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CWT INT’L(00521):须予披露的交易 - 成立合资企业进行新加坡物业重建项目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 或 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W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21) 須予披露的交易 成立合資企業進行新加坡物業重建項目
合 資 協 議 於2026年3月27日,HPC Realty、LXP、CWT Pte.、O2 Realty及合資公司訂立合資協議,共同投資合資公司,以進行新加坡物業重建項目。經進一步商業磋商後,雙方於2026年5月18日訂立修訂及重述協議。 於本公告日期,合資公司由HPC Realty持有47%、CWT Pte.持有19%、LXP持有29%及O2 Realty持有5%。 根據合資協議及基於CWT Pte.的持股權益,就物業購買和重建的初步出資額為新加坡元15,289,224元(約相等於港幣93,264,266元)。 合資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 期: 2 0 2 6 年 3 月 2 7日 (於 2 0 2 6年 5月 1 8 日修 訂 及重 述) 訂 約 方: HPC Realty、LXP、CWT Pte.、O2 Realty及合資公司 合 資 公司 業 務範 圍: 持 有 及重 建物 業 資金來源: 按 比 例以 股本 及/或 不 計息 股東 貸款方 式 提供 CWT Pte.退出權: 如 於 重 建 物 業 發 出 臨 時 佔 用 許 可 證 之 日 起 一 年 後仍 未 向 任 何 真 誠 第 三 方 買 方 出 售 合 資 公 司 的 全 部股 份 及 股 東 貸 款 , 或 未 出 售 重 建 物 業 , 則 C W T P t e. 可 要 求 其 他 合 資 股 東 按 比 例 購 買 其 於 合 資 公司 的 全 部 持股 權 益。 應 付 予 C W T P t e. 的 代 價為 以下 較 高 者 : ( i ) C W T P t e. 持 股 權 益 的 價 值 加 上 按年 利 率 8 % 計 算 的 資 金 成 本 , 減 去 已 收 取 的 任 何 分派 ; 或 ( i i ) C W T P t e. 按 比 例 分 佔 重 建 物 業 市 值分 派 利潤分派: 可 分 派 利 潤 須 按 以 下 優 先 次 序 應 用 : (i ) 償 還 外 部債 務 融資 ;( i i ) 按債 務 出資 比例 向合資 股 東分 派直 至 全 數 償 還 ; ( i i i ) 按 股 本 出 資 比 例 向 合 資 股 東 分派 直 至 全 數 償 還 ; (i v ) 進 一 步 按 比 例 向 合 資 股 東分 派 , 直 至 達 到 其 債 務 及 股 本 出 資 的 合 計 金 額 ;及 ( v ) 剩 餘 金 額 ( 如 有 ) 中 , 2 0 % 分 派 予 O 2 R e a l t y , 8 0 % 按比例 分 派予 合資 股東( O 2 R e a l t y享 有 該 額 外 分 派 的 權 利 以 項 目 達 致 1 0 0 % 或 以 上 投資 回 報為 條件 ) 有 關 物 業 及 重 建 項 目 的 資 料 物 業 位 於 新 加 坡 T u a s , 總 土 地 面 積 約 1 0 8, 8 2 2. 1 平 方 米 。 獨 立 估 值 將 其 市 值 定 為 約 新 加 坡 元 3. 2 3 億 元 。 根 據 合 資 公 司 與 賣 方 訂 立 的 買 賣 協 議 , 物 業 的 購 買 價 為 新 加 坡 元 3 2 2, 0 0 0 , 0 0 0 元 。 於 出 售 物 業 2 3 % 權 益 後 , 合 資 公 司 將 保 留 物 業 約 7 7 %權 益作 重建 用途 , 擬發 展為 主要供 出 售的 物流 及工業 設 施。 重 建 預 計 於 2 0 2 7 年 7 月 至 2 0 3 0 年 7 月 進 行 。 根 據 合 資 格 顧 問 發 出 的 建 築 成 本 證 明 , 總 重 建 成 本 估 計 不 超 過 新 加 坡 元 3 7 7, 9 6 9, 5 0 0 元 。 合 資 公 司 股 東 須 就 總 成 本 ( 包括 購買 及重建 ) 的餘 下 3 0 % 提供 股 本出 資, 並按需 要 不時 撥付 。 於 2 0 2 6 年 7 月 3 0 日 , 合 資 公 司 透 過 簽 立 相 關 融 資 文 件 ( 「 融 資 文 件 」 ) 取 得 最 高 達 新 加 坡 元 4 8 9, 9 7 8, 6 5 0 元 的 四 年 期 外 部 融 資 。 該 金 額 約 佔 總 項 目 成 本 的 7 0 % , 其 餘 3 0 % ( 相 等 於 新 加 坡 元 2 0 9 , 9 9 0, 8 5 0 元 ) 將 由 股 東 撥 付 。 該 融 資 分 為 兩 批 : A 批 融 資 最 高 達 新 加 坡 元 2 2 5 , 4 0 0, 0 0 0 元 ( 為 物 業 購 買 價 的 7 0 % ) , 以 及 B 批 融 資 最 高 達 新 加 坡 元 2 6 4, 5 7 8 , 6 5 0 元 ( 為 重 建 成 本 的 7 0 % ) 。 出 售 2 3 % 權 益 的 所 得 款 項 將 用 於 償 還 部 分 A 批 融 資 。 利 率 為 年 利 率 1. 1 8 % 加 適 用 複 利 參 考利 率( 就相關 利 息期 間而 言)。 根 據 合資 協議 、融資 文 件, 以及 可供 C W T P te . 使用 的文 件 , C W T P t e. 就 重建 的 預 期 總 出 資 額 ( 包 括 初 步 出 資 額 及 合 資 公 司 根 據 合 資 協 議 不 時 要 求 的 任 何 進 一 步 出 資 ) 約 為 新 加 坡 元 51,748,990元 ( 約 相 等 於 港 幣 315,668,839元 ) 。 該 金 額包 括 :( i ) 在物 業重建 期 間,C W T Pt e . 不 時為 其 1 9 %股 權份 額 ,於 合資 公司支付 新 加 坡 元 3 5, 6 8 3, 4 8 5 元 ( 經 計 及 2 3 %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將 用 於 償 還 A 批 融 資 後 ) ; 及 ( i i ) 其按 比例 分佔 融 資文 件項 下應計 利 息及 雜項 費用新 加 坡元 1 1, 3 6 1, 0 5 2 元。 此 外 , 上 述 金 額 另 加 1 0 % 緩 衝 以 主 要 應 付 物 業 發 展 可 能 出 現 的 成 本 增 加 , 令 總 預 期 出資 額達 新加坡 元 51,748,990元。該 等 出資 將由 本集團 內 部資 源撥 付。 合 資 協 議 訂 約 方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的 資 料 H P C R e a l t y為 一家在 新 加坡 註冊 成立的 公 司, 為 H P C H o l d i n g s 的全 資附 屬公司 。 H P C R e a l t y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以 及 提 供 工 程 設 計 及 顧 問 服 務 。 其 控 股 公 司 H P C H o l d i n g s 為 一 家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 0 1 7 4 2 ) 。 H P C H o l d i n g s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在 新 加 坡 從 事 土 木 工 程及 一般 建築工 程 (包 括大 型升級 工 程) 。 L X P 為 一 家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 其 由 D i n g Z h o u I n v e s t m e n t P t e. L t d. 全資 擁 有, 該公 司為一 家 在新 加坡 註冊成 立的 豁 免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主 要 在 亞 洲 及 澳 洲 從 事 各 類 物 業 及 房 地 產 投 資 。 D i n g Z h o u I n v e s t m e n t P t e. L t d. 則由 W a n g Z e y a全 資擁 有 。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本公 司亦從 事 商品 營銷 及金融 服 務的 關聯 業務。 C W T P t e . 為 一 家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公 司。 其主要 從 事倉 儲及 物流服 務 、運 輸服 務、港 口 及工 程。 O 2 R e a l t y 為 一 家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豁 免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為 一 家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主要 從事房 地 產物 業管 理及管 理 顧問 服務 ,由 O n g Y a n W a h, O l i v e r先 生 ( 「 O n g 先 生 」 ) 全 資 擁 有 。 O n g 先 生 在 新 加 坡 物 業 發 展 、 建 築 及 工 程 方 面 擁 有超 過 2 0年 經驗 , 並曾 參與 新加坡 基 礎設 施的 設計、 發 展、 建設 及擴建 。 就 董 事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 H P C R e a l t y 、 L X P 及 O 2 R e a l t y 以及 其最 終實 益 擁有 人均 為獨立 第 三方 。 重 建 項 目 、 合 資 協 議 及 外 部 融 資 的 原 因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若 干 貨 倉 已 / 將 於 土 地 租 約 屆 滿 時 交 還 新 加 坡 政 府 , 急 需 穩 定 本 集 團 的 倉 儲 網 絡 。 新 加 坡 政 府 計 劃 於 2 0 4 0 年 前 將 其 港 口 、 倉 儲 業 及 供 應 鏈 基 礎 設 施向 西 遷 移 至 T u a s 港 。 物 業 重 建 策 略 性 位 於 T u a s 地 區 , 有 助 維 持 本 集 團 的 倉 儲 規 模 並 把 握 市 場 機 遇 。 合資結構讓本集團以資本效率較高的方式參與項目,並分攤相關風險。董事認為合資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初 步 出 資 額 ( 作 為 已 承 諾 資 本 金 額 )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均 低 於 5 % 。 根據合資協議、融資文件以及CWT Pte.可獲得的文件,CWT Pte.預計為重建項目提供的總出資額(包括初始出資額以及合資公司根據合資協議要求提供的任何後續出資額)約為新加坡元51,478,990元(約相等於港幣315,668,837元)。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2 2 條 ,該 等 交 易 須 於 1 2 個 月 期 間 內 合 併 計 算 。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CW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 「本公司」 指 限公司 CWT Pte. Limited,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C W T Pt e. 」 指 司 本公司的董事 「董事」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HPC Hol dings Li mited,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 「HPC Holdings」 指 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HPC Re alty Pt e L td.,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 「HPC Realty」 指 的有限公司,為HP C Holdin gs的全資附屬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 指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且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 「獨立第三方」 指 三方 具有本公告「合資協議」一節所賦予的涵義 「初步出資額」 指 HPC Re alty、 LXP 、CWT Pt e.、O 2 Realt y及 「合資協議」 指 合資公司於 2026年 3月27日訂立的合資協議(經 2026年 5月18日的修訂及重述協議修訂及重述) 「合資公司」 指 S t a r N o v a C a p i t a l P r i v a t e L i m i t e d, 一家於2 0 2 6年 2月 9日在新 加坡註冊成立的私 人股份有 限公司 「合資股東」 指 合資公司的股東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不時修訂的 《證券上市規則》 「LXP」 指 L e x i n g P t e. L t d. ,一家於新加坡註 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O2 Realty」 指 O2 Realty Pte. Ltd.,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豁免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物業」 指 位於新加坡Mukim 7地段4706A的物業,即(1) 10 Tuas South Street 1, Singapore 637466、(2) 20 Tuas South Street 1, Singapore 637465、(3) 30 Tuas South Street 1, Singapore 637464及(4) 40 Tuas South Street 1, Singapore 637463 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股東」 指 任何合資股東(或其聯屬公司)向合資公司或其任何附屬 「股東貸款」 指 公司提供的任何貸款及/或墊款(包括應計但未付利息 (如有)) 「新加坡」 指 新加坡共和國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港幣」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法定貨幣新加坡元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CW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執行董事 王侃 香港,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有說明外,新加坡元兌港幣的換算乃以新加坡元1.00元兌約港幣6.10元的匯率為基準。該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並不構成任何港幣及新加坡元金額已按、能按或可按該匯率或其他任何匯率兌換的陳述。。 於 本公 告日期 ,董事 會由 王侃先 生(執行董事兼主席)、趙權先生(執行董事)、汪琪先生(執行董事)、尚多旭先生(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林健鋒先生(獨 立 非執行董事)、劉憶霏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盧永仁博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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