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赣锋锂业(0177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22:36:36 中财网
原标题:赣锋锂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董事會組成,規範公司領導人員的產生,建立健
全公司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
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上市規則》」)、《江西贛鋒
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
要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
行考核制定、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決定機制、
決策流程、支付與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與方案,對
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工作細則所指薪酬與考核的範圍為在本公司領取薪
酬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董事會聘任的總裁、副
總裁、董事會秘書及由總裁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非
執行董事應不少於二名。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
非執行董事或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
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即召集人)一名,由獨立
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全
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選舉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
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
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本工作細則
第四至第六條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
關經?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
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並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
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 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
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
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 制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工作職責;
(三) 制定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體系與業績考
核指標,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
(四)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
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標準;
(五)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六) 就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特定薪
酬待遇,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
金額(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向董
事會提出建議;
(七) 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長期激勵計劃;
(八)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排
持股計劃;
(九) 制定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
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條件的成就;
(十)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
責以及公司內其他職位的僱傭條件,對公司薪
酬制度制定政策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十一)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
喪失或終止職務而須支付的賠償,並向董事會
提出建議,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
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
不致過多;
(十二) 檢討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
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
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
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十三)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參見《香上市
規則》之定義)除履職評價的自評環節外,不得
參與本人履職評價和薪酬的決定過程;
(十四) 審閱及╱或批准《香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
有關股份計劃的事宜,括向董事或高級管理
人員授予的任何購股權或獎勵(如適用),及在
企業管制報告中就該等重大事項(如有)的批准
是否適當做出披露及解釋;
(十五) 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董事長及╱或
總裁;及
(十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根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
度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明確薪酬確定
依據和具體構成。董事的薪酬方案應當提交公司董事
會及股東會審議及批准,並及時披露。高級管理人員的
薪酬方案應當提交董事會批准,向股東會說明,並及時
披露。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出席年度股東會(若薪酬
與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未能出席,則薪酬與考核委員
會的另一名成員出席,或如該名成員未能出席,則其適
當委任的代表出席),並於會上回答有關薪酬與考核委
員會工作及責任的提問。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做好對公司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考評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
方面的資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目標完成情況;
(二)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範圍及主要職責
情況;
(三) 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
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 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
創利能力的經?績效情況;
(五) 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
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考評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
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 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
表決通過後,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
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薪酬與考核委
員會委員提議召開。定期會議於會議召開前三日(不
括開會當日)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於會議召開前兩
日(不括開會當日)通知全體委員。

會議相關文件應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交送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其他被邀出席會議的人士。

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
他一名委員(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
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
議,必須經全體委員(括未出席會議的委員)的過半數
通過。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
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及其他
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
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
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香上市規則》、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
該當事人應迴避。

第二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獨立董事的意見
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
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三條 若有任何董事發出合理通知,董事會秘書應公開有關
會議記錄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時段查閱。會議記錄的
初稿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董事,初稿供成員
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
通過的建議、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
得擅自披露會議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除非另有規定,本工作細則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工
作細則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後頒佈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
規、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相抵觸,則
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現行《公
司章程》或修訂後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細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自本
工作細則生效之日,公司原《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
會工作細則》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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