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杰地集团(08313):章程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23:04:55 中财网

原标题:杰地集团:章程

公司法1967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杰地集團有限公司* 之 章程   
釋義   
1. 除非與本章程主旨或文意不符,本章程下表第一欄的詞彙應 分別具有第二欄所對應的涵義: 釋義 
「公司法」指 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或其當時生效的任 何法定修改、修訂或重訂,凡對公司法 任何條文的提述均指經修訂或重訂的條 文或任何後續公司法所載。  
「代理董事」指 根據第 130 條獲委任之代理董事。  
「ASR準則」指 證監會刊發及不時修訂的《獲批准證券 登記人操守準則》。  
「核數師」指 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  
「股本」指 股本。  
「結算所」指 被司法權區法律認可的結算所,本公司 股份於該司法權區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 或掛牌交易。  
「本公司」指 不論如何稱述的杰地集團有限公司。  
「章程」指 本章程,經不時修訂。  
「董事」指 括以本公司董事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士 並括任何獲正式委任且當時以代理董 事身份行事的人士。  
「董事會」指 本公司當時之董事會,於出席董事會議 時作為一個整體或作為法定人數。  
「股息」指 括花紅。  
「電子投票」指 於任何會議上採用任何形式的技術進行 投票。  
「交易所」指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而該證券交易所 視有關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首次上 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及(如適用)其合 資格繼承人。  
「混合會議」指 於實體地點並採用虛擬會議技術舉行及 進行的會議。於實體地點並採用虛擬會 議技術舉行及進行的會議。  
「交易日」指 交易所(及(如適用)本公司股份上市的任 何其他證券交易所)開門進行證券交易 的日子。  
「股東」或 「任何股份的 持有人」指 本公司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如果登 記股東是寄存處,則必須是在寄存登記 冊上登記的寄存人(股份存入寄存人證 券賬戶的該段時期),惟若公司法有所規 定,本章程中的「股東」不括本公司(因 持有股份作為庫存股份而為一名股東)。  
「月」指 曆月。  
「辦事處」指 本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繳足」指 括入賬列作繳足。  
「股東名冊」指 本公司的股東名冊。  
「條文」指 本章程中的條文(經不時更改或新增), 按編號提述的任何條文指本章程中該編 號對應的條文。  
「印鑑」指 本公司的公章或(在適當情況下)正式印 章或公章副章。  
「秘書」指 本公司當時的秘書並括任何有權暫時 履行秘書職責的人士,如有兩名或以上 人士獲委任為聯席秘書,應括當中任 何一名人士。  
「新加坡」指 新加坡共和國。  
「股份」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法令」指 公司法及所有其他當時生效與公司相關 及影本公司的法例。  
「新加坡元」指 新加坡法定貨幣。  
「《證券及期貨 (非實物證券 市場)規則》」指 根據香《證券及期貨條例》制訂的《證券 及期貨(非實物證券市場)規則》。  
「證監會」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非實物證券登 記及轉讓系 統」指 非實物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就本公司 任何訂明證券而言,指藉電腦運作並具 有以下作用的系統(連同某些程序及其 他設施):(a)使股份及證券的所有權能夠 在沒有文書的情況下予以證明和轉讓; 及(b)對補充及附帶事宜提供便利。  
「虛擬會議技術」指 具有《法案》所賦予之涵義。  
「年」指 曆年。  

「寄存人」、「寄存處」、「寄存代理」及「寄存登記冊」分別具有 2001年證券及期貨法賦予的涵義,任何提述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亦括提述結算所(視情況而定)。  
「現時的地址」、「電子通訊」、「財務報表」、「相關中介機構」及「庫 存股份」分別具有公司法賦予的涵義。  
「緊密聯繫人」及「公司通訊」分別具有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或補充)賦予的涵義。  
(a) 凡提述書面,除非出現相反用意,須解釋為括對以書寫 或可代替書寫的任何方式或同時由上述不同方式製作的 內容的提述,並應括(本章程中另行特別指明或文義另 有所指則除外,並須遵從法令所載的任何制約、條件或限制) 以可見形式展示的任何文字、符號或其他資料的表述或 複製件,不論是實物文件還是電子通訊或任何其他形式。  
(b) 表示單數之詞彙應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示男性之 詞彙應括女性。表示人士之詞彙應括公司。  
(c) 為計算通知送達或視為已送達所需的天數,「足日的通知」 一詞不括通知送達或視為已送達當天及發出通知當天。  
(d) 除上文所述外,1965公司法及釋義法所界定之任何詞 彙或表述(倘並未有違主旨或文意),在本章程中具相同涵義。  
(e) 眉註和邊註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應影對本章程的詮釋。  
(f) 本章程提及任何法令時,指當時經修訂或重頒的該法令。  
(g) 在根據本章程之任何條文表明須通過普通決議案的情況下, 則倘通過特別決議案,仍將就任何目的而言具效力。  
名稱  
2. 本公司的名稱為杰地集團有限公司。名稱 
股東責任  
3. 股東負有有限的責任。股東責任 
業務  
4. (1) 在公司法及任何其他成文法及本章程的條文規限下,本 公司擁有:業務或活 動 
(a) 經?或從事任何業務或活動、採取任何行動或訂立任 何交易的完全行為能力;及  
(b) 就有關目的而言的十足權利、權力及特權。  
(2)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董事會可於其認為合適的期間 進行本章程明示或暗示授權本公司進行的任何分支或類 別業務,且一旦董事會認為不宜開始或進行該等分支或 類別業務,則無論該等分支或類別業務實際上是否已經 開始,均可由董事會中止。  
公眾公司  
5. 本公司是一間公眾公司。公眾公司 
註冊辦事處  
6. 辦事處應位於董事會不時釐定的新加坡地點。辦事處地 點 
股份  
7. (1) 本公司有權發行不同類別的股份,括附帶特別、有限 或有條件投票權或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發行不同 類別股份 
(2) 普通股以外的類別股份所附帶的權利須於本章程中寫明。普通股以 外的類別 股份附錄三第 9段
(3) 儘管第7(1)及7(2)條另有規定,除非獲本公司股東以特別 決議案批准,否則本公司不得落實發行附帶特別、有限 或有條件投票權或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發行附帶 特別投票 權等的股 份須經特 別決議案 批准 
(4) 如果本公司發行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則該等股份的名 稱須有「無投票權」字眼,而若本公司股本括附帶不同 投票權之股份,則除附帶最優先投票權之股份外,其餘 各類別股份的名稱均須有「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 等字眼。普通股以 外的類別 股份的名 稱附錄三第 10(1)及 10(2)段
(5) 本公司可發行毋須向本公司支付代價的股份。發行毋須 支付代價 的股份 
(6) 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不得發行 不記名股 份 
8. 在法令及本章程的規限下,未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事先批准, 董事會不得發行任何股份,惟根據本條文及在遵守第69條及 當時已發行的任何股份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董 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代價(如有)及時間配發 及發行股份或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出售該等股 份予董事認為合適的人士,不論是否以現金支付該等金額(如有) 的任何部分,董事會亦可發行附帶其認為合適的優先、遞延、 有限制或特別權利、特權或條件的任何股份,亦可發行本公 司須要或可選擇贖回的優先股,贖回條款及方式由董事會確 定,惟:發行股份 
(a) 在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相反指示的規限 下,為募集現金而向持有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發行股份, 須盡量按該等股東當時所持股份數目的比例發行,而第 69(1)條第二句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後適用;及  
(b) 任何其他股份發行,所發行的股份總數若超過第69(2)條 所述的上限,則須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批准。  
9. 儘管本章程另有規定,庫存股份須受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及限 制規限,並可由本公司根據公司法並按其允許的方式處理。 為免生疑問,除公司法有明文規定外,本公司無權享有本章 程項下的任何股東權利。庫存股份 
10. 在不損害任何當時已發行股份或類別股份先前所賦予之任 何特別權利情況下,本公司所發行之任何股份可附有可由本 公司不時藉普通決議案或(如法令有所規定)特別決議案釐定(或 在無任何有關決定之情況下,可在法令的規限下由董事會釐 定)之有關股息、資本返還、表決或其他方面之相關優先、遞 延或其他特別權利或受限制規限,而在法令之條文規限下, 本公司可發行本公司須要或可選擇贖回的任何優先股。增設特別 權利 
11. (1) 優先股可在法律或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有關限制下予 以發行。就收取通知、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以 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方面,優先股股東可享有與普通 股股東同等的權利。優先股股東亦有權於任何就削減資 本或清盤或批准出售本公司的業務而召開的任何股東大 會上表決或有權就於股東大會上提呈直接影彼等的權 利及特權的或優先股股息多於六(6)個月後方支付的建議 進行投票。倘優先股獲發行,已發行優先股總數在任何 時候均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總數。優先股附 帶的權利附錄三第 6(1)段
(2) 本公司有權進一步發行與不時已發行或將予發行優先股 享有同等權益或優於該等優先股的優先股本。進一步發 行優先股 
12. 倘於任何時候股份劃分為不同類別,則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 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 規定)變更或廢除可經該類別已發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 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獨立股東大會所通過的 特別決議案批准而作出,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進行清盤,而 就各有關特別決議案而言,公司法第184條根據實際情況適用。 就各有關獨立股東大會而言,章程有關股東大會之條文根據 實際情況作適當變動後適用,更改股份 權利附錄三第 6(2)段、 聯合政策 聲明第 31(a)、 32 及33段
惟:  
(a) 必要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持有或以受委代表或受權人身 份代表佔該類別已發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人士及任何 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或受權人出席的任何股份持有人可 發投票,惟倘在大會上未能達到通過該特別決議案所 需的大比數,而在大會召開之後兩個月內徵得持有該類 別已發行股份四分之三持有人的書面同意,則其具有猶 如在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通過的效力及作用;及  
(b) 倘某類別的全部已發行股份由一名人士持有,則必要法 定人數應為一名人士,而親身或委派代表或受權人出席 的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可發投票表決。  
13. 償還可贖回優先資本以外優先資本或優先股股東權利的任 何更改必須遵照相關優先股股東的特別決議案方可作出。惟 倘在大會上未能達到通過該特別決議案所需的大比數,而在 大會召開後兩(2)個月內徵得持有有關優先股四分之三的持 有人的書面同意,則其具有猶如在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通過 的效力及作用。更改優先 股股東權 利 
14. 任何一類附帶優先權的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獲賦予的權利, 不得視為可藉增設或發行更多就參與分配本公司溢利或資 產而言於若干或所有方面地位相同(不括優先權)的股份而 更改,惟該類股份的發行條款或本章程另有註明除外。影優先 權之進一 步股份發 行 
15. 如果根據任何股份的配發條件,該股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發 行價款須分期支付,每筆分期款項到期時必須由當時為該股 份登記持有人的人士或其個人代表支付予本公司,惟本條文 不影任何同意支付上述款項的獲配發人的責任。分期付款 
16. 本公司可按董事認為合適的費率或金額及方式支付任何股 份發行或股份購買或收購產生的任何開支(括經紀佣金或 佣金)。有關開支可全部或部分以現金或本公司的已繳足或 部分繳款股份支付。作為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本公司之 任何股份或促致或同意促致認購本公司之任何股份之代價, 本公司可在上述佣金之上或代替上述佣金而向任何有關人 士賦予可於特定時間按特定價格或董事可能認為合適的有 關其他條款及條件認購本公司之特定數目股份之期權。支付開支 (括經 紀佣金或 佣金) 
17. 除非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許可,否則本公司資金之任何 部分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購買或認購或提供以任何本公司(或 其控股公司,如有)股份作抵押之貸款。除非公司法授權,否 則本公司不得提供旨在購買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如有)股 份或與此相關的任何財務資助。本公司股 份作為抵 押 
18. 如發行任何股份的目的在於籌集資金以支付任何工程或建 築物的建造費用或提供任何工業裝置而在一段相當長期間 內不能實現盈利的,則本公司可按當時已繳足的股本就有關 期間支付利息(庫存股份除外),並在公司法第78條所述的條 件及限制規限下,以資本利息的形式將因此支付的款項入賬 列作建造該等工程或建築物或提供工業裝置的成本的一部 分成本。支銷資本 利息的權 力 
19.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信託形式 持有任何股份,且即使已獲得有關通知,亦不會以任何形式 受約束或被逼承認任何股份的衡平、或然、未來或部分權益, 或任何零碎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 (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惟已經在股東名冊中被列 為該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倘在股東名冊中被列為該股份的登 記持有人之人士為寄存處)就有關股份名列寄存登記冊之人 士(不括寄存處或其代名人,視情況而定)對該等股份所擁 有的全部絕對權利除外。本公司不 承認信託 
股票  
20. 凡姓名載入股東名冊的每位人士,應有權透過非實物證券登 記及轉讓系統、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及《證券及期貨(非實物證券市場)規則》(如適用)批准的任 何其他系統,遵照聯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規例以非實物 形式持有其股份。倘股份以實物股票形式持有,則凡於股東 名冊上登記為股東的人士,均有權於任何股份申請結束日期 或(視乎情況而定)遞交過戶文件日期後十(10)個市場交易日 (或交易所可能批准或公司法或ASR準則規定的有關其他期限) 內,就所配發或轉讓的任何一類別的所有股份獲發一張股票 或就一部分股份分別以合理數額區分的多張股票。倘股東僅 轉讓股票中部分股份或倘登記股東要求本公司註銷任何股 票並發行新股票以按不同形式分拆其持有之股份,則舊股票 須註銷並就有關股份之餘額發行新股票以取代,而有關股東 須就各新股票支付不超過2新加坡元的費用或董事會依據交 易所上市規則或ASR準則可能規定的該等限制所釐定的其他 費用。倘股東是寄存人,本公司就寄存人在以供股形式或其 他優先發售或紅股發行形式發行新股份的總權利向寄存處 交付的暫定配發或股票,以已交付為限,應解除本公司就 寄存人的個別權利對各寄存人的任何進一步責任。本公司須 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按非實物證券市場制度所要求, 促使其股份以非實物形式持有、轉讓及登記,括企業行動 的電子程序。股票權利附錄三第 1(1)段
21. 董事會保留任何無人認領的股份證明書(或股票證明書(視情 況而定))並不構成本公司成為有關股份╱股票的受託人。任 何股份證明書(或股票證明書(視情況而定))倘在簽發股份證 明書(或股票證明書(視情況而定))日期計六(6)年之後無人 認領可予沒收。一旦沒收便須根據本章程按實際情況作適當 處理。證明書保 留 
22. 倘以實物股票形式持有,則股份的所有權證明書必須按董事 不時指定的方式蓋章簽發。每張證書須有至少兩名董事或一 名董事及秘書或由董事委任的其他人士的親筆簽名或印製簽名, 並須註明相關股份的數目和類別、股份是否繳足或部分繳足 以及股份的尚欠款額(若有)。印製簽名可以機器、電子或其 他方式複製,惟複製簽署的方法或系統須事先獲得董事批准。 證明書不得代表超過一個類別的股份。股票形式附錄三第 2(1)段
23. (1) 根據公司法條文,倘任何股票塗污、損壞、損毀、遺失或 失竊,只要出示有關證明及由股東、受讓人、有權收取的 人士、買方、交易所的成員商號或成員公司或代表其客 戶按董事所要求開具的彌償書(若需要),即可予更換。倘 股票遭污損或破損,必須交出原有股票,而在任何情況下, 均須支付不超過2新加坡元的費用(或交易所不時釐定或 董事不時規定之有關最高金額)。倘股票遭損毀、遺失或 被盜,股東或有權獲更換該股票的人士亦須承擔損失, 並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調查該等損毀、遺失或失竊的證 據的所有附帶支出。股票的補 發 
(2) 倘根據本章程項下權力轉讓任何股份,而該等股份的前 度持有人尚未向本公司交回有關股票,董事會可按其認 為合適並有別於尚未交回股票的方式簽發新股票。以新證明 書取代未 交回證明 書 
股份聯名持有人  
24. 倘兩(2)名或以上人士為任何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則彼等將被 視為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持有該等股份,並享有生承繼權利, 惟須符合下列條文的規定:聯名持有 人作為聯 權共有人 持股附錄三第 1(3)段
(a) 本公司無責任登記超過四名人士為任何股份的持有人, 惟已故股東的遺囑執行人、遺產受託人或管理人除外;僅限3名 聯名持有 人附錄三第 1(3)段
(b)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對應就該等股份支付的所有款項個 別及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共同及個 別承擔責 任 
(c) 倘該等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人身故,本公司僅會承認生 為擁有股份的任何所有權的人士,惟董事可要求出示 其認為合適的身故證明;生承繼 權利 
(d) 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可就有關股份的應付該等聯名 持有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或應派發予該等聯名持有 人的財產發出有效收據;及收據 
(e) 股份聯名持有人中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方有權獲寄 發有關該股份的股票或收取本公司發出之通知,任何送 達該人士的通知應被視為已送達所有聯名持有人。獲交付股 票及通知 之權利 
股份轉讓  
25. 在本章程限制以及法律或交易所施加的任何限制規限下,任 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惟每份轉讓股份法定擁 有權的轉讓文據必須為獲交易所批准的書面形式或任何其 他董事會可接受的方式,並須連同將予轉讓股份的股票以及 其他董事會可能要求提供以證明有意轉讓人所有權或其轉 讓股份之權利的證明(如有),一併交回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 指定的其他地點)進行登記。在公司法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 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非實物證券市場)規則》) 的規限下,股份轉讓亦可透過非實物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聯交所或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系 統以非實物形式進行。轉讓方式附錄一 A第7(8) 段、附錄 三第1(4) 段
26. 不同類別的股份不得以同一份轉讓文據轉讓。不同股份 類別 
27. 在公司法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 券及期貨(非實物證券市場)規則》)的規限下,股份轉讓可透 過非實物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聯交 所或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系統以非實物形式進行,毋需書 面轉讓文書。就實物股份而言,股份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 承讓人雙方或彼等的代表簽署及有見證人在旁,惟倘承讓人 為寄存處或其代名人(視情況而定),則轉讓文據須以親筆或 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進行 方為有效,縱使有關文據未經寄存處或其代名人(視情況而定) 或其代表簽署或見證。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 承讓人的姓名在股東名冊列為有關股份持有人,惟董事可於 彼等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免除由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轉讓人及 承讓人執 行轉讓 
28. 本公司可保留所有已登記的轉讓文據,惟董事會可能拒絕登 記的任何轉讓文據須(詐騙情況除外)退還予遞交的人士。保留轉讓 文據附錄三第 1(1)段
29. 無論如何,股份不得轉讓予任何嬰兒、破產人士或精神紊亂 以及無能力管理其本身或事務之人士。嬰兒、破 產人士或 精神紊亂 人士附錄一A 第7(9)段
30. 除法律存在任何相反規定外,本公司有權隨時銷毀所有已登 記並由登記日期後已屆滿六(6)年的轉讓文據及所有由記錄 日期後已屆滿六(6)年的股息委託文件和更改地址通知書以 及所有已被註銷並由註銷日期後已屆滿六(6)年的股票,並應 為本公司的利益而不可推翻地推定,每項基於已被銷毀的轉 讓文據或其他文件而聲稱登記於股東名冊的事項,均是適當 地及正確地作出;每份被銷毀的轉讓文據均是已被適當地及 正確地登記的有效文件;每張被銷毀的股票均是已被適當地 及正確地註銷的有效股票;以及任何其他於上文中提及的被 銷毀文件,均為符合本公司簿冊及記錄所載詳情的有效文件,轉讓銷毀 
— 惟:  
(a) 上述條文只適用於在真誠行事下銷毀的文件,以及並不 知悉有關文件的申索(不論任何一方)下進行銷毀;  
(b) 本章程所載內容不應被理解為把早於上述期限銷毀文件 的責任加諸本公司,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不會把若無 本條則不會加諸本公司的責任加諸本公司;及  
(c) 本章程對任何文件銷毀的提述,括以任何形式處置該 等文件。  
31. (1) 在本章程、公司法規限下或按交易所規定,除法律或規則、 細則或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外,概無限制轉讓繳足股份, 惟董事會可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 的轉讓,而倘股份為未繳足股款,則可拒絕登記向彼等 並不批准的承讓人的轉讓。董事拒絕 登記的權 力附錄三第 1(2)段
(2) 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股份轉讓文據,除非:  
(a) 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不超過2新加坡元的有關費用(或 董事會經考慮交易所可能規定的任何有關限制後可 能釐定的其他費用)已就股份轉讓支付予本公司;支付轉讓 費用及按 金附錄三第 1(1)段
(b) 已根據任何當時生效之有關繳付印花稅的法律應就 每份股份轉讓文據支付適當金額的印花稅(如有);  
(c) 轉讓文據已存放於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的其他 地點,連同繳付印花稅的證書(如有)、與轉讓有關的 股票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規定顯示轉讓人具有作出轉 讓的權利以及(倘轉讓文據乃由其他人士代表簽立)該 名人士如此行事的權利的其他證據;及  
(d)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32. 倘董事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彼等須於轉讓文件送交本公 司當日後十(10)個交易日(或交易所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的期間) 內按照公司法規定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通知。拒絕登記 通知 
33. 股東名冊及寄存登記冊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時間及 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惟有關登記冊在任何一年總共 不得暫停登記超過三十(30)日,而在該等期間,董事會可暫停 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此外,本公司亦須就有關暫停登記 向交易所(按交易所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發出事先通知,闡 述作出暫停登記的期間及目的。暫停辦理 股份過戶 登記手續 
34. 本章程所有條文概不影董事會承認獲配發股份人士放棄 有關股份歸他人所有。放棄配發 
35. 本公司或其董事會或任何其高級職員概不負責登記或執行 有關當事人表面作出的股份轉讓,即使因欺詐或不為本公司 或其董事會或其他高級職員所知的其他原因,其在法律上對 轉移擬定或聲稱將予轉讓的股份的所有權無效或不足夠,及 即使轉讓人及承讓人之間的轉讓可能須取消,而儘管本公司 可能知悉有關轉讓文據已經轉讓人於有關承讓人名稱或所 轉讓股份詳情的留白處簽署或簽立及轉交,或以有缺陷的方 式實施。在上述各情況下,登記為承讓人的人士、其遺囑執 行人、受託人、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將單獨有權被確認為 該等股份的持有人,而就本公司而言,先前持有人將被視作 已轉讓其全部股份所有權。針對違法 轉讓的彌 償 
股份轉交  
36. 倘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身故,則其一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 為聯名持有人)及已故股東之遺囑執行人、受託人或遺產 管理人(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為就擁有其於股份 中權益而獲本公司認可的唯一人士,惟本章程所載內容並不 會解除已故股份持有人的遺產就其單一或聯名持有的任何 股份涉及的任何責任。因身故而 轉交 
37. 倘為寄存人之股東身故,則其一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為 聯名持有人)及已故股東之遺囑執行人、受託人或遺產管理 人(倘其為單一持有人且該遺囑執行人、受託人或遺產管理 人已就已故股東之任何股份記入寄存登記冊)將為就擁有其 於股份中權益而獲本公司認可的唯一人士;惟本章程所載內 容並不會解除已故寄存人(不論單一或聯名)的遺產就其持有 的任何股份涉及的任何責任。因寄存人 身故而轉 交 
38. (1) 因任何名列股東名冊之任何股東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擁有 股份法定擁有權的任何人士,有權擁有股份法定擁有權 且名列股東名冊的任何嬰兒的監護人及任何合法擁有管 理名列股東名冊且精神紊亂及無自理能力或無法管理其 事務之股東遺產之權利的人士,於出示董事會要求的所 有權證據後,可選擇登記本人成為股份持有人或向其他 人士轉讓該股份,惟於任何情況下,董事會同樣有權拒 絕或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猶如股東轉讓股份的 情況般。於若干情 況下成為 有權享有 股份之人 士可予登 記 
(2) 上述如此成為有權享有股份之人士,如選擇將其本人登記, 應向本公司交付或送交一份由其本人簽署並述明所作選 擇之書面通知。倘該人士選擇將股份轉讓予其他人士, 則須將有關股份過戶予該人以證實其選擇。本章程中一 切關於股份轉讓權利及股份轉讓登記的限定、限制及條文, 均適用於前述的任何有關通知或股份轉讓文件,猶如股 份並未轉交,而有關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文件是由透過轉 交而轉出所有權的人士簽署的股份轉讓文件。股份轉交 規定 
(3) 董事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任何有關人士選擇在股東名 冊登記本人為股東或(視情況而定)就該股份被列入寄存 登記冊或轉讓該股份。如果在60天內不遵守通知,則董事 會其後可暫停支付應就有關股份支付的一切股息或其他 款項,直到通知的要求得到遵守為止。向未登記 執行人及 受託人發 出登記通 知 
39.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遵照本章程的條文,否則根據第36、 37或38條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在向本公司提供董事會可合 理要求以顯示彼對股份所有權的證據時)將有權享有猶如彼 為有關股份的股東而應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惟彼無 權就有關股份(獲董事會授權除外)在本公司大會上行使以股 東身份賦予的任何權利或(除上述外)股東就有關股份的任 何權利或特權,除非及直至彼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為止; 但在任何情況下,董事會可在任何時間發出通知,要求任何 上述人士選擇在寄存登記冊登記自身姓名或轉讓股份,而如 果在六十(60)天內不遵守通知,則董事會其後可暫停支付應 就有關股份支付的一切股息或其他款項,直到通知的要求得 到遵守為止。享有股份 權利之未 登記人士 的權利 
40. 必須就登記任何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結婚或死亡證書、 授權書或有關或影任何股份的所有權的其他文件向本公 司支付費用,該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2新加坡元或董事會可 能不時規定或釐定或交易所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金額。登記遺囑 認證書等 的費用附錄三第 1(1)段
無法聯絡之股東  
41. (1) 在不損及本公司根據第41(2)條享有的權利下,若有關支 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獲 派股息的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有權於有關支票 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停止寄發獲派股 息的支票或股息單。停止寄發 支票或股 息單的權 力附錄三第 13(1)段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之規定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僅限於下列情況:出售無法 聯絡股東 的股份的 權力附錄三第 13(2)段
(a) 合共不少於三份與有關股份的股息相關的所有支票 或股息單(於有關期間按本章程許可的方式送交有關 應就該等股份以現金支付予其持有人之款項)仍未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 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顯示該股東(即該等股份 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擁有該等 股份權益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c) 如交易所規則及規例有所規定,本公司已向交易所發 出通知並按照其規定在報章刊登廣告表示有意按照 交易所所規定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該廣告 之日計三個月期間或交易所允許的較短期間經已 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第41(2)(c)條所述刊登廣告之 日前十二年至第41(2) (c)條所述期間屆滿止的期間。  
(3) 為達成任何有關出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士轉讓上述股 份而由該人士或其代表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過戶文據, 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因股份轉交而享有該等股份 權益的人士簽立,買方無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 其於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有任何不合規 則或無效之處而受影。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所得款項淨額後,即欠負該位前 股東一筆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概不會就該債 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而本公司無須對自 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 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 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 本條下的任何出售仍然有效及有作用。出售無法 聯絡股東 的股份 
催繳股款  
42. 董事可不時酌情向股東催繳彼等所持股份或彼等所持任何 類別股份之任何尚未繳付並且根據股份發行及配發條件未 於指定時間繳款的股款;且每一位股東須(在收到最少十四(14) 天之通知,指明一個或多個繳付時間及地點後)於指定之時 間及地點向本公司繳付被催繳的股款。催繳股款可分期支付。 股份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對相關全部催繳股款負責。董 事會有權決定取消或延遲任何催繳。董事會可 催繳股款 
43. 董事會授權催繳的決議案獲通過之時將視為催繳已經作出。作出新催 繳的時間 
44. 倘股東未能於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繳付股份之催繳股款,則 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之利率(不超過年息十厘(10%))就 未繳款項繳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止之利息, 另亦須繳付本公司因促使繳付款項或催繳款項或分期款項 欠繳所產生或承擔的所有成本、費用及開支,惟董事會可自 主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成本、費用及開支。利息及其 他逾期付 款費用 
45. 就本章程的所有目的而言,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須於配發 時或任何指定日期繳付的款項或任何催繳的分期付款,一概 視為已適當作出的催繳,須於指定繳款日期繳付,如不繳付, 本章程中有關支付利息及費用和沒收等條文以及法令或本 章程所有其他相關條文均告適用,一如該款項是一次適當作 出並按本章程規定作出通知的催繳。於配發時 或其他指 定日期到 期的款項 
46. 董事會可以在發行股份時為持有人定出不同的須支付催繳 金額和支付時間。董事區別 處理的權 力 
47. 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收取任何願意預繳股款之股東有關其 持有股份之全部或部分未催繳及未付股款,而相關預繳股款 將用以償付(只要能夠延及)催繳的股份涉及的債項,就上述 已收取及不時超出有關股份催繳金額的款項,本公司可按付 款的股東與董事協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惟在未經本公司於股 東大會批准的情況下,有關利率不得超過年息十厘(10%)。就 預繳股款股份支付的資本於附帶利息之時不賦予有關股份 持有人權利就有關股份參與其後宣派的股息及任何其他分派。預繳股款附錄三第 3(1)段
沒收股份  
48. 倘股東於指定繳付日期或之前仍未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 繳股款分期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董事會可在其後有關催 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的期間,隨時向股東送 達通知要求股東繳付該仍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連 同任何就此應計的利息及本公司因未取得股款而產生的任 何費用。要求支付 未繳催繳 款項的通 知 
49. 有關通知須另行指定通知要求支付款項的日期當日或之前 的日期(不遲於送達通知日期後十四(14)日)。有關通知亦須 指定繳款的地點,並聲明如果不在指定時間或之前繳款,被 催繳股款的股份可遭沒收。通知須指 定付款日 期及地點 
50. 若上述任何有關通知的規定未獲遵守,其後董事可在通知要 求支付的款項尚未繳付的任何時間通過決議,將該通知所涉 及的股份沒收。不遵守通 知而沒收 股份 
51. 沒收股份括有關股份在沒收前實際尚未派付的所有股息, 即使已經宣派。沒收括 全部股息 
52. 董事會可接納任何可根據本條章程予以沒收的股份交回。董事可接 納股份交 回 
53. 股份的沒收或交回涉及消除有關股份於沒收或交回時的所 有利息、就有關股份對本公司提出的所有申索及訴求,及被 沒收或交回股份的股東與本公司之間有關該股份的所有其 他附帶權利和責任,惟就過往股東而言,該等權利和責任在 本章程中明確註明保留或由公司法賦予或加諸除外。消除沒收 的股份 
54. 即使已作出有關沒收,董事會可以在被沒收的股份以其他方 式遭處置之前隨時准許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付利息 及就該股份招致的一切費用的條款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 款(如有)取消該沒收。董事會可 允許贖回 沒收的股 份 
55. 被沒收或交回的股份成為本公司的財產,可按董事會認為合 適之條款及方式向在沒收或交回之前乃該股份的持有人或 有權取得該股份的人士,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再配發或 另行處置,並可在有關出售或處置前任何時間根據董事會認 為合適之條款取消沒收或交回。為進行任何相關出售、再配 發或其他處置,董事有權或可授權其他人士將股份轉讓予買方。出售沒收 的股份 
56. 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的代價(如有), 並可就股份以獲出售或處置股份的人士為受益人簽署轉讓文據, 而該人士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理會購買款項(如 有)的運用情況,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 份程序的任何違規或無效而受到影。本公司可 收取出售 代價 
57. 倘任何股份被沒收並出售,在支付未繳付的催繳股款及應計 利息及開支後的任何剩餘款項,應支付予被沒收股份的人士 或其遺囑執行人、受託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讓人或其指示的 人士。沒收的所 得款項餘 額的應用 
58. 凡被沒收股份或已交回股份的人士均不再是該等股份的股東, 然而,儘管股份被沒收或交回,其依然須向本公司支付股份 被沒收或交回當天其就該等股份須支付給本公司的一切款 項連同利息,計息期是股份被沒收或交回當天直至就股份付 款當天,息率是年息十厘(10%() 或董事批准的較低息率);但 如果及當本公司悉數收到就該等股份支付的一切款項,則其 責任即告終止。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強制執行有關付款,而不 對於沒收或交回時股份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豁免支付全部 或部分款項。被沒收股 份的股東 的義務 
59. 任何沒收通知須立即向被沒收股份的持有人或藉傳轉而獲 得資格享有被沒收股份的人士(視情況而定)發出,並須在股 東名冊或寄存登記冊(視情況而定)於該股份旁記錄該項沒收 及有關日期以及已發出通知的情況。本條的規定僅屬指示性質, 沒有發出通知或作出上述記錄均不會使沒收在任何方面失效。沒收通知 
股份留置權  
60. (1) 本公司對股東名下(不論單獨持有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 所有未繳足股款的股份及該等股份不時獲宣派的所有股 息具有首要留置權及抵押。有關留置權將限於其已到期 及未付的特定股份的未繳催繳及分期款項,以及本公司 可能依法被催繳就股東或已故股東的股份支付的金額。 董事會可放棄任何已產生的留置權,並可決定任何股份 可於有限期間內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本條的規定。本公司之 留置權 
(2) 股東在支付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不論單獨持有或與其他 人士聯名持有)當時到期須支付的一切催繳款項連同利息 及費用(如有)之前,一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行使任何 股東特權。  
61. 為執行上述留置權,董事可以彼等認為適當之方式出售受留 置權規限之全部或任何股份,但除非留置權所涉及之若干款 項已到期須繳付,否則不得作出出售,而在以董事會認為適 當之方式向有關股東或藉轉讓而有權享有有關股份之人士(如有) 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及要求支付該筆已到期須繳付之款項及 知會因股份欠繳股款而有出售意圖後十四日內,亦不得作出 有關出售。為使任何有關出售或其他安排生效,董事會有權 或可授權若干其他人士將股份轉讓予買方。出售受留 置權規限 之股份 
62. 任何上述出售之所得款項淨額將用於清償股東就股份結欠 本公司的未繳催繳及應計利息及費用,而餘款(如有)應支付 予股份遭沒收的人士或彼之遺囑執行人、受託人、管理人或 受讓人或彼指示的其他人士;惟本公司於緊接出售有關股份 前將一直就結欠本公司但現時毋須繳付的任何款項餘款享 有與其就股份所擁有類似的留置權。出售所得 款項之運 用 
63. 為達成任何該等出售,董事會可授權他人轉讓售予買方的股 份且董事會可將買方姓名於股東名冊內登記為股份持有人, 而買方無須理會轉讓的合規性或有效性,不會因程序上有任 何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影,亦無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 於其姓名登記於股東名冊後,該出售的有效性不得被任何人 士質疑以及因該出售而引致任何蒙受損害人士之補償僅為 損害賠償及僅針對本公司提。轉讓及出 售股份所 有權 
64. 董事作出的書面法定聲明指出股份已於聲明所述日期遭正 式沒收或交回或出售以履行本公司留置權,即為該聲明所述 事確鑿證據,藉此,任何人士不得宣稱擁有該股份。有關聲 明及本公司收取就出售、再配發或處置所給之代價(如有)連 同交付予有關買方(或倘買方為存託人,予寄存處或其代名 人(視情況而定))或有關之承配人之蓋有印章之股票,將(若 有需要,簽立轉讓文件)構成股份之良好擁有權,而股份將以 被出售、再配發或處置之人士之名義登記於股東名冊作為股 份持有人,或(視情況而定)登記於股份寄存登記冊。有關人 士無須理會購買款項(如有)的運用情況,其於該股份的所有 權概不會因股份沒收、交回、出售、再配發或處置程序有任 何不合規則或無效之處而受影。股份遭正 式沒收之 法定聲明 
股份轉換為股額  
65. 本公司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將任何繳足股份轉換為股額 並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將有關股額再轉換為繳足股份。股份轉換 為股額及 再轉換為 股份 
66. 當任何股份轉換為股額,有關股額的各持有人可按本公司於 股東大會上指示的方式轉讓其各自於當中的權益或其權益 的任何部分,倘無有關指示,則相關權益可按股份轉換為股 額前採用的轉讓方式及所根據的相同規例或按情況容許下 盡量接近的條件轉讓。惟董事會可不時酌情釐定可轉讓股額 單位的最低數目。股額轉讓 
67. 股額持有人將根據其持有的股額單位數目,就股息、股本返還、 投票及其他事宜享有同等權利、特權及利益,猶如彼等持有 產生股額的股份,惟原本不會賦予該特權或利益(如於股份 中存在)的任何有關股額單位數目概不會賦予有關特權或利 益(惟股息及股本返還及清盤時的資產除外);而轉換概不影 或有損所轉換股份附帶的任何優先或其他特權。股額持有 人的權利 
68. 本章程適用於繳足股份的所有有關條文適用於股額,而於所 有有關條文中,「股份」及「股東」詞彙應括「股額」及「股額 持有人」。詮釋 
股本變更  
69. (1) 在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能作出的任何相反指示的規限 下或除非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獲准許,所有新股份須於 發行前向於要約日期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的人 士要約出售,並於情況許可下,以盡量貼近其有權收取 或持有現有股份數目的比例進行。要約須透過通告作出, 列明要約的股份數目,及設定如要約不獲接納將視為拒 絕的限期;而在限期屆滿後,或在收到獲要約人士有關 其拒絕接納所要約出售的股份的通知後,董事會可以其 認為最有利於本公司的方式處置該等股份。董事亦可以 同樣的方式處置其認為無法根據本第69(1)條方便地要約 出售的任何新股份(因新股份轉換為有權獲要約新股份的 人士所持有股份之比例所致)。向股東要 約出售新 股份 
(2) 儘管有第69(1)條,惟在第7(3)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透過 在股東大會提呈普通決議案,無條件地或在普通決議案 — 可能訂明的有關條件規限下,授予董事會一般授權,以:董事會發 行新股份 及訂立或 授出工具 的一般授 權 
(a) (i) 透過供股、紅股或其他方式發行本公司股份;及╱ 或  
(ii) 訂立或授出可能或將須發行股份的要約、協議或 購股權(統稱「工具」),括但不限於增設及發行(以 及調整)認股權證、債權證或其他可轉換為股份的 工具;及  
(b) (儘管普通決議案所賦予的授權可能不再生效)於普通 決議案生效時根據董事會所訂立或授出的任何工具 發行股份,  
— 惟:  
(1) 根據普通決議案所發行的股份總數(括根據普通決議案 所訂立或授出的工具將予發行的股份)須受限於交易所可 能規定的有關限制及計算方式;  
(2) 於行使普通決議案所賦予的授權時,本公司須遵守當時 生效的交易所上市規則(除非獲交易所豁免遵守)以及本 章程的條文;及  
(3) (除非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撤回或變更)普通決議案所賦 予的授權於通過該項普通決議案後的下一個本公司股東 週年大會結束後,或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股東週年大 會的日期,或公司法可能規定的有關其他期限屆滿時(以 最早為準),不得繼續生效。  
70. 儘管上文第69條有所規定,但在不違反公司法下,不得規定 董事會向因為外國證券法而倘未登記有關股份或工具或發 行招股章程或其他文件便不能作出要約出售股份或訂立或 授出工具的股東要約出售任何新股份或訂立或授出任何工具, 但可在其全權酌情決定並按照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有關條款 及條件按其認為對本公司最有利的方式代表該等股東出售 新股份的權益。  
71. 在根據本章程所載權力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下,藉增 設新股份而籌集的任何資本應被視為含普通股的原有資 本的一部分,並須受制於有關支付催繳款項、轉讓、轉移、沒 收、留置權及其他方面的相同條文,猶如其為原有資本的一 部分。所籌集資 本視為原 有資本 
72. (1) 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合併、註 銷及拆分 股份的權 力 
(a) 合併及拆分全部或任何其股份;  
(b) 拆細其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惟須受法令及本章程的 條文規限),前提為就有關拆細而言,小額股份的已繳 付與尚未繳付(如有)部分之比例應與分成小額股份之 前的股份的比例相同;  
(c) 註銷於通過決議案日期尚未獲任何人士接納或同意 接納或已沒收的股份,並按就此註銷的股份數目扣減 其股本數額;及  
(d) 在法令條文的規限下,將其股本或其任何類別的股份 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2) 本公司可透過特別決議案並根據法令及在其規限下,將 一類股份轉換為另一類股份。轉換股份 的權力 
73. (1) 本公司可以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或任何不可分派儲備, 惟須受法律規定之任何要求及同意規限。削減股本附錄一A 第7(6)段
(2) 根據公司法之條文、交易所之上市規則及任何適用法律 或法規,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按本公司認為 合適的條款及公司法規定的方式購回或以其他方式購入 其發行的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購股權、債權證、債股、 債券、承擔、證券及所有其他股權、衍生工具、債務及金 融工具。就購回可贖回股份而言,倘非經市場或以招標 方式購回,則必須根據公司法條文、交易所上市規則及 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限定在某一最高價格,而倘以招標 方式購回,則招標必須向全體持有本公司可贖回股份的 股東一視同仁地發出。倘公司法、交易所之上市規則及 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有所規定,本公司如此購回或購入 的股份應被視為於本公司購回或購入時即時註銷,惟根 據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以庫 存方式持有除外。按上文所述註銷任何股份時,該股 份附帶的權利及特權應告屆滿。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 公司可按照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任何適用法律及 法規允許之有關方式處理如此購回或購入的任何股份( 括但不限於將有關股份持作庫存股份)。在不影上文所 述的情況下,在註銷本公司根據本章程及公司法購回或 以其他方式購入的任何股份後,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 應扣減就此註銷的股份數目,而倘任何該已註銷股份乃 以本公司股本購回或購入,則應相應扣減本公司股本數額。購回股份 的權力附錄三第 8段
股東大會  
74. 除公司法另行許可外,本公司須於每個歷年在該年舉行的 任何其他會議以外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 並須於召開大會的通告註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一次股東週 年大會的舉行日期跟上一次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日期之間 不得相隔超過十五(15)個月。股東週年大會必須在董事會指 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股東週年 大會聯合政策 聲明第36 段
75.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均稱作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 大會 
76. 董事會只要認為恰當,可以隨時召集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 別大會亦可經股東根據公司法提請召開,如果無股東提請, 根據公司法規定,可由括持有不低於本公司已繳足股款股 份總數10.0%的本公司少數權益股東在內的提請人提請召開。召集股東 特別大會聯合政策 聲明第39 段
77. 任何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必須由會議召集人決定。會議舉行 的時間和 地點 
股東大會通知  
78. 倘建議在任何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或(除法令規定外) 已根據公司法就決議案向本公司作出特別通知,須至少以 二十一(21)個足日的書面通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或任何其 他股東大會須至少以十四(14)個足日的書面通知召開。通知 均須註明舉行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有關通知須以下述 方式送交所有股東,惟根據本章程及公司法條文無權接收本 公司發出的有關通知的人士除外。通知期不括送達或視為 已送達通知的當天及發出的當天。只要本公司股份仍於交易 所上市,每次股東大會須於日報刊登及向交易所或本公司股 份上市所在的各證券交易所發出至少十四(14)日的通知。大會通知聯合政策 聲明第37 段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縱然其召開的通告期短於上文所指 的通告期,股東大會在下述情況下仍須視作已妥為召開:較短的通 告期 
(a) 倘屬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 股東同意召開該大會;及  
(b) 倘屬股東特別大會,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大多 數股東(即持有不少於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 股東的投票權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五(95%)之大多數股東) 同意召開該大會。  
倘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之人士送出大會通告或 該等人士並無收到大會通知,該大會之議程並不因此無效。意外遺漏 
79. 每次股東大會的通告須按本章程授權方式發送予以下人士:收取大會 通告人士 
(a) 持有附帶權利可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份的每位股東, 惟其於大會召開日期應已繳付就股份目前應付之所有催 繳及其他款項;  
(b) 由於原本有權收取大會通告的股東身故或破產或其他原 因而取得其股份的每名人士;  
(c) 每位董事;  
(d) 核數師(在不影第180條的情況下);及  
(e) 交易所。  
概無其他人士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告;惟倘大會乃為更改本 公司的宗旨而召開,則通告應符合公司法第33條有關債權證 持有人通告的規定。  
80. 每份有關通告須於合理顯眼處載列聲明,註明有權出席及投 票之股東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且受委代 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大會 通告內容 
81. 例行事項是指及僅括在股東週年大會中商議的以下類別事項, 即:例行及特 別事項 
(a) 接收及採納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核數師報告及須附 連於財務報表的其他文件;  
(b) 委任或續聘董事以填補因為輪任或其他形式退任而在會 議上出現的空缺;  
(c) 訂定根據第104(1)條建議支付予董事的袍金;  
(d) 宣派股息;及  
(e) 委任或續聘核數師、辭退核數師及訂定核數師的酬金或 釐定核數師酬金的訂定方式。 聯合政策 聲明第35 段
任何審議特別事項的會議,必須連同通知一併發出本公司有 關該特別事項的任何建議決議案聲明。  
82. 倘任何股東大會商議例行事項以外的事項(特別事項),通知 必須註明該特別事項的一般性質,若任何決議案擬採用特別 決議案形式或需要特別通知,通知便須括註明該情況的聲明。註明特別 事項性質 的通知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83. 當任何股東大會進行議事時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除委任主 席外,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項。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兩(2) 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可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股東」括作 為受委代表出席的個人,而法團股東在根據公司法第179(3) 條規定由代表出席時被視為親身出席,且有關法團代表不得 作為股東或受委代表或另一股東的法團代表出席會議。惟倘 (i)受委代表乃代表多於一名股東,則在釐定法定人數時,該 受委代表僅當作一名股東計算;及(ii)一名股東以多於一名受 委代表出席,則在釐定法定人數時,該等受委代表僅當作一 名股東計算;及(iii)在不影上述(i)及(ii)的一般性原則下,出 席及參與使用虛擬會議技術舉行的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成員(或 如成員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應計入相 關會議的法定人數。法定人數 
84. 倘於股東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分鐘內(或大會主席認為 適當而容許的較長時間)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大會(如在股 東要求下召開)須隨即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大會須延 後至下周同一日(或倘該日為公眾假期,則延後至該公眾假 期的下一個?業日)於相同時間及地點舉行,或延後至董事 可發出不少於十日通知而指定的其他日期、時間或地點舉行。 在續會上,親身或以受委代表或受權人或(倘為法團)代表出 席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將構成法定人數。如未有法 定人數須 延會 
85. 董事會主席或於其缺席時則副主席(如有)須以主席的身分主 持本公司每次股東大會,惟倘無主席或副主席,或彼在大會 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彼不願擔任主席, 則出席股東須在與會的董事中推選一位擔任會議主席,或倘 無董事出席,或倘所有出席董事均拒絕擔任主席,則出席股 東須在彼等中推選一位擔任大會主席。主席 
86. 具有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大會之主席,在會議同意下可(倘 如會議就此指示,則須)將會議之時間押後至另一時間(或無 限期押後)及╱或將會議之地點轉移至另一地點及╱或更改形 式(在符合法令及聯交所上市規則的條文並按照其規定的情 況下,實體會議、使用虛擬會議技術舉行的會議或混合會議), 由會議決定,除可在原先會議合法議事的事項外,任何續會 上將不處理其他事項。倘大會無限期押後,則續會的時間及 地點須由董事釐定。倘大會被押後三十(30)日或以上或無限 期押後,即須按原本會議之同樣方式發出不少於七日之續會 通告。除前文所述外,本公司不必發出續會通告或有關續會 上有待處理事項的通告。主席延會 
87. (1) 倘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股東大會上所有決議案應以 投票方式表決(除非該規定獲交易所豁免)。強制性投 票 
(2) 在第87(1)條及公司法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 大會表決的決議案應以舉手方式(無論以電子投票或其他 方式)表決,除非是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列 人士要求投票表決:在並非強 制性要求 投票表決 情況下的 表決方式 
(a) 大會主席;或  
(b) 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倘股東已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 任何一名該等受委代表均可代表該股東)或受權人或(倘 為公司)代表出席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至少兩名 股東;或  
(c) 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倘股東已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 任何一名該等受委代表均可代表該股東)或受權人或 (倘為公司)代表出席的一名或多名股東,或該等股東 的任何數目或組合,而該等股東持有或佔全體有權於 會上表決的股東總表決權不少於百分之五(5%);或  
(d) 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倘股東已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 任何一名該等受委代表均可代表該股東)或受權人或(倘 為公司)代表出席的一名或多名股東,或該等股東的 任何數目或組合,而該等股東持有或代表的賦予權利 可在大會上進行表決的股份,其已繳股款總額不少於 全部附帶該項權利的股份已繳股款總額的百分之五(5%)。  
根據第87(2)條提出的投票表決要求僅可經大會主席批准後撤回, 而上述任何要求不應妨礙大會繼續處理已要求投票表決所 涉問題以外的任何其他事項。除非要求進行投票表決且該要 求並無被撤回,否則主席宣佈決議案經舉手投票通過或一致 通過,或經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記錄於會議記 錄中,應為事實的確證,而毋須證明該決議案所錄得的贊成 或反對票數或比例。  
88. 不論是以投票還是舉手方式表決,倘票數相同,則主席除擁 有作為股東或作為股東受委代表而可能享有的投票權外,應 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票數相同 
89. 在第91條的規限下,表決須按大會主席可能指示的方式( 括採用電子投票、抽籤、投票書或選票)、時間及地點進行, 且可立即或於一段時間或續會後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而投票 表決結果將被視為以投票方式表決之會議之決議。倘就表決 的可接納性或否決表決存在任何爭議,將由主席處理,而主 席真誠作出的決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大會主席可(及倘交 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或倘大會有所指示)委任監票人並可將 大會押後,時間及地點由主席釐定,以宣佈投票表決結果。如何投票 表決 
90. 推選大會主席或有關延會問題的投票應立即進行。有關任何 其他問題的投票可立即進行,亦可於大會主席指示的有關其 後時間進行。並非即時進行的投票毋須發出通知。進行投票 表決的時 間 
91. 倘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原不應予以點算或原應予否定的任何 表決已點算在內,除非該失誤於發生失誤的大會或任何續會 上指出及大會主席認為足以令表決結果失效,否則不會令表 決結果失效。點票錯誤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的權利及股東的投票  
92. (1) 每一股東均有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就任何決議 案發表意見。出席股東 大會並於 會上發言 的權利聯合政策 聲明第38 段
(2) 在受限於且不影構成本公司當時股本組成部分的任何 類別股份當時附帶的任何表決特權或限制的情況下,有 表決權的股東各自均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受權人及(倘 為公司)代表進行表決。有一票以上投票權的人士無須盡 投其票或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股東的表 決權聯合政策 聲明第38 段
(3) 倘本公司獲悉,根據交易所規則及法規,任何股東須就 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僅可就本公司任 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倘該股東或其代表違 反有關規定或限制,則彼等所投的任何票數不予計算在內。 附錄三第 14段、聯 合政策聲 明第38段
(4) 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受權人或公司代表(倘適用)出席的 每一股東:  
(a) 於投票表決時,其就所持有或代表的每一股股份擁有 一票;及  
(b) 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惟:  
(i) 倘股東並非相關中介機構或結算所(或其代名人) 且由兩名受委代表作為代表,則僅由該股東全權 酌情確定(或如未能確定,則由大會主席(或獲其 授權的人士)酌情確定)的兩名受委代表中之一方 有權在舉手表決時表決;及  
(ii) 倘股東為相關中介機構或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且 由兩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作為代表,每一受委代表 將有權在舉手表決時表決。  
(5) 為釐定股東(寄存人)或其受委代表於任何股東大會可予 投票表決的票數,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就該名寄存人的 股份而言,指於相關股東大會舉行前七十二(72)小時經寄 存處向本公司證明,以其名稱存入寄存登記冊內的股份 數目。  
93. 神智不清或其人身或財產根據有關精神行為能力的法律須 以任何方式予以處置的股東,可以由所屬委員會、財產保佐 人或任何其他妥為管理其財產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類委員 會、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以由受委代表或受權人代為投 票,惟宣稱根據本條投票的人士必須在其擬投票的會議指定 舉行時間不少於七十二(72)小時前向辦事處送交董事會可能 要求的憑證後方可進行投票。神智不清 股東的表 決權 
94. 倘兩(2)名或以上人士聯名持有一股股份,則在就任何問題進 行投票時,排名首位的投票人的投票(不論親身或透過受委代表) 將獲接納,而該股份的其他登記持有人的投票將不獲接納,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將按股東名冊或寄存登記冊(視情況而定) 內姓名╱名稱的排名次序確定。已故股東的多名遺囑執行人、 受託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而言將被視為以該股東名義登 記的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聯名持有 人的表決 權 
95. 除章程或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外,除經正式登記且已就股份向 本公司支付所有催繳股款之股東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親 身或以受委代表、受權人或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大會 上就任何事宜投票。表決的權 利 
96. (1)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委任受委 代表 
(a) 並非相關中介機構或一家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 可委任不超過兩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股東大會並在 會上發言及表決。倘該名股東於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超 過一名受委代表,每名受委代表將代表的有關持股比 例須於代表委任表格訂明。倘未列明有關比例或數目, 則名列首位的受委代表被視為代表100%股權,而任何 名列其次的受委代表則作為首名受委代表的替代;及  
(b) 屬相關中介機構或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可委任 兩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股東大會並在會上發言 及表決,惟每名受委代表須獲委派行使該名股東所持 的不同股份所附的權利。倘該名股東於代表委任表格 委任超過兩名受委代表,每名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所涉 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須於代表委任表格列明。  
(2) 倘股東為寄存人,則本公司將有權:記錄在寄 存登記冊 內的股份 
(a) 拒絕於相關股東大會舉行時間前七十二(72)小時由寄 存處向本公司核證的寄存登記冊中並無任何以其名 義登記的股份的寄存人遞交的任何委任文據;及  
(b) 接納於相關股東大會舉行時間前七十二(72)小時於由 寄存處向本公司核證的寄存登記冊中以寄存人名義 登記的股份數目為該寄存人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投票 表決時合共可投的最高票數,而不論有關票數乃大於 或小於由該寄存人或其代表遞交的代表委任文據中 指定的數目。  
(3) 於釐定表決權及有關向其呈遞的填妥代表委任文據的其 他事宜時,本公司將有權及必須依據代表委任文據所作 出的指示(如有)及所載的附註(如有)。附註及指 示 
(4) 委任代表或受權人毋須為股東。委任代表 毋須為股 東 
(5) 股東並無委派受委代表的股份所附之投票權僅可於相關 股東大會由股東親自或由其受權人行使,倘為公司股東 則僅可由其代表行使。  
97. (1)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須以任何常用或一般書面形式或董 事會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惟此不妨礙同時使用兩種 形式)作出並:簽立代表 委任文據附錄三第 11(1)段
(a) 倘為個人股東:  
(i) 經委託人或其受權人親筆簽署(倘親自交付或以 郵寄方式送達文據);或  
(ii) 經該名個人以電子方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方法 及方式授權(倘文據是以電子通訊方式送達);及  
(b) 倘為公司股東:  
(i) 以公司印鑑簽立,或經公司受權人或正式授權的 高級職員代其簽署(倘親自交付或以郵寄方式送 達文據);或 附錄三第 11(2)段
(ii) 經該公司以電子方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方法及 方式授權(倘文據以電子通訊方式送達)。  
就第97(1)(a)(ii)及97(1)(b)(ii)條而言,董事會可指定認證任 何有關文據的步驟,而任何未使用上述步驟如此認證的 文據將被視作未被本公司接獲。  
(2) 於該文據之簽署或授權無須由見證人見證。倘委任受委 代表之文據由受權人代委任人簽署或授權,則有關之函 件或授權書或其正式核實之副本(倘之前未於本公司登記) 須根據第98(1)條與受委代表之文據一併提交,否則文據 可能被視為無效。見證及授 權 
(3) 董事會可全權決定:董事會可 批准電子 通訊的方 式及方法 並為其指 定程序 
(a) 批准授權的委任代表文據的方法和方式;及  
(b) 指定認證委任代表文據之程序,  
根據第97(1)(a)(ii)條及第97(1)(b)(ii)條之規定,可適用於其 所釐定的股東或類別股東。如董事會並未就某股東(不論 是否屬於某一類別)如此批准及指定,第97條及╱或第97(1)(b) (i)條(視乎情況而定)須適用。  
98. (1) 委任代表文據:送交委任 代表文據 
(a) 倘親自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須送達召開股東大會的通 告內或以附註方式或在隨附召開大會通告的任何文 件中就此目的而可能指定的地方或其中一個地方(如 有),或(倘並無指明地點)辦事處;或  
(b) 倘以電子通訊方式提交,須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 內或以附註方式或在隨附召開大會通告的任何文件 中就此目的而可能指定的方式接收,  
且在各情況下應於指定舉行大會或續會或(如並非在該大 會或續會上或舉行同日進行投票表決)擬使用該代表委任 文據進行投票表決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且倘 並未如此行事,代表委任文據不得被視為有效。除當中 載有相反指示外,代表委任文據對其相關大會的任何大 會續會應同樣有效,惟倘委任文據涉及一次以上大會( 括其任何續會),並曾根據第98條就任何大會交付,則無 須就其有關的任何後續大會再次送交。  
(2) 董事會可就彼等釐定的股東或類別股東,全權酌情確定 委任代表文據通過電子通訊遞交的方式(如第98(1)(b)條所 詳述)。倘董事會並無就某股東(不論是否屬於某一類別) 作出此項規定,則第78(1)(a)條適用。董事會可 指定電子 通訊方式 
99. 除非大會主席另有指示,當事人經已身故或神智不清或已撤 銷受委代表的委任或作出委任的授權,亦不會令受委代表作 出的投票無效,惟本公司的辦事處於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續 會開始前或(如並非在該大會或續會上或舉行同日進行投票 表決)該投票所涉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至少一小時前須並 無接獲有關身故、神智不清或撤銷的書面告知。股東身故 或神智不 清期間 
100. (1) 身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可透過其董事會或其他管治機構的 決議案,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本公司任何大會 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如此授權的人士有權代 表該公司行使倘公司為個人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本 公司可將蓋有公司印章的證明文件視作根據本條委任或 撤銷委任代表的最終證明。公司由代 表代為行 事 
(2) 如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公司股東,其可授權其認為合 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擔任 其代表或受委代表,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如此授權,該 項授權須指明每名按此獲授權之有關人士所代表之股份 數目及類別。每名根據本第100(2)條規定獲授權之有關人 士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無需出示任何其他實證並有 權行使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同等權利及權力(猶如其 為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結算所 (或其代 名人)由 代表代為 行事聯合政策 聲明第40 及41段
101. 不得對任何投票人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投票人 作出有關表決的會議或續會上提出的,則不在此限;凡在有 關會議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在 恰當時候提出的任何此等異議,均須交由會議主席處理,而 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決定。異議 
董事  
102. 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且均須為自 然人。董事人數 
103. 董事無須為股東,亦毋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非股東之董 事仍有權收取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通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 發言。資格附錄一A 第7(5)段
104. (1) 董事袍金須不時透過本公司普通決議案釐定,有關袍金 不得(有關決議案中另有規定除外)增加,除非根據在 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增加,而該項建議增加的 通知須於召開大會通告內提出。該等袍金須(有關決議案 中另有規定除外)按董事同意的比例及方式分派予各董事, 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如屬後,若任何 董事僅在應付袍金期間部分時間出任董事,則該董事僅 可按比例獲分派相關任期的袍金。董事袍金附錄一A 第7(2)段
(2) 任何董事獲委任任何行政職務或出任委員會成員,或履 行或提供董事會認為超出其作為董事的一般職責的服務, 則董事會可按其決定以薪金、佣金或其他形式向相關董 事支付額外薪酬,惟必須遵守本條下文的規限。額外薪酬附錄一A 第7(2)段
(3) 董事(不括執行董事)的袍金(括根據上述第104(2)條的 任何薪酬)將以:(i)固定金額袍金及╱或(ii)固定數目的本 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支付,且任何時候均不能以盈利或? 業額的佣金或百分比支付,並且董事(不論是否執行董事) 的酬金概不得以?業額的佣金或百分比支付。固定薪酬 
105. 董事可報銷參加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 大會或其他為本公司業務或與之有關的事宜履行董事職責 而支付的所有往返交通費或其他合理費用。報銷費用 
106. 董事會可促使為當前或將來受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業務前 身或任何附屬公司或為此等公司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士(括 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及為此等人士的妻子、孀婦、家人或 受供養的利益而設立及維持或參與又或分擔任何不需供 款或需供款的退休金或離職金或人壽保險計劃或任何其他 計劃,以及向上述人士支付、撥付或促使給予捐款、恩恤金、 長俸、津貼、福利或薪酬。董事會亦可促使成立及資助或認 捐及支持旨在助益上述任何有關人士或有助促進本公司或 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及福祉的任何機構、社團、 協會、基金或信託,及可為上述任何有關人士支付保險費, 及為慈善或仁愛宗旨或為任何展覽或任何大眾、一般或有用 目的而作出認捐或擔保。僱員福利 
107. (1) 董事可在本公司兼任任何其他職務或獲利職位(核數師 職位除外),而該董事或該董事為股東的任何商號或該董 事為董事或股東的任何公司可在其擔任董事的同時在董 事會可能釐定的期間及按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條款(有關 酬金及其他方面),以專業人士身份為本公司行事。在公 司法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準董事概不會因其職位而喪 失與本公司締結合約或訂立任何安排的資格,不論該合 約或安排是以作為賣方、買方、出租人、承租人、抵押人、 承押人、經辦人、代理、經紀或其他身份訂立,且由本公 司或其代表訂立的而當中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 接擁有權益的合約或安排概不會被廢止,任何訂立上述 合約或擁有上述權益的董事亦毋須就僅因擔任其職位或 藉此建立的受信關係而有責任向本公司交代其從任何有 關合約或安排中獲得的利益。惟彼須遵守公司法第156條 有關披露的規定。董事擔任 獲利職位 及與本公 司締結合 約的權力 
(2) 各董事及行政總裁均須遵守公司法第156條規定,須披露 董事及行政總裁於與本公司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擁有 的權益或其所擔任或持有而與擔任董事或行政總裁職務 或作為董事或行政總裁所擁有權益衝突的職位或財產。 儘管已作出相關披露,對於董事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 人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重大個人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或任何其他建議,相關董事概不得就此投票,於釐定法 定人數時該董事亦不計算在內。董事及行 政總裁須 遵守公司 法第156 條附錄一 A第7(1) 段、附錄 三第4(1) 段
(3) 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人士並無向本公司 披露其權益而行使任何權力,以凍結或以其他方式損害 其任何附於股份的權利。未有披露 權益附錄三第 12段
108. (1) 董事可於本公司以賣方、買方、股東或其他身份擁有權 益的任何公司兼任董事或任何其他職務或獲利職位(核數 師職位除外)或以其他方式於其中擁有權益,除非本公司 另有指示,否則該董事毋須就兼任董事或高級職員或憑 藉彼於有關其他公司的權益收取的任何袍金、薪酬或其 他福利作出交代。於其他公 司擔任職 務 
(2) 在第107(2)條規限下,董事可以其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 有關方式及各方面行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任何公司股 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括行使權利投票贊成委任董事或當 中任何一人擔任有關公司的董事職務,或表決贊成或規 定向有關公司的董事支付酬金的任何決議案),而本公司 任何董事可以上述方式投票贊成行使上述投票權,即使 其本身可能或將會獲委任為有關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可行 使本公司 於其他公 司之股份 所賦予的 投票權 
109.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在本章程條文及公司法任何規定的 規限下)透過普通決議案(已向所有有權收取通知的股東發出 通知)不時在任何董事的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即使本章程或 本公司與相關董事訂立的任何協議另有規定)並委任他人代 替遭罷免的董事(獲委任之任何人士須猶如其於獲委任以取 代之原任董事最後獲選為董事之日期成為董事而遵守輪值 退任規定),可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並可變更其股份資格(如 有)。該等罷免不得損害董事可能就因其與本公司訂立之任 何服務合約遭到違反而引致之損失提出任何申索之權利。若 無委任相關人士,則因此產生的空缺可由董事會根據第116 條作為臨時空缺加以填補。除非股東大會另有決定,董事人 數不設上限。罷免董事 及更改董 事人數上 限附錄三第 4(3)段
110. 董事須在下述任何事件發生時離職:董事離職 
(a) 其根據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發出的任何指令遭法律 禁止擔任董事;  
(b) 其基於公司法任何條文而不再為董事;  
(c) 其(並非按固定任期擔任任何行政職務之董事)在向辦 事處遞交親筆簽署的書面辭職信,或其以書面申請辭職 並獲董事會議決接納辭呈;  
(d) 針對其作出了破產令或其宣告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 何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e) 其出現精神錯亂及無法自理或管理其事務或(若於新加 坡或其他地區)任何聲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以精神 錯亂為理由(不論如何規定)向該董事發出拘留令或委任 監護人或委任接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以何名義), 以行使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權力;  
(f) 其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因喪失擔任董事的資格或被免除或 撤換董事職務(視情況而定)而不再合資格擔任董事;  
(g) 其未獲董事會特別缺席批假而連續六(6)個月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會因其缺席董事會議而通過決議案將其撤職;  
(h) 其在股東大會上被本公司根據本章程罷免;及  
(i) 其因技術問題外的原因而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喪失資格擔 任董事(於此情況下,其須立即向董事會辭職)。  
111. (1)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可能(受限於公司法條文)釐定之條款 或期間,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擔任行政職務(於適當情況下, 括主席或副主席),且於不損害於任何有關情況訂立之 任何合約之條款的情況下,可隨時撤銷該委任。董事可擔 任行政職 務 
(2) 任何董事獲委任為主席或副主席,倘其不再為董事,則 有關委任自動終止,惟不會損害其就違反其與本公司之 間訂立之任何服務合約提出任何索償。主席或副 主席不再 擔任董事 
(3) 任何董事獲委任為任何其他行政職務,倘其因任何原因 而不再為董事,則有關委任不會自動終止,除非與其委 任有關的合約或決議案另有明確規定外,在此情況下, 有關終止不會損害其就違反其與本公司之間訂立之任何 服務合約提出任何索償。執行董事 不再擔任 董事 
(4)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向任何 出任任何行政職位之董事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任何權力, 有關權力可以是附加於或摒除或取代其本身的全部或任 何權力,董事會亦可不時撤銷、撤回、修訂或修改所有或 任何該等權力。執行董事 之權力 
董事輪值告退  
112. 根據本章程及公司法,於每次股東週年大會上,根據第113條 當選的當時在任的至少三分之一董事(或倘人數並非三之倍 數,則為最接近而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須輪值退任,惟任 何根據第116條退任之董事不計算在內。董事輪值 告退 
113. 每年退任的董事應為自上一次獲重選或獲委任以來任期最 長,而於同一日成為董事或上一次於同一日獲重選為董事 的人士須以抽籤方式決定退任(除非彼等之間另有協定)。 退任董事應合資格膺選連任。挑選退任 董事 
114. 本公司可於董事根據本章程任何條文退任的大會上通過普 通決議案選舉退任董事或其他合資格獲委任之人士填補空缺, 否則退任董事將被視為已獲重選連任,除非:視作重新 委任 
(a) 該大會已議決表明不再填補該空缺或已向大會提交重選 該董事的決議案但不獲通過;或  
(b) 該董事根據公司法不合資格擔任董事或該董事向本公司 遞交書面通知表明不願重選;或  
(c) 該董事因技術問題外的原因而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無資格 擔任董事;或  
(d) 並無推選有關人士乃由於動議的決議案與公司法第150條 有所抵觸。  
董事退任於會議結束前不得生效(惟已通過決議案選舉其他 人士取代退任董事,或有關其重選的決議案已在大會上提出 並已遭否決的情況除外),因此,獲重選或被視為已獲重選的 退任董事,其任期將繼續且無間斷。  
115. 除在大會上退任的董事外,概無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 上參選董事(獲董事推薦參選除外),除非正式合資格出席 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將被提名的人士除外)已向辦事處 遞交經簽署的書面通知,表明其有意提名有關人士參選,且 獲提名人士已向辦事處遞交經簽署的書面通知,表明其同意 獲提名及有意作為候選人參選,但前提是,發出該等通知的 最短期限至少須為七天,且(如該等通知在指定就上述委任 召開的股東大會的通告寄發後遞交)該等通知的遞交期限應 自指定就上述委任召開的大會的通告寄發後之日至該大 會舉行日期前不遲於七天結束。擬委任董 事的通知附錄三 第4(4)及 4(5)段
116.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 空缺或作為新增董事,惟董事總人數於任何時間不得超過本 章程釐定的最高數目(如有)。在不損害委任權利的原則下, 董事應有權隨時及不時作出委任,但獲董事如此委任的任何 人士的任期應僅直到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可膺選 連任,但在確定須於該會上輪值退任的董事人數時不應將該 董事計算在內。董事填補 臨時空缺 及委任新 增董事的 權力附錄三第 4(2)段
行政總裁  
117.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出任本 公司行政總裁(或不同描述的任何同等職位),並可不時(受其 或彼等與本公司訂立之任何合約條文所限)罷免或辭退其職務, 並委任另一名或多名人士取代其或彼等之職位。倘委任為固 定任期,則任期不得超過五(5)年。委任、辭 退及罷免 行政總裁 
118. 根據行政總裁與本公司訂立之任何合約條文,身為董事之行 政總裁(或擔任同等職位的任何人士)須遵守與其他董事相同 的輪值退任、辭任及罷免條文。身為董事之行政總裁(或擔任 同等職位的任何人士),倘其因任何原因不再為董事,則其委 任不會自動終止,除非其出任所涉及之合約或決議案另有明 確列明。行政總裁 須輪值退 任 
119. 受在任何特別情況下訂立的任何協議之條款的規限,行政總 裁(或擔任同等職位之任何人士)應收取董事可能釐定的有關 薪酬(無論以薪金、佣金或利潤分成之方式,或部分以一種方 式,部分以另一種方式);惟彼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業額 之佣金或百分比作薪酬。行政總裁 之薪酬 
120. 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以及在附屬於 或排除或取代有關人士本身所有或任何權力之情況下,向行 政總裁(或擔任同等職位的任何人士)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 任何權力,並可不時撤銷、撤回、修訂或修改所有或任何該 等權力。行政總裁須受董事會控制。行政總裁 之權力 
董事之權力及職責  
121. 本公司業務及事務由董事管理、領導或監督,董事可行使法 令或本章程沒有規定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本公 司所有權力。董事不應實施任何出售或處置本公司全部或幾 乎全部業務的建議,除非該建議已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批准。董事的一 般管理權 力 
本條所賦予之一般權力不可受董事由任何其他規例所賦予 之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所限制或制約。  
122. 董事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設立任何地區董事會或代理機構, 以管理本公司的任何事務,並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地區 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管理人或代理,及可釐定其薪酬,而且 可將授予董事的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轉授予任何地區董 事會、管理人或代理(附帶轉授權力),以及可授權任何地區 董事會的成員或其中的任何一人填補地區董事會的任何空缺, 即使該地區董事會出現成員空缺,該地區董事會仍可行事, 而任何該等委任或轉授可根據董事認為適當的條款作出並 受董事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董事可撤換據此委任的任何人士, 亦可廢止或改變任何該等轉授,但若真誠行事而未收到任何 廢止或改變通知的人士則不應受其影。設立地區 董事會 
123. 在法令及本章程條文的規限下,董事可酌情行使本公司的一 切權力,以籌借或以其他方式籌集資金,及將本公司全部或 任何財產或業務(括任何未催繳或已催繳但未繳付股本)予 以按揭、押記或抵押,以及發行債權證及其他證券,不論直 接或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負債或責任的擔 保抵押。籌借之權 力附錄一A 第7(3)段
124. 董事可轉授其任何權力或酌情權(籌借及召集權力除外)至由 董事會一名或以上成員以及(倘認為合適)按下文所規定吸納 一名或以上其他人士組成之委員會。任何所組成之委員會在 行使所轉授之權力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之任何規例。 任何有關規例可規定或授權吸納董事以外人士加入委員會, 而該被吸納成員擁有作為委員會成員之投票權。轉授權力 予委員會 之權力 
125. 任何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之有關委員會之會議及議程,將 由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程之本章程條文,在作出必要之改動 後規管,惟以有關條文適用且並未被董事根據上一規例訂立 之任何規則替代為限。委員會議 程 
126. 董事可隨時及不時透過授權書或其他方式,按其不時認為適 當的條件就有關目的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有限合夥企業或 人士或任何由多位人士組成的團體(不論由董事直接或間接 提名)在有關期間內擔任本公司的代表,並附有權力、授權及 酌情權(不超出本章程賦予董事或其可行使的權力)。任何上 述授權書可含董事認為合適的條款,以保障或方便與上述 受權人交易的人士,亦可授權任何上述受權人轉授其獲賦予 的所有或部分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委任受權 人之權力 
127. 所有本公司以任何方式涉及或擁有權益的支票、承兌票據、 本票、匯票及其他可議付或可轉讓文據以及支付本公司款項 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透過決議案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 開具、接納、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訂(視乎情況而定)。簽立支票 及票據 
128. 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任何會議或擔任董事或任何有關委員 會成員之任何人士作出之所有行為,就被視為真誠與本公司 處理事務之所有人士而言,將被視為有效,儘管有關人士出 任上述職務之委任出現瑕疵,或任何有關人士不合資格或已 被罷免,或無權投票,猶如各名人士已妥為委任,合資格並 繼續為董事或委員會成員,並有權投票。儘管委任 出現瑕 疵,行為 仍為有效 
129. 本公司或董事會代本公司可行使就此而由公司法所賦予之權力, 促使保存股東名冊分冊或股東名冊,而董事會可(受公司法 條文規限)酌情制訂及修訂有關保存任何有關名冊之規例。股東名冊 分冊 
代理董事  
130. 任何董事可隨時親筆以書面形式並存放於辦事處,或送交董 事會會議,經其他多數董事批准而委任任何人士(其他董事除外) 於其認為適當的期間內擔任其代理董事,並可隨時以相同方 式終止該委任。任何以電子通訊方式作出的委任或罷免須盡 快以函件方式予以確認,惟本公司可同時按此行事。委任代理 董事 
131. 一名人士不得同時擔任超過一名董事的代理董事。董事不得 擔任代理 董事 
132. 倘發生任何事件,而如其為董事則會導致其董事職務空缺, 則代理董事的委任自動終止,倘代理董事的委任人因任何原 因不再擔任董事,則代理董事的委任亦自動終止。委任終止 
133. 代理董事有權(在向本公司提供於新加坡的地址後)收取董事 會會議通告,並作為董事出席任何委任其為代理董事的董事 並未親身出席的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並一般地於相關會議上 作為董事履行其委任人的所有職能,而就相關會議的程序而 言,本章程的條文將按猶如其(代替其委任人)為董事而適用。 倘其委任人現時並未身處新加坡或因疾病或殘疾而暫時無 法履職,則其就任何董事會書面決議案的簽名與其委任人的 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按董事就任何董事委員會可能不時釐定, 本段上述條文在作出必要修改後亦適用於其委任人擔任成 員的任何董事委員會的任何會議。就本章程而言,上文所述 除外,代理董事無權擔任董事,亦不得被視為董事。通知及出 席會議 
134. 代理董事有權訂立合約並於合約、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並 從中獲得利益,並按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程度(經必要的修改) 獲償付開支及獲得彌償,但其無權就其獲委任為代理董事自 本公司收取任何薪酬,惟其委任人可能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 本公司支付予代理董事的原應支付予其委任人的部分薪酬(如有) 除外。支付予代理董事的任何費用將自原應支付予其委任人 的薪酬內扣除。薪酬 
135. 計算本章程現時所允許的董事最低及最高人數時不計及代 理董事,但在計算其所出席的其有權投票的任何董事會會議 的與會人數是否為法定人數時代理董事須被計算在內。代理董事 計入法定 人數 
136. 不得要求代理董事持有任何資格股。代理董事 毋須持有 資格股 
董事議事程序  
137. 董事或任何董事委員會可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推後及按其 認為適當的方式另行調整會議。處理事務所必要的董事法定 人數可由董事會不時確定,除非經董事會不時確定為任何其 他數目,否則該法定人數為兩(2)人。根據本組織章程的條文, 於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多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則 主席將擁有第二票或決定票,惟會議僅有兩名董事出席並構 成法定人數或僅有兩名董事有資格就有關問題投票,則該會 議的主席無第二票或決定票。在處理事務時有法定人數出席 的董事會會議將有資格行使董事會現時可行使的所有權力 及酌情權。董事會會 議及法定 人數 
138. 董事可,倘董事要求則秘書須,在任何時間以向董事會各成 員送達通知的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但毋須向任何現時未身 處新加坡的董事送交董事會會議的書面通知,除非其先前已 通知本公司其當前地址,則通知可按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或 電報通訊或董事會就此批准的其他方式送至該地址。董事亦 可放棄接收任何會議的通知,該放棄可為追溯性的。召開會議 
139. 意外遺漏向任何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或有任何董事未 能收到相關通知不會使該會議的議事程序無效。意外遺漏 
140. 董事會或任何董事委員會可不時選舉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如 需要),於其會議上擔任主席,惟倘未選舉相關主席或副主席 或倘於任何會議上主席及副主席於該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十(10) 分鐘未到席,則將從出席該會議的董事中委任該會議的主席 替代。任何擔任董事會會議主席的董事在票數均等的情況 下擁有投第二票或決定票的主席權利(如適用)。主席 
141. 董事會即使存在空缺仍可行使職權,惟倘且只要其人數不低 於本章程所確定或根據本章程確定的最低人數,則留任董事 可為(i)委任足夠的董事以將董事會成員數補足至該數目,或 (ii)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即使並無法定人數)而行事,但除非 情況緊急否則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行事。倘董事不能或不願 履職,則任何兩名股東可就委任董事召開股東大會。存在空缺 時的程序 
142. 現時並構成法定人數的多數董事或其代理人簽署或批准的 書面決議案(該等董事或其代理人並未被法律或本章程禁止 就該等決議案投票)與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或董事委員 會會議上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具有同等效力。任何相關決議案 可載於一份單一文件或可括數份按上文所述經簽署或批 准的格式相似的文件,惟倘董事未出席會議而委任代理人出 席相關會議,則該決議案亦須由該代理人簽署。本條所述決 議案應被視為於構成董事會簡單多數的最後董事簽署或批 准的決議案當日通過。就本條而言,「書面」及「簽署」括以 信件、電傳、傳真、電報、電郵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電子通訊或 電報通訊或董事會不時就此批准的方式(含使用董事會批 准的安全措施及╱或識別程序及設備(如董事會認為必要))作 出批准。書面決議 案 
143. 董事會會議可以電話或電視會議或其他電子、電報同時通訊 方式或所有與會人員無需親自出席而能夠彼此聽到及看到(如 適用)的其他類似方式進行,而根據本條文參加一項會議構 成親身出席該會議。由會議主席簽署的會議記錄將作為以此 方式進行的會議的任何決議案的確鑿憑證。如此進行的會議 被視作於出席會議的董事同意的地點舉行,惟須至少有一名 出席該會議的董事於會議期間處於該地點。以電子方 式舉行會 議 
144. 參加任何該會議的董事計入該會議的法定人數,在滿足本章 程規定的法定人數情況下,董事於該會議上同意的所有決議 案被視為與董事親身出席的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 上通過的決議案具有同等效力。董事參加 電子會議 計入法定 人數 
145. 若會議並非以親身出席形式舉行,董事須令所有其他參加會 議的董事知悉其參加該會議,且除非已通知所有其他董事其 將會停止參與該會議,否則參與董事不能中斷或停止參與該 會議。董事參加 會議須予 以告知 
146. 董事會須安排相關人員妥為編製會議記錄冊以記錄所有董 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程序及相關會議的出席情況 以及本公司所有會議的程序及董事會處理的所有事務、通過 的決議案、高級職員的委任及於該等會議上作出的命令,而 任何會議的任何相關會議記錄,如聲稱由該會議的主席或本 公司或董事會或委員會(視情況而定)隨後會議的主席簽署, 可作為充足憑證,而毋須有關會議記錄所列事實的任何進一 步證明。會議記錄 
147. 董事會須充分遵守公司法條文,尤其是有關本公司財產設立 的抵押或影本公司財產的抵押的登記、股東名冊、按揭及 抵押登記冊以及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股份及所持債券登記冊, 以及製作及提供該等登記冊及任何本公司債券持有人登記 冊的副本的條文。存置登記 冊等 
148. 本章程或公司法要求本公司存置或其他人士代表本公司存 置的任何登記冊、索引、會議記錄冊、賬冊、會議記錄或其他 文件可以印刷稿形式或電子形式存置,惟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登記冊等 的形式 
秘書  
149. 董事會須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秘書或聯席 秘書,並可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副秘書或 助理秘書;而任何按此方式獲委任的秘書、聯席秘書、副秘 書或助理秘書可由董事會罷免,但不得損害秘書、聯席秘書、 副秘書或助理秘書可能因其與本公司的服務合約遭違反而 索取損害賠償的權利。秘書的委任及職責不得與公司法的規 定相衝突。委任及罷 免秘書 
150. 倘公司法或本組織章程要求或授權由或對董事及秘書作出 某事項,則該事項不得由或對身兼董事及秘書或代替秘書行 事的同一人士作出。僅董事及 秘書能夠 行事 
151. 倘公司法或本組織章程要求或授權由或對秘書作出某事項, 則該事項可由或對一名或多名聯席秘書(如董事會當時已委 任任何聯席秘書)作出。聯席秘書 
印鑑  
152. 董事須訂定穩妥保管印鑑的措施,使用印鑑須經董事批准, 或經董事為此而授權的董事委員會的批准;每份蓋上印鑑的 文書(在本章程對股票證書的條文規限下),均須由一(1)名董 事簽署及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就此而委任的其他人 士聯署。印鑑使用附錄三第 2(1)段
153.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第41條就境外使用的正式印鑑所賦予 的全部權力,而此等權力須歸屬於董事會。境外正式 印鑑 
154. 本公司可設有公司法第124條所述的複製印鑑,即本公司印 鑑的複製本,並附有「股份印鑑」的字眼。股份印鑑 
文件驗證  
155.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由董事就此委任的任何人士有權驗證影 本公司章程的任何文件;由本公司、董事或任何委員會通 過的任何決議案;及有關本公司業務的任何賬冊、記錄、文件、 賬目及財務報表,以及有權證實有關副本或摘錄為真確的副 本或摘錄;以及倘任何賬冊、記錄、文件、賬目或財務報表存 置於辦事處以外的地點,則存管該等賬冊、記錄、文件、賬目 或財務報表的本公司當地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須被視作前 述由董事委任的人士。驗證文件 的權力 
156. 充當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案副本的文件,或本 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記錄摘錄按上一條法規條 文認證後,應成為以涉及本公司所有人士利益為依歸的最終 證明,並證明該決議案已獲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該等摘 錄乃正式召開會議程序的真確記錄。根據上文第155條及╱或 本條作出的任何驗證或認證可透過經董事會不時就此批准 的任何電子形式作出,括(如董事視為必要)使用經董事會 批准的安全及╱或認證程序或裝置。董事會決 議案的認 證副本 
股息及儲備  
157. 在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附帶之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及 公司法另行允許除外,(a)全部股息應按股東持有之股份數 目之比例宣派及派付,惟倘若股份為部分已繳,則所有股息 必須就部分已繳股份的已繳或入賬列為已繳金額按比例分 配及派付;及(b)所有股息必須就派付股息的任何部分或多個 部分期間的已繳或入賬列為已繳金額按比例分配及派付,惟 若任何股份發行條款規定其須由特定日期收取股息,則該 股份須按相應方式享有股息。就本條而言,於催繳前就股份 已繳或入賬列為已繳的金額將不予計算。股息分配附錄3第 3(1)段
158. 董事會可不時從本公司溢利中撥出認為合適的金額作為儲備。 董事會可酌情動用該等儲備作其認為妥當且符合本公司溢 利的任何適用用途,而在作上述用途之前,可用於本公司業 務或作投資。董事會可將儲備基金分為其認為合適的有關特 別基金,並可將已可能攤分儲備的任何特別基金或任何特別 基金的任何部分合併為一項基金。董事會亦可以不把該款項 存放於儲備,而把任何溢利結轉。董事會於轉撥有關款項至 儲備以及應用有關款項時,須遵守法令的條文(如有)。撥出溢利 作為儲備 的權力 
159. 董事會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經普通決議案批准後宣派股息, 惟有關股息均不可自本公司溢利之外進行撥付(除非法令明 確授權)。支付的股息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及董事會於 任何時候宣佈之可供派息的溢利金額應為確定。董事會可於 彼等認為適當及彼等認為本公司之溢利足以支持派付時,在 未經上述任何批准的情況下,不時於股份發行條款指定作有 關派付的半年期或其他日期(如有)就附帶於固定日期應付固 定股息的任何類別股份宣派及派付固定股息,亦可不時於彼 等認為合適的有關日期就有關期間向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 人支付有關金額之中期股息。宣派及派 付股息 中期股息 
160. 本公司於經董事會透過普通決議案建議後,指示透過分派指 定資產以實物派付全部或部分股息(具體為任何其他公司的 繳足股份或債權證或借股或任何指定資產的任何組合),而 董事會應使有關決議案生效。倘有關分派存在任何困難,董 事會可按彼等認為適宜之方式結算有關股息,具體為可發行 零碎股票、可訂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價值、 可決定在該等固定價值落實後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派付以 調整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將任何有關指定資產歸屬於董事 會可能認為適宜的受託人,而任何股東不得就有關估值、調 整或安排提出質詢。以實物派 付股息 
161. (1) 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或建議就本公司股本中 的某一具體類別股份派付或宣派股息(括中期、末期、 特別或其他股息),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有權收取股息的 股東有權就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恰的部分股息選擇接受 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該類別股份,以代替現金。在此情 況下,以下條文應適用:以股代息 
(a) 有關配發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b) 董事會須釐定股東有權就董事如上述已通過有關決 議案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選擇收取配發入賬列 為繳足的有關類別股份以代替現金的方式,而董事會 可就向股東發出通告、規定股東填寫的選擇表格(不 論就某一次股息或整體)、釐定作出有關選擇的程序 或撤回上述選擇以及必須提交作出或撤回選擇的選 擇表格或其他文件的地點以及最後日期及時間的安 排,以及按董事認為就本條的條文而必須或權宜另行 作出一切安排及進行一切事宜;  
(c) 選擇權利可就已賦予選擇權利的全部該部分股息而 行使,惟董事會可能以整體方式或就任何特別情況釐 定有關選擇權須就有關部分的整體或任何部分而行使; 及  
(d) 不得就已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有關類別股份(「已選 擇股份」)支付現金股息(或已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 股息),而作為替代及支付有關現金,有關類別股份須 按上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 及入賬列為繳足股份。就此目的而言及儘管如第170 條所述,董事(i)將資本化及應用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內 的進賬或記入損益賬的任何款項或董事可能決定以 其他方式分派的款項,數額為悉數繳足按有關基準向 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所需適當數目有關 類別股份的款項;或(ii)應用原應向已選擇股份的持 有人以現金支付的款項,支付按有關基準向已選擇股 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適當數目有關類別股份的款項。  
(2) (a) 根據本條第1段條文所配發的有關類別股份,在各方 面與當時已發行該類別股份享有同等權益,惟僅就參 與上述選擇所涉及的股息(括作出上述選擇的權利) 或於支付或宣派上述選擇所涉及的股息之前或同時 支付、作出、宣派或公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 利除外,除非董事會另有列明,則作別論。股份地位 及其他行 為 
(b) 董事會可根據本條第(1)段條文進行一切其認為必須 或權宜的行為及事宜,以使任何資本化生效,並有全 權就零碎可分配有關類別股份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條文( 括(不論本章程是否有任何相反條文)全部或部分零碎 權益可據以不獲受理或向上或向下調整的條文,或將 零碎權益的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股東的條文)。  
(3) 倘董事會按本條第(1)段作出議決時,董事會可決定該段 項下的選擇權利,不得提供予於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日期 後在股東登記冊或(視情況而定)寄存登記冊登記為股份 持有人的人士或登記進行轉讓有關股份,惟董事認為適 合的例外情況除外,而在該情況下,本條條文在受有關 決定規限下閱讀及詮釋。記錄日期 
(4) 倘董事會按本條第(1)段作出議決時,董事會可進一步釐 — 定:現金代替 股份 
(a) 不得向在股東登記冊(或視情況而定)寄存登記冊登記 的地址為新加坡以外及倘其未向本公司或寄存處(視 情況而定)提供新加坡地址以供發送通知或文件的股 東或董事會可能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股東或類別股東, 配發該段所述的股份或提供股份選擇權利,而在該情 況下,上述股東的唯一權利為以現金收取議決或建議 支付或宣派的相關股息;及  
(b) 倘董事會認為有關配發或提供選擇權利會導致一名 或多名人士持有或控制投票權超過任何法令不時規 定之任何持股或其他限制,而在無適用監管機構或其 他授權機關批准(如需)的情況下,不得向該名或該等 人士配發本條第(1)段所述的股份或提供股份選擇權利。  
(5) 儘管有本條前文所述,倘於董事會議決就任何股息應用 本條第(1)段條文後但於據此配發股份前任何時間,董事 會認為基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不論於該決議案之前或之後 產生)或基於任何其他事項,不再權宜或適宜執行該建議, 則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在其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 取消建議應用本條第(1)段。取消 
162. 股東在支付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不論單獨持有或與任何其 他人士聯名持有)當時到期須支付的一切催繳款項連同利息 及費用(如有)之前,一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出席任何會議 或於投票表決時投票或行使任何股東特權。尚未償還 催繳款項 則無權獲 發股息 
163. 董事會可自就股東持有(無論是單獨持有或與任何其他股東 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而應付予該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 項中,扣除該股東(無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因催 繳款項而須就應付本公司的任何債務、負債或承擔到期應付, 或因需償還(全部或部分)有關債務、負債或承擔而到期應付 的任何或全部款項,或法例規定本公司須扣減的其他款項。自應付本 公司債務 中扣減 
164. 在進行股份轉讓登記前,相關股份獲宣派的任何股息的權利 不會轉讓。轉讓股份 的影 
165. (1) 董事會可保留就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應付的任何股 息或其他款項,並可動用所保留的股息或款項償還涉及 留置權股份的相關債務、負債或承擔。保留涉及 留置權股 份的股息 
(2) 就任何人士根據有關轉交股份的本章程有權成為股東或 任何人士根據本章程有權轉讓該等股份而言,董事會可 保留有關股份應付的股息,直至有關人士就該等股份成 為股東或正式轉讓該等股份為止。保留待轉 交股份的 股息 
166. 任何文件(無論是否已加蓋印章)就任何股份的任何股息的全 部或部分豁免,僅在該文件經股東(或因持有人身故或破產 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簽署並交付本公司,並在該等文件 已獲本公司接納或據此行事的情況下,方為有效。股息豁免 
167. (1) 就股份應以現金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公司行動所得款項或 其他款項可以電子方式,支票或股息單派付,並以郵寄 方式寄予股東或有權收取人士(或倘若多名人士登記為 股份聯名持有人或因持有人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擁有股份, 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之登記地址或(視情況而定)寄存處 以派發予有權收取之寄存人或該股東或該名人士可以書 面指示或以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之有關方式(括電子方式) 指示的有關人士及有關地址。每張支票或股息單應以只 付予抬頭人的方式付予收件人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或 因持有人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擁有股份的該名人士或該等 人士可能指示的人士,而銀行承兌支票或任何有關人士 簽收支票,則代表本公司已妥為付款。每張支票或股息 單的郵遞風險概由有權收取其所代表的款項的人士承擔。以支票或 股息單派 付股息 
(2) 儘管本條第(1)及(3)段條文所述,本公司向寄存處支付應 付寄存人的任何股息,以已付予寄存處款項為限,應解 除本公司就該等付款對寄存人的任何責任。支付寄存 處則妥為 解除 
(3)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的任何決議案,不論是本公司 在股東大會之決議案或董事會之決議案,均可訂明該股 息應付予於特定日期?業時間結束時股東名冊或(視情況 而定)寄存登記冊內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故此, 股息應按照彼等各自的登記持股量派付,但不損害任何 該等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的權利。宣派股息 的決議案 
168. 董事會就股份應付任何尚未領取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存入獨 立賬戶並不表示本公司已成為相關款項的受託人。於首次應 付後但未領取的就股份應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款項可由董 事會為本公司利益作投資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而於首次應付 之日計六(6)年後未領取的任何股息或任何有關款項或會 被沒收,倘被沒收,有關股息或任何有關款項將收歸本公司 所有。然而,董事會其後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撤銷任何有關 沒收並向沒收前有權取得款項的人士支付所沒收的股息或 款項。倘寄存處向本公司退還任何有關股息或款項,於首次 應付的有關股息或其他款項日期過去六(6)年期間,有關寄 存人將無權向本公司提出佔有或領取有關股息或款項。為免 存疑,概無股東有權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未領取股息或款項 所產生之任何利息、股份收益或其他利益。未領取的 股息或其 他款項附錄一A 第7(7) 段、附錄 三第3(2) 段
169. 本公司毋須為就股份應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任何利息。概不支付 股息利息 
發行紅股及資本化溢利及儲備  
170. 在董事會建議下,經普通決議案(括根據第69(2)條通過的 任何普通決議案)批准,本公司可在第7(3)條的規限下:資本化溢 利的權力 
(a) 按以下日期?業時間結束時於股東名冊或(視情況而定) 寄存登記冊內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的當時持股比例, 向彼等發行毋須向本公司支付代價的紅股:  
(i) 普通決議案日期(或其所註明或按其規定所釐定的其 他日期);或  
(ii) (倘根據第69(2)條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董事會可能釐 定的有關其他日期;及╱或  
(b) 將本公司儲備賬或其他未分派儲備的任何部分當時進賬 額或損益賬的任何進賬額資本化,方式為按以下日期? 業時間結束時股東名冊或(視情況而定)寄存登記冊內登 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的當時持股比例,將有關金額分 配予該等人士:  
(i) 普通決議案日期(或其所註明或按其規定所釐定的其 他日期);或  
(ii) (倘根據第69(2)條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董事會可能釐 定的有關其他日期,  
並代彼等將相關款項用於全額繳足新股份(或在當時已發 行的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早前獲賦予的任何特別權利的 規限下,並非可贖回股份的任何其他類別新股份),作為 入賬列作繳足的紅股按上述比例向彼等配發及分派。  
171. 董事會可根據第170條作出其認為就使任何有關紅股發行及╱ 或資本化生效而言屬必要或適宜的一切行動及事項,董事會 可全權就任何根據上述產生的零碎權利制定彼等認為適當 的條文(括不計算零碎權益或將有關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 有關股東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相關權 利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以就任何相關紅股發行及╱ 或資本化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而按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 將對所有相關股東有效並具有約束力。董事進行 紅股發行 及╱或資 本化 
172. 在不影上文第170及171條所規定的權力的前提下及除此以 外,董事會應有權發行股份,而毋須就該等股份支付任何代價, 及╱或資本化本公司毋須為任何有權收取累計或非累計優先 股息的股份進行支付或派發任何股息的任何未分派溢利或 其他款項(括滾存至任何儲備的溢利或其他款項),並應用 有關溢利或其他款項以繳足新股,在各情況下依據有關條款, 即該等股份於發行後應:有權就僱 員股份激 勵計劃 發行干股 及╱或資 本化儲備 
(a) 由以任何股份激勵或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實施並獲股東 於股東大會批准的計劃的參加持有或為其利益持有, 及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持有;或  
(b) 由非執行董事持有或為其利益持有,作為其於第104(1)條及╱ 或第104(2)條項下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的部分薪酬, 及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款持有。  
董事會可作出為實現上述任何一項而被視為必要或權宜的 一切行為及事宜。  
財務報表  
173. 足以顯示及解釋本公司的交易及另行符合法令的會計記錄 將存置於辦事處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有關其他地點。賬簿存置 地點 
174. 股東或其他人士概無權審閱本公司任何賬目或賬冊或文件, 惟法令或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之頒令或董事會授權除外。審閱 
175. 根據公司法的條文規定,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法不時編製及於 股東大會上向本公司呈交有關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報告、 報表及其他可能屬必要的文件。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至本公 司股東週年大會日期的間隔期不得超過四個月(或交易所、 公司法及╱或任何適用法律條文可能不時規定的有關其他期間)。編製及呈 遞財務報 表附錄三第 5段
176. 經正式審核並將於股東大會上呈交予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倘 需要)資產負債表(括法律規定須與之隨附的各份文件)的 副本以及相關的核數師報告副本,將於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 二十一(21)日送交本公司各名股東及各名債權證持有人以及 根據法令或本章程條文有權自本公司收取大會通告的各名 其他人士;惟:財務報表 副本附錄三第 5段
(a) 該等文件(受交易所上市規則規限)可在大會日期前少於 十四(14)日內發出(倘有權自本公司收取大會通告的所有 人士均同意);及  
(b) 本條不要求將該等文件副本送至本公司並不知悉其地址 的任何人士或超過一名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任 何聯名持有人或因持有人身故或破產或其他原因而有權 收取該等文件的多名人士,惟未獲寄發該等文件副本之 任何股東將有權在向辦事處申請後免費收取相關副本。  
審計及核數師  
177. 本公司核數師須根據公司法的條文獲委任及其職責須受公 司法條文的規管。核數師的 規管聯合政策 聲明第35 段
178. 本公司的每名核數師均有權隨時查閱本公司的會計及其他記錄, 並須按照公司法規定作出報告。核數師查 閱文件的 權利 
179. 根據公司法條文,即使本公司核數師之聘任有若干漏洞或其 於獲聘任之時不合資格或之後被取消資格,就所有為本公司 以誠信行事之人士而言,任何作為本公司核數師之人士所作 之所有行為應屬有效。即使聘任 有漏洞, 核數師的 行為仍屬 有效 
180. 本公司核數師或其就此以其書面授權的代理有權出席任何 股東大會並收取任何股東有權收取的有關任何股東大會的 所有通告及其他通訊,並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大會上任何有 關其作為本公司核數師的事項發表意見。核數師接 收通告及 出席會議 的權利 
通告  
181. 任何通告或文件(括股票)可以專人送遞或發送至任何股東 或以預付郵資的郵件並填上有關股東在股東名冊或(視情況而定) 寄存登記冊內顯示的登記地址,或(如彼在新加坡並無登記地址) 填上彼向本公司或(視情況而定)向寄存處就送達通告而提供 的位於新加坡的地址(如有)寄出,或送交至上述地址而送交 股東。倘以郵寄送達或發送通告或其他文件,將被視為於載 有有關通告或文件的郵件投遞當日送達,而在證明已送達或 交付時,只要證明郵件已填上正確地址、附上郵票及投遞即 屬足夠。通告的送 達 
182. (1) 在不損害第181條條文的情況下,在公司法及其項下任何 條例及(倘適用)有關電子通訊的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限 下,本公司或董事會根據公司法或本章程須或可作出、 發出或送達本公司股東或高級職員或核數師的任何通告 或文件(括但不限於任何賬目、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通函或報告),可以電子通訊方式(括透過電子郵件或 短信服務)作出、發出或送達至:以電子通 訊形式發 送 
(a) 該人士現時的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視情況而定); 或  
(b) 根據本章程、公司法及╱或任何適用法規或程序的條文, 在本公司不時訂明的網站上提供。  
(2) 倘交易所現行上市規則批准,就第182(1)條而言,股東應 視作已同意透過該電子通訊方式接收該通告或文件且無 權選擇接收該通告或文件的打印版。默示同意 
(3) 就第182(1)條而言,倘交易所現行上市規則不允許本公司 按照第182(2)條所述的方式將股東視作同意透過該電子 通訊方式接收該通告或文件,應給予股東機會在指定時 間內選擇是否透過電子通訊或打印版接收該通告或文件, 而該股東如獲給予機會,而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作出選擇, 則須當作已同意以電子通訊方式接收該通告或文件,而 在此情況下彼無權收取該通告或文件的打印版。視作同意 
(4) 下列情況下若以電子通訊形式發出、發送或送達通告或 文件:以電子通 訊形式發 出的通告 何時被視 為送達 
(a) 根據第182(1)(a)條向某人士現時的地址發出,則其應 於電子通訊由本公司、其服務提供商或代理運行的電 郵服務器或設備發送至該人士現時的地址之時被視 為已妥當發出、發送或送達(即使有任何延遲收取、未 交付或「退回郵件」回復消息或任何其他錯誤信息表 明電子通訊遭延遲或未能成功發送),除非公司法及╱ 或任何其他適用法規或程序另有規定;及  
(b) 根據第182(1)(b)條於網站公佈,則其應於通告或文件 首次於網站公佈當日被視為已妥當發出、發送或送達, 除非公司法及╱或任何其他適用法規或程序另有規定。  
(5) 如果通過根據第182(1)(b)條在網站公佈的方式向股東發出、 發送或送達任何通告或文件,本公司應另行通知股東該 通告或文件已於網站公佈及可通過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 方式獲取該通告或文件:發送已在 網站公佈 的通告附錄三第 7(1)段
(a) 通過根據第181條以專人送遞或通過郵寄方式另行向 股東發送該通告;  
(b) 通過根據第182(1)(a)條以電子通訊方式向股東現時的 地址另行發送通告;  
(c) 通過在新加坡流通的英文日報上刊登廣告;及╱或  
(d) 通過在交易所發佈公告。  
183. 若股份是聯名持有,則凡指定給予股東的通告、通訊及╱或 文件(括股票)將發給股東名冊或寄存登記冊(視乎情況而定) 上有關股份持有人中名列首位的人士,而按此所發出的通告 將被視為已給予該等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充分通知。就該目的 而言,並無擁有新加坡登記地址且並未提交新加坡地址作送 達通告的聯名持有人,可不予理會。向聯名持 有人發送 通告 
184. 凡股東名冊或寄存登記冊(視情況而定)所示地址位於新加坡 以外且須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或寄存處可向其送達通告、 通訊及╱或文件的新加坡地址之股東,有權於該地址獲送達 其根據本章程將有權收取的任何通告、通訊及╱或文件,有 關通告、通訊及╱或文件應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電傳或圖 文傳真傳送訊息或其他電子傳送或通訊方式發出,或按傳達 通告之人士合理而真誠地相信於有關時候股東會正式收到 通告之方式發出,或亦可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於適當之報章 刊登廣告或於適用法律准予之範圍內,在本公司之網站上登 載或在交易所之網站上登載,並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表明該 通告或其他文件可於該處查閱(備查通告)。備查通告可按上 述任何方式向股東發出。除上述外,概無股東(登記地址為 新加坡境內的股東除外)有權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通告、通訊及╱ 或文件。對海外股 東的服務附錄三 第7(2)及 7(3)段
185.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而有權取得股份的人士,於向本公司提交 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以顯示其於股份之所有權的證據,並向 本公司或(視情況而定)寄存處提供在新加坡境內供送達通告 的地址後,將有權於該地址獲送達或交付若股東並無身故或 破產而應有權獲得的任何通告或文件。有關送達或交付將就 所有目的而被視作向所有於股份擁有權益(不論為聯名擁有 或聲稱透過其或其名下擁有之權益)之人士充分送達或交付 有關通告或文件。除上述外,根據本章程交付或郵寄或放 置於任何股東的地址或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發送或送達 任何股東的任何通告或文件,即使該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 或清算,且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悉其已身故或破產或清算,將 被視作已就任何以該名股東名義在股東名冊登記,或倘該名 股東為寄存人,以其名義記入寄存登記冊作為唯一或首位聯 名持有人的任何股份,妥為送達或交付。發生身 故、破產 等事件後 發送通告 
清盤  
186. 本公司的自動清盤須獲特別決議案批准。董事會有權以本公 司的名義及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出本公司的清盤呈請(不論 清盤為在監督下進行或由法院判令)。清盤聯合政策 聲明第 1(c)段
187. 倘本公司將予清盤,在就償付就償還資本附有任何特別權利 的股份的任何持有人的索償作出適當撥備後,剩餘資產將在 清盤開始時用於償還股份的已繳足資本或入賬列作繳足資本。剩餘資產 分派 
188. 倘本公司將予清盤(不論清盤為自動、在監督下進行或由法 院判令),則清盤人,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可將本公司全部或 任何部分資產(不論該等資產括某一類財產或括不同種 類的財產)以實物分配予股東,並可就此對按上述方式進行 分配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設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及釐定 在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相關分配執行方式,惟倘存在任 何分配並非根據相關權利而決定,則股東將擁有同等的異議 權及繼權,猶如相關決議案為根據公司法第306條通過的 特別決議案。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正式通過的批准向另一間公 司進行轉讓或出售的特別決議案除根據股東現有權利外,亦 可按類似方式授權將清盤人應收的任何股份或其他代價分 派予股東;及任何相關決定對全體股東均具有約束力,惟彼 等擁有上述法律條文所賦予的異議權及繼權。實物資產 分派 
189. 清盤人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將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歸屬 於以股東為受益人的信託的受託人,本公司的清盤可結束且 本公司解散,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具有負債的任何股份或其 他證券。資產信託 
190. 倘本公司進行清盤,則當時未在新加坡境內的各名股東須在 通過自動清盤本公司的有效決議案後十四(14)日之內,或清 盤本公司的命令下達後的相若期間內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 知委任位於新加坡的某人士接收有關本公司清盤或本公司 清盤項下的所有傳票、通知、程序、命令及裁定,倘未能提名 相關人士,則本公司的清盤人將自行代表相關股東委任相關 人士,向該受委人發出的任何文件在各方面將視為已妥為向 該股東送達,倘該清盤人作出上述委任,則須在方便範圍內 盡快在新加坡廣泛發行的英文報紙刊登廣告向有關股東作 出通知,或以掛號件的形式按股東在股東名冊或(視情況而定) 寄存登記冊的地址郵寄有關通知,該通知將視為在刊登廣告 或郵遞函件的翌日已送達。通告的送 達 
彌償保證  
191. 受限於條文規定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當時之各董事、 核數師、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均有權就其於執行及履行彼職 務或與此有關之事宜所產生或將產生的全部費用、收費、損失、 開支及負債獲本公司補償。彌償保證 
在無損上述條文的一般原則下,本公司董事、秘書或其他高 級人員概不就以下任何事件負責: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級人員 的行為、待遇、疏忽或失職;為符合規定而參與任何待遇或 其他行為;本公司因承董事(為及代表本公司)之命而收購的 任何物業業權不足或瑕疵所引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本公司 將投資的任何款項所獲保障不足或有缺陷,因存放或保存任 何款項、證券或財物的任何人士破產、無力償債或侵權行為 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或在執行其職位的職務或與此有關 之事宜時因任何原因引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或不幸事件 (除非該等事件因其個人疏忽、違規、失職或違反誠信的行為 所引致)。  
保密  
192. 概無股東有權要求披露有關本公司的貿易或任何事項而屬 於商業機密、貿易保密或保密程序的性質,並可能關於本公 司業務的進行,且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利益不宜向公眾公 開的任何詳細資料,惟根據法例授權或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 而披露則除外。保密 
個人資料  
193. (1) 屬自然人的股東被視為已就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 不時為下述任一目的收集、使用及披露其個人資料(不論 此等個人資料是由該股東提供還是通過第三方收集所得) 作出同意:個人資料 
(a) 實施及管理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的任何公 司行動;  
(b) 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開展的內部分析及╱ 或市場調查;  
(c) 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開展的投資關係溝通;  
(d) 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管理該股東持有本公 司之股份;  
(e) 實施及管理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向其股東 提供的任何收取會議通告、年報及其他股東通訊及╱ 或有關受委代表委任的服務(不論通過電子方式還是 其他方式);  
(f) 本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處理、管理及分析就 任何股東大會(括其任何續會)委任的受委代表及代 表以及編製及匯編與任何股東大會(括其任何續會) 有關的出席名單、會議記錄及其他文件;  
(g) 實施及管理以及遵守本組織章程任何條款;  
(h) 遵守任何適用法律、上市規則、收購規則、規例及╱或 指引;及  
(i) 與任何上述目的合理相關的目的。  
(2) 就任何股東大會及╱或其任何續會委任受委代表及╱或代 表的任何股東被視為已作出保證:如果該股東向本公司(或 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披露該受委代表及╱或代表的個人 資料,則該名股東應已取得該受委代表及╱或代表就本 公司(或其代理或服務提供商)為第193(1)(f)及193(1)(h)條中 所載目的收集、使用及披露該受委代表及╱或代表的個 人資料作出的事先同意,並被視為已同意就因該股東違 反保證而引致的任何懲罰、責任、索賠、要求、損失及損 害向本公司作出賠償。受委代表 個人資料 及╱或代 表 
修訂組織章程  
194. 除非已透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否則不得廢除、更改或修訂任 何條款,亦不得添加新條款。更改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或變 更本公司名稱,須在公司法規定允許的情況下通過特別決議 案進行。 聯合政策 聲明第 31(b)段
195. 不得對組織章程作出任何變更,以增加現任股東對本公司的 責任,除非已獲相關股東書面同意。 聯合政策 聲明第34 段
非實物證券及電子程序  
196. 本公司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括《證券及期貨條例》 及《證券及期貨(非實物證券市場)規則》,以便利透過電子方 式(括經由非實物證券登記及轉讓系統或證監會及聯交所 批准的其他系統)以非實物形式持有、轉讓及登記其股份或 其他訂明證券。本公司獲授權採取一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措施, 以支持與證券持有人進行電子通訊,括但不限於電子投票、 委任代表指示及派發公司行動所得款項,並與非實物證券市 場制度保持兼容。本組織章程中任何有關證券(括股份)的 發行、持有或轉讓,或有關股份證明書的條文,均應在適用 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解釋為允許遵守有關電子程序及系統。  
股東的電子指示  
197.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除非聯交所上市規則另有限制或 禁止,否則本公司應接受股東及其證券持有人以電子方式傳 送的指示(括會議出席意向、委任代表、撤銷委任、投票指 示及對公司通訊的回應),惟須遵守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 認證措施。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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