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002258):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二〇二六年七月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7、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8、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9、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录 重要声明....................................................................................................................................1 释义............................................................................................................................................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5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9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情况的核查..............................11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1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13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13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13 十一、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决策程序的核查..............................................13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4 十三、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16十四、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18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18 十六、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19 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0 十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 十九、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20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是双方在战略转型发展当前阶段的必然选择,可以从激发研发创新组织活力、提升传统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全球化营销网络等方面实现企业协同发展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对双方股东价值的最大回报。 本次交易后,华润双鹤可以通过利尔化学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能力快速实现合成生物研发技术平台的成果转化,坚定企业创新体系构建、创新能力提升,进一步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组织活力,构建创新驱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能力。 本次交易后,双方可充分发挥华润双鹤合成生物技术和利尔化学的化学制造成功经验,实现生物技术和化学技术在制造业工程化能力的有机融合,有效促进产品的产业转化。 本次交易后,双方可实现强强联合,利用各自原有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已有较好的渠道终端网络,进一步整合全球渠道终端网络资源,加快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快速拓展,实现产品全球化良性发展循环,符合国家加快中国制造向全球市场发展的长远布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华润双鹤是中国华润大健康领域的化药业务平台,现有25家子公司,1.3万名员工,主营业务涵盖新药研发、制剂生产、药品销售、原料药生产及制药装备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产品线和品牌优势、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强大的渠道与终端覆盖及管理能力、国际化优势、富有活力的团队优势和深厚的文化底蕴。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10亿元,归母净利润16.47亿元,综合实力和研发实力排名均稳居中国化药企业前列。公司旗下药品批文2,000余个,在产在销产品330余个,深耕慢病、输液、儿科、肾科、精神/神经、肿瘤、女性健康等领域,在多个细分赛道具有市场领先地位,26个产品年销售收入超亿元。 公司践行“仿制哺育创新,创新驱动未来”的战略思路,研发创新和外延发展双轮驱动,推进卓越运营走深走实。公司加快研发创新转型,搭建三级研发体系,形成10个研究院,聚焦六大技术平台打造差异化竞争力,近年来仿制药获批过百,创新管线初步形成;紧跟国家战略导向,积极布局合成生物等战新领域,打造研发、中试、产业化三级体系,承接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双鹤所能服务国家所需。 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生产制造能力,22家生产基地分布在全国15个省市,构建先进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绿色生产。积极拥抱集采,深化营销模式转型,销售网络覆盖全国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在华北、江浙及输液根据地市场有较强的影响力。在国际化布局方面,以原料药产品为主开展外贸业务,并与多个国家头部药厂高值客户保持良好合作。信息化、数字化覆盖全业务链,构建以信息技术为新能力、新引擎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华润双鹤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净资产收益率1指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2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3:2023年数据系2024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重述后口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经济实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华润双鹤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资产规模雄厚,是2025年《财富》世界五百强第67位的大型多元化央企,业务涵盖大消费、综合能源、城市建设运营、大健康、产业金融、科技及新兴产业6大领域,下设25个业务单元,具备较强的资金统筹和调配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实力,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完成本次权益变动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和较强的公司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函履行义务外,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润双鹤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润双鹤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华润双鹤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医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北京医药集团,其基本信息如下:
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润双鹤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润双鹤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润双鹤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润双鹤不存在对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十一、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主要如下: 2026年7月29日,华润双鹤与久远集团及化材科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华润双鹤受让久远集团持有的利尔化学160,087,4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受让化材科技持有的利尔化学28,015,3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根据上述协议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188,102,7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50%。利尔化学控股股东将由久远集团变更为华润双鹤,利尔化学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华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决策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及评估/估值等工作完成后,华润双鹤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3)华润双鹤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5)通过有权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双方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双方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十三、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 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方”)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方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利尔化学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利尔化学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利尔化学的依法合规经营决策、损害利尔化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利尔化学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本承诺函自华润双鹤与久远集团和化材科技单独/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华润双鹤取得利尔化学23.50%股份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承诺方不再是利尔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从事与利尔化学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利尔化学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方”)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前,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与利尔化学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果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在利尔化学经营业务范围内获得与利尔化学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新业务(与利尔化学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以下简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承诺方将书面通知利尔化学。如利尔化学在收到承诺方发出的通知后30日内向承诺方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承诺方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利尔化学或其控股企业。如果利尔化学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日内未就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承诺方,则应视为利尔化学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 本承诺函自华润双鹤成为利尔化学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承诺方不再是利尔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若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利尔化学造成损失,承诺方将赔偿利尔化学的实际损失。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减少和规范因本次交易将来可能导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方”)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利尔化学发生关联交易,如确实无法避免,承诺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尔化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与利尔化学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利尔化学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华润双鹤与久远集团和化材科技单独/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华润双鹤取得利尔化学23.50%股份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承诺方不再是利尔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十四、关于目标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况,拟转让的股份在本次交易各方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对其他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六、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九、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 辉 胡正刚 甘伟良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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