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港石油(00632):(1) 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辞任;及 (2) 不符合上市规则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32) (1)首席財務官、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辭任;及 (2)不符合上市規則 首席財務官、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辭任 中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鄭鎮昇先生(「鄭先生」)已辭任本公司首席財務官、本公司公司秘書(「公司秘書」)職務、終止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5條擔任本公司授權代表(「授權代表」)以及根據香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及上市規則第19.05(2)條代表本公司於香接受任何送達本公司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書的本公司授權代表(「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生效。 鄭先生已確認,彼與董事會之間並無任何意見分歧,且概無任何有關彼辭任之其他事宜須敦請聯交所及本公司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此向鄭先生就於任期內為本公司作出貢獻致以感謝。 不符合上市規則 繼上述辭任事項後,本公司未能符合以下上市規則項下規定: (1) 上市規則第3.05條規定,上市發行人應委任兩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之間隨時溝通的主要渠道; (2) 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個別人士為公司秘書,該名人士必須為具備合適資格及╱或相關經驗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人士;及 (3) 上市規則第19.05(2)條規定,海外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聯交所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其在香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而該人士可為與根據香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非香公司必須委任獲授權接受有關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相同人士。 鑒於上文所述,本公司目前正在物色適合的人選,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填補授權代表、公司秘書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之空缺,確保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3.05、3.28及19.05(2)條以及《公司條例》第16部。 本公司將就此方面適時再作公佈。 承董事會命 中石油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于志波 香,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四名執行董事于志波先生、金愛龍先生、黃松堅先生及林沛宏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鄭野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鍾碧鋒女士、黃慶維女士及陳亞偉先生。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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