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沧海控股(02017):(1)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及根据鄞州财务担保协议向实体提供信贷(2)未遵守上市规则及(3)持续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及根据主互相担保协议向实体提供信贷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22:06:33 中财网
原标题:沧海控股:(1)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及根据鄞州财务担保协议向实体提供信贷(2)未遵守上市规则及(3)持续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及根据主互相担保协议向实体提供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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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HIGH HOLDINGS LIMITED
滄海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17)
(1)關連交易

主要交易

根據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向實體提供信貸
(2)未遵守上市規則

(3)持續關連交易

主要交易

根據主互相擔保協議向實體提供信貸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期間,本公司附屬公司滄海建設訂立多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向銀行提供鄞州財務質押,就該等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的銀行融資作出擔保,質押總金額為人民幣320,430,000元。

未遵守上市規則
該等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項下適用的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本公司其後發現並未遵守有關適用規定。於察悉有關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後,本公司已採取步驟糾正有關事項,並刊發本公告,按照《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披露相關詳情。

主互相擔保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CHHG訂立主互相擔保協議,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向實體提供信貸、主要交易以及持續關連交易。

上市規則的涵義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
於本公告日期,被視為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73.24%權益的彭氏家族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CHHG由彭氏家族全資擁有,而鄞州天賓由CHHG擁有90.18%及王素芬女士擁有9.82%。因此CHHG及鄞州天賓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據此,各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滄海建設於十二個月期間內與同一各方(即鄞州天賓及CHHG)訂立多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第14A.81條,各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須合併計算作為一系列交易。

由於以鄞州財務擔保項下的總擔保金額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故其項下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由於以鄞州財務擔保項下的總擔保金額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故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此外,由於以鄞州財務擔保項下的總擔保金額計算之資產比率超過8%,上述交易亦構成向實體提供信貸,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相關披露規定。

主互相擔保協議
由於以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本集團擔保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故彼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由於本集團擔保服務在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上述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此外,由於以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本集團擔保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計算之資產比率超過8%,上述交易亦構成向實體提供信貸,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相關披露規定。

鑑於董事會認為,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CHHG擔保服務之相關條款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提供該等擔保或賠償保證並無以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資產作抵押,故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擬進行的CHHG擔保服務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獲全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其他披露規定。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期間,本公司附屬公司滄海建設訂立多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向銀行提供鄞州財務質押,就該等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的銀行融資作出擔保,質押總金額為人民幣320,430,000元。鄞州天賓毋須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向滄海建設支付任何費用或利息。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6,000,000元
融資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一: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訂立
存款質押合同一。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將其存放於質權人處
金額為人民幣36,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為1.9%,存
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二十六
日)予以質押,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
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
用),最高擔保金額為人民幣36,000,000元,有效期由二零二
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二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1,50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二: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二,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七月
二十二日及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訂立兩份存單質押合同
(合稱存款質押合同二)。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
押:(i)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1,5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4%,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七
月二十二日(載於第一份存單質押合同);及(ii)一筆金額為人
民幣31,5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1.35%,存款期限由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載於
第二份存單質押合同),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
人)授予本金金額為人民幣31,5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
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三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0,00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三: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三,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
五日訂立存款質押合同三。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
押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4%,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七
月二十五日,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本
金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四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0,30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四: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四,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
三日訂立存款質押合同四。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
押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0,3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4%,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十
一月十三日,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本
金金額為人民幣30,3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五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0,01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五: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五,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
九日訂立存款質押合同五。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
押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0,01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4%,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二六年十
一月十九日,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本
金金額為人民幣30,01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六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24,37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六: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六,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訂立存款質押合同六。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
質押一筆金額為人民幣24,37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4%,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
予本金金額為人民幣24,37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
本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七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8,250,000元
融資銀行: 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七: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七,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
日訂立存款質押合同七。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押
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8,25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1.4%,
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八
日,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本金金額為
人民幣38,25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
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八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0,000,000元
融資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八: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八,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訂立兩份存單質押合
同(合稱存款質押合同八)。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質
押:(i)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
1.3%,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
十日(載於第一份存單質押合同);及(ii)一筆金額為人民幣
30,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1.2%,存款期限由二零二
六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載於第二份存
單質押合同),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授予
本金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九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8,000,000元
融資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九: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九,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訂立兩份存單質押
合同(合稱存款質押合同九)。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人
質押:(i)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8,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
率1.3%,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
六月十六日(載於第一份存單質押合同);及(ii)一筆金額為人
民幣38,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1.2%,存款期限由二
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載於
第二份存單質押合同),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
人)授予本金金額為人民幣38,0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
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十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訂約方: (i) 滄海建設(作為擔保提供方);
(ii)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
(iii)CHHG(作為擔保人)。

期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質押存款本金金額: 人民幣32,000,000元
融資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
主要條款: 滄海建設須將其存放於相關融資銀行的定期存款以及擔保存款予以質押,作為該銀行向鄞州天賓授予信貸融資(包括本
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的擔保。滄海建設的最高
責任限於已質押存款的本金金額及應計存款利息。

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相關融資銀行動用滄海建設的質
押資金用於還款,所有責任須由鄞州天賓承擔。

CHHG須就鄞州天賓該項下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向滄海建
設提供不可撤銷擔保;據此,倘鄞州天賓發生違約,導致滄
海建設的已質押存款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滄海建設有權
要求CHHG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CHHG代鄞州天
賓償還未償還貸款),無須先行向鄞州天賓追討。擔保期由滄
海建設質押相關存款作為擔保之日期起計三年。

存款質押合同十: 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十,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訂立兩份存單質
押合同(合稱存款質押合同十)。據此,滄海建設同意向質權
人質押:(i)一筆金額為人民幣32,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
利率1.3%,存款期限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載於第一份存單質押合同);及(ii)一筆金
額為人民幣32,000,000元的定期存款,年利率1.2%,存款期
限由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日(載於
第二份存單質押合同),以擔保質權人向鄞州天賓(作為債務
人)授予本金金額為人民幣32,000,000元的信貸融資(包括但
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罰款及執行費用)。

根據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予以質押的定期存款,於本集團綜合賬目內列為受限制銀行存款及初步期限超過三個月的存款。

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銀行融資及銀行貸款屬本集團財務資源的一部分。中國內地的銀行通常會要求信譽良好的企業提供擔保,藉以降低信貸風險。就此而言,自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上市以來,CHHG集團一直持續就本集團的銀行借款向本集團提供公司擔保。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CHHG就本集團人民幣497,700,000元的銀行借款提供總額人民幣700,000,000元的公司擔保,而該等擔保並無以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資產作抵押。CHHG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對本集團能夠按優惠條件取得銀行融資、維持本集團持續營運及業務發展發揮關鍵作用。

近年,隨著中國內地銀行業相關監管機構收緊信貸管理政策及監管,內地銀行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及╱或質押資產,作為授予信貸融資的條件。順應此項市場慣例,向鄞州天賓(由CHHG擁有90.18%及王素芬女士擁有9.82%)授出信貸融資的相關銀行,要求鄞州天賓物色第三方擔保,作為批出有關融資的條件。儘管如此,倘有關第三方擔保是以擔保人存放於相關銀行的存單作質押的方式提供,銀行願意就該等存款給予優惠利率。相關銀行就已質押存單提供的年利率約介乎1.20%至1.90%,高於本集團成員公司可取得的普通活期存款或同類定期存款的當時通行利率,該等利率約介乎0.85%至1.25%。

鑑於本集團與CHHG集團關係緊密,CHHG集團邀請本集團成員公司滄海建設,考慮透過將滄海建設存放於相關銀行的存單予以質押的方式,就授予鄞州天賓的信貸融資提供擔保。滄海建設的最大財務風險承擔僅限於已質押存單本金及應計存款利息。

各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金額,乃經考慮滄海建設可用的閒置現金金額、其資金管理及定期存款配置需求、可獲取且利率優惠的定期存款及其金額、滄海建設的風險承擔,以及鄞州天賓就其信貸融資對第三方擔保的需求後釐定。

經審慎考慮相關銀行就質押存單提供的優惠利率、滄海建設的最大財務風險承擔(即質押存單金額),以及鄞州天賓偏低且可控的信貸風險狀況後,本公司認為,透過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提供鄞州財務質押符合本集團利益,因而同意提供有關質押。

自提供鄞州財務質押起直至本公告日期,由鄞州財務質押作擔保的相關底層貸款或銀行融資並無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滄海建設亦已透過質押存單取得合共約人民幣438萬元的利息收入。

基於上述,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經參考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的意見,將載於通函所載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內)認為,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彭氏家族被視為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73.24%權益,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CHHG由彭氏家族全資擁有,而鄞州天賓為由CHHG擁有90.18%及王素芬女士擁有9.82%。因此CHHG及鄞州天賓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據此,各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的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滄海建設於十二個月期間內與同一各方(即鄞州天賓及CHHG)訂立多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第14A.81條,各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須合併計算作為一系列交易。

按合併基準計算,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故其項下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按合併基準計算,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此外,按合併基準計算,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資產比率超過8%,故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亦構成向實體提供信貸,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相關披露規定。

違反《上市規則》的原因及補救行動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因此其項下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故其項下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此外,按合併基準計算,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至六的資產比率超過8%,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亦構成向實體提供信貸,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相關披露規定。

據此,本公司本應(i)於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時,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適用規定;及(ii)於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六之時,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的適用披露規定,因為當時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至六按合併基準計算的資產比率首次超過8%。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第14A.81條,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須合併視作一系列交易,本公司亦應於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二至十各份協議時,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適用規定。繼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六觸發《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首次披露責任後,每當向實體提供信貸的合併金額,相較先前根據《上市規則》第13章所披露金額,按資產比率計算增幅達3%或以上時,本公司亦應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其他進一步的披露規定。

本公司一直將遵守《上市規則》視作其中一項重要企業管治原則。訂立各份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之時,本集團已實施以下內部監控程序:
(i) 於訂立任何擬進行的擔保相關交易前,本集團資金部審閱擬進行交易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方的身份、交易性質及條款以及相關交易金額),並根據《上市規則》計算適用百分比率,以釐定《上市規則》項下適用的合規責任(如有)。屬《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須予以披露的交易,須進一步履行正式董事會批准程序。披露文件草擬本及所有支持文件須呈交董事會審閱。

董事會須正式批准相關披露文件及協議。在完成上述評估並取得必要批准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不得訂立任何擬進行的交易。

(ii)本公司公司秘書及本集團財務部須備存及定期更新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名單。關連人士名單須分發至本集團各成員公司,並須按季度更新,或於本公司關連人士出現任何變動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更新。本集團各成員公司須對照關連人士名單,核對任何擬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方身份,以識別擬進行的交易是否涉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倘對交易對方的身份存有疑問,有關擬進行的交易須轉交本公司公司秘書及本集團財務部作進一步審閱及評估。

(iii)本集團資金部須協助財務部維持數據庫,不時記錄及監控擔保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累計交易金額,並就累計交易金額的狀況編製月報,提交本集團財務總監審閱。

背景方面,如上所述,自本公司二零一七年上市以來,CHHG集團一直持續就本集團的銀行借款向本集團提供公司擔保。該等擔保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提供,且並無以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資產作抵押。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交易獲全面豁免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年度審閱以及所有其他披露規定。

出現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源於本集團資金部相關人員對《上市規則》的無心誤解。鑒於CHHG集團長期以來一直向本集團提供公司擔保的既有安排,相關人員錯誤認為,儘管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交易涉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該等交易同樣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相關人員亦真誠認為,考慮交易的性質及條款、質押存款可帶來的優惠利率,以及其評估相關風險屬有限,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的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基於上述誤解,相關人員並未按照本集團原有內部監控程序,將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提交董事會審議及批准。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五年年報第254頁至第255頁披露有關鄞州財務質押的若干資料。惟該項披露並不構成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二零二六年三月,本公司核數師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可能涉及的《上市規則》涵義提出查詢,有關事項其後交由本公司高級管理層審閱。本公司其後察覺,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交易並不獲豁免《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該等交易本應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的相關規定。

本公司極為重視遵守《上市規則》。於察悉有不合規情況後,本公司已採取步驟糾正有關事項,並刊發本公告,按照適用規定披露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詳情。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其中包括)審議及酌情批准及追認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的交易。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向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領智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作為獨立財務顧問,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股東提供意見。

載有(其中包括)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進一步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函件、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及《上市規則》所規定其他資料的通函,因為需要額外時間準備及完成通函內的資料,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本公司已採取以下補救措施,以強化本集團相關內部監控程序:
(i) 本集團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為全體董事、高級管理層及相關員工舉辦內部培訓課程,鞏固及提升彼等對《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項下交易分類、申報及披露規定的認識。

(ii)本集團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修訂內部監控政策,規定本集團相關部門於訂立任何擬進行的交易前,須將擬進行交易的詳情同時提交本集團財務部及法律部審閱,而非按照過往安排僅提交財務部。根據經修訂的政策,由法律部負責釐定《上市規則》項下是否存在適用的合規責任。

(iii)自二零二六年四月起,本集團向相關員工發出每月內部提示,加強彼等對《上市規則》第13章、第14章及第14A章披露規定的認知。此外,倘產生任何疑問,相關員工須向法律部徵詢意見。

(iv)倘本集團財務部或法律部認為有需要或適當,本集團須於訂立任何擬進行的交易前,及時尋求外部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

主互相擔保協議
如上所述,自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上市以來,CHHG集團一直持續就本集團的銀行借款向本集團提供公司擔保。作為回報,本集團透過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向CHHG集團提供鄞州財務質押。由於本集團與CHHG集團有意繼續上述交叉擔保安排,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與CHHG訂立主互相擔保協議,有關協議須待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

主互相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本集團);及
(ii) CHHG(為其本身及代表CHHG集團)。

期限: 自股東批准日期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
日)。

先決條件: 主互相擔保協議須待本公司遵守有關主互相擔保協議的相關《上市規則》規定(根據《上市規則》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在股
東特別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後,方告作實。

主要條條款: 本集團擔保服務
CHHG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均可全權酌情要求本集團成員公司
就其向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資提供擔保。收
到任何該等要求後,本公司可全權酌情促使本集團相關成員
公司向CHHG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就該等向金融機構取得的
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資提供擔保(「本集團擔保服務」)。

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僅在以下情況下方可提供本集團擔保服
務:(i)相關擔保須以質押存款證的方式提供及應計存款利
息;(ii)相關擔保的最大財務風險承擔以相關質押存款證的總
額為限;及(iii)本集團相關成員確定相關金融機構就相關質
押存款證提供的利率優於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當時可獲得的
普通活期存款或同類定期存款的現行利率。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均不會就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收取任何
費用。

CHHG須就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作為擔保人因提供相關本集
團擔保服務或根據相關本集團擔保服務進行追討而產生或遭
受的所有損失、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成本及開支,向本
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作出全額賠償,使其免受損害,其中包括
(但不限於)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根據相關擔保就相關貸款、
債權證、公司債券、借款或其他形式融資的本金額,以及與
此相關的任何利息、費用、違約利息、罰款、損害賠償、補
償及執行成本所支付的任何款項。

CHHG擔保服務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均可全權酌情要求CHHG集團成員公司
就其向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資提供擔保。收
到任何該等要求後,滄海控股集團可全權酌情促使滄海控股
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向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就該等向金融機
構取得的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資提供擔保(「CHHG擔保服
務」)。

CHHG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均不會就提供滄海控股集團擔保服
務收取任何費用。

CHHG擔保服務不會被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資產擔保。

一般條款
任何本集團擔保服務或CHHG擔保服務的具體條款及條件,
應由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CHHG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不時以
書面形式於個別協議中協定。除有關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的
條款外,該等個別協議的條款應與主互相擔保協議保持一
致。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建議年度上限的依據
下表載列主互相擔保協議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六年 截至二零二七年 截至二零二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持續關連交易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附註1)(附註2)
(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人民幣千元)
本集團擔保服務
每日最高未償還擔保餘額(包括作
為擔保物的質押存款金額) 400,000 400,000 400,000
附註:
1. 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將涵蓋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仍然存續的鄞州財務質押項下的質押存款金額,合計人民幣320,430,000元。

2. 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將涵蓋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仍然存續的鄞州財務質押項下的質押存款金額,合計人民幣99,500,000元。

釐定主互相擔保協議建議年度上限的主要依據及假設載列如下:
(i)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間,鄞州財務質押項下作為擔保的質押存款之歷史最高每日結餘,分別為人民幣320,430,000元及人民幣320,430,000元;
(ii)鄞州天賓的預計年度交易規模,受內生增長以及銅價格水平上漲影響,預計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八年期間約增長15%;而鄞州天賓就其信貸融資產生的第三方擔保相應需求,預計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八年將呈相近走勢;
(iii)設立約10%的緩衝額度,以應對融資需求的潛在波動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及
(iv)當前市場狀況,以及預期可就存放於相關銀行作擔保的質押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

主互相擔保協議的特定內部監控程序:
除上文「違反《上市規則》的原因及補救行動」一節所披露的內部監控措施外,本集團亦就主互相擔保協議採取以下專項內部監控措施:
(i) 本集團財務部將記錄及監控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交易,以確保交易金額不超過適用的年度上限。

(ii)在訂立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個別交易前,本集團財務部及法律部將審查交易條款,以確保該等條款符合主互相擔保協議的規定。

(iii)在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根據主互相擔保協議提供任何擔保之前,資金部應向本集團財務部及法律部提交申請表及支持材料以供審閱。財務部應核實擬進行的擔保在相關年度上限之內,法律部則應核實其符合《上市規則》及主互相擔保協議的條款。在取得所有必要的內部批准前,不得提供任何擔保。

(iv)僅於相關金融機構就擬質押的存單提供的利率,較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可獲取的普通活期存款或同類定期存款的當時通行利率更為優惠的情況下,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方可提供集團擔保服務。每當CHHG集團要求本集團提供集團擔保服務時,本集團均會將相關機構就擬質押存單提供的利率,與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至少三家大型商業銀行於網上公佈及報價的最新利率作比較,確保所提供的利率不遜於或優於該等基準利率。

(v)在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根據主互相擔保協議提供任何擔保之前,本集團財務部應包括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a)受擔保方必須營運正常,且無重大違約或違反其義務的記錄;(b)受擔保方必須擁有正資產淨值及合理的資產負債比率;(c)融資所得款項的用途必須合法且用於日常業務營運;(d)受擔保方不得涉及重大訴訟、執行程序或行政處罰;及(e) CHHG必須已根據主互相擔保協議向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提供全面且有效的反擔保或賠償保證。

(vi)本集團財務部將持續監控本集團擔保服務項下的每日最高未償還擔保餘額(包括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存款金額)。當每日最高未償還餘額達到相關年度上限的90%時,將觸發紅色警報,屆時將暫停接受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的申請。倘預期每日最高未償還餘額將超過相關年度上限,本公司將在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本集團擔保服務前,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包括在適用情況下就經修訂的年度上限取得股東批准)。

(vii)於主互相擔保協議有效期內任何時間,本集團財務部亦須確保,集團擔保服務的最高未償還每日結餘,不得超過CHHG擔保服務項下向本集團提供擔保的未償還金額。

(viii)本集團將要求受擔保方及╱或CHHG向本集團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各項財務指標,例如其淨資產規模、流動性比率、壞賬水平以及財務報表),以便本集團監控及審閱其財務狀況。在符合適用法律及法規的情況下,相關受擔保方及╱或CHHG於遭受任何合理可能對彼等任何一方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司法、法律或監管訴訟或調查時,亦應通知本集團。

(ix)當受擔保方發生任何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情況、受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發生任何重大惡化(包括債務違約、重大不利訴訟或執行程序),或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反擔保或賠償保證安排的有效性發生任何重大減損時,本集團資金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公司秘書報告。倘本集團認為相關受擔保方及╱或CHHG的財務狀況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本集團將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停止提供進一步擔保)以保障本集團的財務狀況。

(x)本集團資金部應就所有未償還擔保的狀況(包括還款進度以及受擔保方和滄海控股集團財務狀況的任何變動)編製每月摘要報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將審查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交易的執行及實施情況。倘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認為並決定減少或限制本集團擔保服務項下所提供擔保的水平符合本公司利益,本集團將採取適當步驟以實施其決定。

訂立主互相擔保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鑑於「訂立鄞州財務擔保協議的理由及裨益」一節所披露,鄞州財務擔保協議項下鄞州財務質押可帶來互惠益處,本集團及CHHG集團擬透過訂立主互相擔保協議,持續提供類似的互相擔保安排。

根據主互相擔保協議,本集團擁有全權酌情權決定是否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本集團僅在相關擔保是以質押存款證的方式提供的情況下,方會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

本集團就該等擔保承擔的最大財務風險將以質押存款證的總額及應計存款利息為限。此外,本集團僅在相關金融機構就相關質押存款證提供的利率優於其可獲得的普通活期存款或同類定期存款的現行利率的情況下,方會向CHHG集團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因此,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將使本集團能夠提高其閒置資金的利用效率,並為本集團賺取額外利息收入,從而令本集團獲益。

本公司亦已審閱過CHHG集團的財務狀況及信用評級,並認為其財務狀況穩健。考慮到本集團已實施「主互相擔保協議的特定內部監控程序」一節內所述的特定內部監控措施,本公司認為CHHG集團違約的可能性較低。

為了向本集團提供更大的保障,並降低與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相關的風險敞口,CHHG將就本集團因提供相關本集團擔保服務或根據相關本集團擔保服務進行追討而產生或遭受的損失,向本集團提供全額賠償保證。據此,本公司認為與提供本集團擔保服務相關的風險極低且可控。

有鑒於此,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的意見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載於通函所包含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內)認為,主互相擔保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並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CHHG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以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本集團擔保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計算之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由於本集團擔保服務在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適用百分比率一個或多個超過25%,上述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此外,由於以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本集團擔保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計算之資產比率超過8%,上述交易亦構成向實體提供信貸,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項下的相關披露規定。

鑑於董事會認為,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的CHHG擔保服務之相關條款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提供該等擔保或賠償保證並無以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資產作抵押,故主互相擔保協議項下擬進行的CHHG擔保服務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獲全免遵守申報、公告、通函、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其他披露規定。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審議並酌情批准及追認主互相擔保協議、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主互相擔保協議、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向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領智企業融資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母公司交叉擔保協議進一步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獨立財務顧問函件、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及《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資料的通函,因為需要額外時間準備及完成通函內的資料,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派發予股東。

訂約方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園林景觀、市政工程及建築工程施工及維護服務業務。

滄海建設為於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提供園林景觀、市政工程及建築工程施工及維護服務業務。

CHHG為於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物業租賃及投資控股業務。

於本公告日期,CHHG由彭永輝先生擁有99%及王素芬女士擁有1%。彭永輝先生及王素芬女士均為彭氏家族成員。被視為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73.24%權益的彭氏家族,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CHHG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鄞州天賓為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商品貿易及建築材料貿易業務。鄞州天賓由CHHG擁有90.18%及王素芬女士擁有9.82%,因此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為維持良好企業管治,董事會內彭氏家族各成員,即彭道生先生(執行董事)、王素芬女士(非執行董事)、彭天斌先生(執行董事)及彭永輝先生(執行董事),已就審議及批准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主互相擔保協議、其建議年度上限及其擬進行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者外,其餘全體董事均有權就審議及批准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主互相擔保協議、其建議年度上限及其擬進行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於本公告內使用時具有以下涵義:「二零二五年年報」 指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滄海建設」 指 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於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CHHG」 指 滄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CHHG集團」 指 CHHG、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以及在主互相擔保協議有效期內不時可能成為CHHG附屬公司或聯繫人的任何
實體,就主互相擔保協議及本公告而言,不包括本集
團;
「CHHG擔保服務」 指 具有下文「主互相擔保協議」一節所賦予的涵義;「本公司」 指 滄海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2017);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存款質押合同」 指 存款質押合同一、存款質押合同二、存款質押合同三、存款質押合同四、存款質押合同五、存款質押合同六、
存款質押合同七、存款質押合同八、存款質押合同九及
存款質押合同十的統稱;
「存款質押合同一」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訂立的最高額質押
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二」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二零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訂立的兩份存單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三」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訂立的存單
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四」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訂立的存單
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五」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訂立的存單
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六」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立的存
單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七」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質權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訂立的存單質
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八」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及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訂立的兩份存單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及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訂立的兩份存單質押合同;
「存款質押合同十」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鄞州支行(作為質權人)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及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訂立的兩份存單質押合同;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以審議並酌情批准鄞州天賓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及主互相擔保協議及其項下建議
年度上限以及擬進行的交易的股東特別大會;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本集團擔保服務」 指 具有下文「主互相擔保協議」一節所賦予的涵義;「港元」或「HK$」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董事會轄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旨在審閱鄞州天賓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易,及主互
相擔保協議、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及其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
「獨立財務顧問」 指 領智企業融資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即董事會委任以就鄞州天賓財務擔保協議及其項下交
易,及主互相擔保協議、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以及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股東提供意見的獨
立財務顧問;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主互相擔保協議」 指 本公司與CHHG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訂立的主互相擔保協議;
「彭氏家族」 指 彭道生先生、王素芬女士、彭天斌先生及彭永輝先生;「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或「RMB」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東批准日期」 指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股東批准主互相擔保協議、其相關建議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日期;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定義「附屬公司」一詞涵義的任何實體;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指 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一、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二、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三、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四、鄞州財務擔保協議
五、鄞州財務擔保協議六、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七、鄞州
財務擔保協議八、鄞州財務擔保協議九及鄞州財務擔保
協議十的統稱;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一」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二」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三」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四」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五」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六」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立
的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七」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訂立的三
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八」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訂立的三
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九」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訂立的
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擔保 指 滄海建設(作為質押人)、鄞州天賓(作為債務人)及協議十」 CHHG(作為擔保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立
的三方擔保協議;
「鄞州財務質押」 指 滄海建設根據存款質押合同,就鄞州財務擔保協議所提供的財務質押;
「鄞州天賓」 指 寧波市鄞州天賓貿易有限公司,於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滄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彭天斌
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彭天斌先生、彭永輝先生及彭道生先生;非執行董事王素芬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陳立業先生、陳丹琪女士及徐亦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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