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迈威生物-B:海外监管公告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Mabwell (Shanghai) Bioscience Co., Ltd. 邁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93)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規則作出。 茲載列邁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 https://www.sse.com.cn /)刊發的以下公告,僅供參閱。 1. 《邁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的法律意見書》2. 《邁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承董事會命 邁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及執行董事 劉大濤博士 中國,上海,2026年9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為(i)執行董事唐春山先生、劉大濤博士(董事長)、武海博士、華俊先生及桂勛博士;及(ii)獨立非執行董事秦正余先生、周睿先生、李凡女士及王芳女士。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44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座办公楼 27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th 27 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44号 致: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迈威生物”)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威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迈威生物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 A股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迈威生物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迈威生物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迈威生物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迈威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迈威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迈威生物董事会于202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载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简称“H股会议通告”)及通函。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迈威生物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 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H股会议通告载明了 H股股东的记录日期为 2026年 9月 17日,于该记录日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 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并载明了 H股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程序、委任代表、投票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7日(星期四)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 576号创想园 3号楼 103会议室召开。由迈威生物董事长刘大涛主持。 迈威生物 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迈威生物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迈威生物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迈威生物 2026年 8月 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由董事会发布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迈威生物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股及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 125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股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A股股东名册,并经迈威生物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 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707,891股,占迈威生物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73%。 根据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56,000股,占迈威生物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迈威生物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迈威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在参加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以及 H股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迈威生物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与思努赛签订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与思努赛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证券代码:688062 证券简称:迈威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4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576号创想园3号楼1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大涛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王鹤飞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思努赛签订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与思努赛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1、本次股东会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会第1、2项议案为针对A股5%以下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白、赵泽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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