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赣锋锂业(01772):海外监管公告
原标题:赣锋锂业:海外监管公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2)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江西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刊發了以下公告。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江西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良彬 中國? 江西 二零二六年八月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本公司執行董事李良彬先生、王曉申先生、沈海博先生、黃女士及李承霖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羅榮女士;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王金本先生、黃浩鈞先生、徐建章先生及劉崇亮先生;以及本公司職工董事廖萃女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8月1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2026 8 5 会议通知,于 年 月 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良彬先 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所有议案,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8 0 0 一、会议以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赣 锋锂电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良彬先生、王晓申先生、李承霖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万 元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资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基金45.8716%的份额。授权经营层办理相关手续,并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 赣锋锂业《关于赣锋锂电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刊登于同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氢氧化锂指定交割厂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向广州期货交易所申请氢氧 化锂指定交割厂库的资质,授权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赣锋锂业《关于公司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氢氧化锂指定交割厂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刊登于同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 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上述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刊登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并新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5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6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09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子议案4.01、4.02、4.03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赣锋锂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87)刊登于同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9个制度刊登于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赣锋 锂业”)控股子公司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电”)及公司关联人拟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范围:合伙企业拟围绕赣锋锂电主营业务及未来 战略布局,重点投资与锂电池产业链协同、下一代电池技术及前沿科技应用相关的优质项目。 ?合伙企业具体财产份额如下:
联交易,但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公平公允且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赣锋锂电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赣锋锂电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资共 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基金45.8716% 的份额。授权经营层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因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王晓申先生、董事李 承霖先生的关联人滕子琦女士和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原副总裁罗光华先生的关联人李广梅女士、赣锋锂电董事黄晓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7年3月14日 (3)法定代表人:林思抚 (4)注册资本:1,75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2NE39G (6)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C之七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受托 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8)控股股东:谢建华持有其32%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 2、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成立时间:2023年7月25日 (3)法定代表人:李承霖 (4)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CQYU51XK (6)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7)经营范围: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工业设 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控股股东:李承霖持有其99%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李承霖为公司董事且为董事长李良彬先生 的关联人,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7年9月23日 (3)法定代表人:张晶泉 (4)注册资本:292,926.7782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264024904 (6)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煤炭开采;旅游业务;公路管理与 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
副董事长兼总裁、滕子琦女士为公司董事李承霖先生的关联人、李广董事,上述人员与公司或赣锋锂电存在关联关系,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雨星和陈洪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近12个月内,公司与李良彬先生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万 元。此外,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二)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 通过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收益而设立。 2、合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3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 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期限届满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1年,且应在合伙期限届满前至少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4、基金期限:或指合伙企业运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 为7年,其中投资期3年,回收期4年,自合伙企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日起计算。基金期限届满的,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每次可以延长1年,最多可延长2
伙人同比例缴付。其中:(1)首期实缴出资金额为认缴出资总额的 50%,应当于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缴足; (2)二期实缴出资金额为认缴出资总额的50%,自本基金投资比例 达到首期实缴出资额的70%【指首期实缴出资额中不低于70%的金额 已被投资于、或承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以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为依据)】时由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由各合伙人同比例缴付,各合伙人的二期实缴出资额应当于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缴足。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管理及决策机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本协议签订 完成之后从速建立一个由3人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由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制度行使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职能,为项目投资和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 料; ⑥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伙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或有限合伙人有合理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利益即将遭受重大损 失时,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 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使权利的行为。 (2)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以下事项享有经专业审慎的考量 程序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做出决策、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的职责: ①分析并评价被投企业,为投资项目进行谈判、投资,对被投企 业进行跟进式管理并制定适当的投资退出策略; ②签订与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和退出相关的协议,决定向被投企 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③ 5 3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月 日前向各个合伙人提交有关 经审计的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1.损益表,2.资产负债表,3.现金流量表),并按季度向各个合伙人披露基金投后管理报告、非经审计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④管理本合伙企业的印章,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 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⑤对本协议及附件因笔误修正、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及根据合伙人 的变动情况进行合伙人名册调整等不影响合伙人核心权利的事项之 调整; ⑥开立、维持或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 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向监管银行或托管银行(如有)发出关于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合伙企业已经签署的协议向其他主体支付相应款项、利息等费用),从本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应由普通合伙人或基 金管理人预付但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成本、开支和费用; 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既存合伙人或后续认缴人继续募集资 金; ⑧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 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⑨依本协议认定逾期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或将违约合伙人除名 等; ⑩监管银行、托管银行的选择与聘用;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提名规则任命或更换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根据本协议第十三章的资金支付原则合理决定和执行本合伙 企业的具体资金支付方案。 本条以上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或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外,在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各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各合伙人确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上述行为,上述职权按照本条上款约定分别由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若因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上述事务需要其他合伙人签字的文件,各合伙人应配合签署。 (3)普通合伙人对以下事项享有经专业审慎的考量程序或依据 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做出决策、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的职责: ①协助被投企业发展并应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其提 供所掌握的有关投资组合企业的信息; ②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被投企业的董事和管 理人员进行联系; ③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的身份开展经 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④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 企业提供服务; ⑤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 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⑥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 的其他行动。 (五)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合伙人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或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通过事项外,其余事项均为一般表决事项,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通过。 (六)普通合伙报酬 1、前端普通合伙报酬:前端普通合伙报酬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渝霖”)收取,本合伙企业前端普通合伙报酬收取模式为:投资期3年收取实 缴出资总额的0.5%/年,回收期4年收取实缴出资总额中项目未退出所对应部分的0.4%/年,暂停期及延长期不收取前端普通合伙报酬。 2、自基金发行日至每满一个年度(为基金发行日至下一年度基 金发行日的前一天止)为一个前端普通合伙报酬计费周期。自基金发行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由本合伙企业将第一期的前端普通合伙报酬支付给新余渝霖。后续每一期前端普通合伙报酬在基金发行日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由本合伙企业预支付给新余渝霖。若某一前端普通合伙报酬计费周期合伙企业进行了增资,则应当于增资首笔出资完成之日 (以募集户收款日期为准)起计算管理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金额对应的前端普通合伙报酬补充计入当期前端普通合伙报酬中 并支付给新余渝霖。 3、后端普通合伙报酬:本合伙企业的后端普通合伙报酬,根据 协议约定支付给新余渝霖。 (七)资金支付、亏损分担方式 1、在合伙企业退出其对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资并收到回收 资金(累计收回资金达到300万元)时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 的其他较低金额时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后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方案告知,并于完成告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2、对基金存款利息及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含逐次退出的情况) 所作处置取得的回收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 红利分配以及处置所持投资项目股权的资本利得等),扣除当次交易 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用(如有)等后的余额为可分配资金。可分配资金支付、分配顺序如下: (1)可分配资金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累计支付给全体合 伙人至10,900万元; (2)超出部分资金按照投资总额每年8%(单利)的利息计算门 槛收益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首期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日起算;增资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增资实缴变更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全部款项等于实缴出资总额之日)。 (3)结余资金中的10%应作为后端管理费分配给本企业的管理 人猎鹰投资,另10%应作为后端普通合伙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新余 渝霖。 (4)剩余80%应按照各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5)本条所述门槛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 分配前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计算对应的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后,门槛收益按照全体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减去合伙企业已向其分配的项目退出所有款项后 的剩余部分计算对应的收益。 (八)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出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 以退伙。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5、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或者 有限合伙人有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除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外,合伙人退伙必须经合伙人会 议一致同意。 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入伙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 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亏 损,但亏损承担以其退伙时及之前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8、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承诺 本次投资期间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十二个月内。 七、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对新余渝霖的管理费定价以市场化方式确认,费率水平符合 同业通行标准,收费结构与其实际成本相匹配。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向关联方支付管理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新余渝霖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支 出,包括投资团队搭建、项目尽调、合规运营等费用,向新余渝霖支付管理费是维持基金运营的基础资金来源,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管理费参考市场行业水平,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为完善赣锋锂电产业布局,掌握前沿技术,促进产业 协同。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 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借助合伙企业的资源和 优势发展赣锋锂电新能源业务及开发市场,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益,完善公司新能源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产业整合提供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向关联方支付管理费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行业通行标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氢氧化锂指定交割厂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广期所”)申请氢氧化锂指定交割厂库的资质,授权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申请广州期货交易所氢氧化锂指定交割厂库有利于进一步 扩大公司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公司的规范管理水平。同时有利于公司将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交割厂库三者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次申请氢氧化锂交割厂库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广期所 审核通过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申请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6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章程备 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并新制定《信息披露暂缓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和买卖或交易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10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可转让本公司A股股份数量的计算 ,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无论何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第十一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2、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 )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公司股份期间。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若董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被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2点所禁止,有关董事除了必须符合本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就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限制同时适用于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管理包含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论其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就本条第(二)项而言,“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人或组织的董事惯于或有义务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的指令行事;或者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可行使或控制行使(包括根据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有权利或者义务行使或控制行使)有关法人或组织股东会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有责任在其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避免以上第(一)、(二)项人士进行任何受本管理制度限制的买卖。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股份减持计划披露 (一)事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事中披露减持计划进展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事后披露减持计划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股份增持计划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若董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具有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同的定义)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管理制度并不适用。若董事在某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任何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该董事必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同时须尽量确保该受托人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向该董事发出通知,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公司。 , 就此而言 该董事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公司的任何员工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获取的,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消息,在本制度规定下的禁止买卖期间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权限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任职资格及议事程序,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审议公司各业务板块、管理板块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战略的执行,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大约每季一次,并于会议召开至少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前(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通讯工具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采用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会议。书面决议经达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适当组成及召集的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董事在该等书面决议上签署赞同,即被视为决议已经被通过。该等书面决议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其他档案一并归档,并应具有与董事会成员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表决相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若有大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的,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于拟决议事项中无重大利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传签)方式处理。 如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与董事会会议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 每一决议事项(包括所考虑事项、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的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与企业管治相关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承担如下与企业管治相关的职责: (一) 制定及检查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 检查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 检查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 制定、检查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五) 检查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公司《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获得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 ( 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拥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一般情况下应至少为三名,且不低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的要求。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降至低于上述规定要求时,公司需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公司须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60天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