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事关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明确,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条件: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 《规定》称,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匿名化等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安全,可以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鼓励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规定》鼓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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