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丽(000010):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于 2026年 8月 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活动的审计与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一套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监察中心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审计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名,统筹和管理审计监察中心所有工作,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监察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七条审计监察中心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监察体系。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审计监察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八条审计监察中心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监察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审计监察活动应该独立。审计监察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第十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胜任。 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设立投诉、举报方式,收集审计监察的相关线索和信息,投诉、举报内容由审计监察中心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和收取。所有举报信息均应登记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保存。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汇报,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审计监察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监察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和审计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审计监察中心应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时,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履职专项审计工作,对内设机构负责人按需开展离职专项审计工作。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五)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提交一次本年度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计划、专项审计计划; (六)审计监察中心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七)审计监察中心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有效性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有效性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客户回款账户一致性核验,非合同付款方专项核查,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汇报; (八)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十)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二)审计监察中心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监察中心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中心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监察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审计监察中心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进行持续监测; (十)对严格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十一)审计中对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监察中心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审计任务包括: (一)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审计监察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三)群众举报的公司内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受理立项后委托审计监察中心进行的审计。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受理立项后委托审计监察中心进行审计。 (四)其他部门认为有需要进行审计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立项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中心按照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在实施审计工作日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八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九条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监察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监察中心应查明后是否采纳而作必要的修改或维持原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 经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公司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监察中心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章审计监察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中心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监察中心责令改正,并报公司董事长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建议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中心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审计监察中心和审计监察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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