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68827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9:31:39 中财网
原标题:峰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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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 8月 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 8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6年 8月 21日至 2026年 9月 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 9月 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且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部事宜。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 9月 16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6年 9月 14日,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 9月 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 9月 16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1人,均为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名单汇总的人员。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7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100元,与《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以及授予价格的规定一致。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6)第590007号《审计报告》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6)第 59000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适当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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