为有
效。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统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方为有
效。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
|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应当做成不同提案、
分别进行、分开投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将其全部的投票
权均等的分开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可将其全部
的投票权不均等的分开用于选举部分董事,也可
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票
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得票之多少排序,位次
居前者当选。 | 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应当做成不同提案、
分别进行、分开投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将其全部的投票
权均等的分开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可将其全部
的投票权不均等的分开用于选举部分董事,也可
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票
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得票之多少排序,位次
居前者当选。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书
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
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书
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
|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