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00091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8:52:26 中财网
原标题:钱江摩托: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公司于 2026年 9月 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 及副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副 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6,411,000股,均 为普通股,无其他股份。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6,411,000股,均 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 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 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 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 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股东会的,须经过网络系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股东会的,须经过网络系
统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方为有 效。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统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方为有 效。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应当做成不同提案、 分别进行、分开投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将其全部的投票 权均等的分开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可将其全部 的投票权不均等的分开用于选举部分董事,也可 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票 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得票之多少排序,位次 居前者当选。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应当做成不同提案、 分别进行、分开投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将其全部的投票 权均等的分开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可将其全部 的投票权不均等的分开用于选举部分董事,也可 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票 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得票之多少排序,位次 居前者当选。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书 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 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书 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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