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华润电力(00836):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议分拆及A股上市之最新情况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公司條例在香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836) 華潤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之最新情況 本公告乃由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條及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3月22日、2023年6月18日、2025年3月14日、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15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6月21日之通函(「該通函」),內容有關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I) 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 1. 招股意向書 分拆公司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 www.szse.com.cn )刊發有關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主板」)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之招股意向書及相關附錄全文(僅以中文編製)。 有關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的詳情已登載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提呈發售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1. 擬提呈發售之股份數量 合共210,725.5000萬股(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前)或242,334.3000萬股(超額配售選擇權全額行使後)分拆公司新股份將提呈發售以供投資在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中認購。在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項下提呈發售之發售股份數量佔本次發行完成後分拆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的16.20%(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前)或18.19%(超額配售選擇權全額行使後)。 2. 所得款項用途 將籌得的所得款項總額經扣除開支及佣金後,預期將由分拆公司主要用於以下項目:(1)新能源基地項目;(2)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3)綠色生態發展綜合利用項目;(4)融合發展型新能源項目。 (III) 有關本公司及分拆公司之資料 1. 本公司 本公司為於香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自2003年11月12日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投資、開發、經?及管理火電廠、風電場及光伏電站。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由華潤集團控制61.73%股權及公眾股東擁有38.27%股權。本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華潤,而中國華潤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實益擁有。 2. 分拆公司 分拆公司於2010年8月26日根據香法例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分拆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投資、開發、經?及管理風力、光伏發電站,主要產品為電力,業務覆蓋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詳情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分拆公司風力發電站的併網裝機容量為 2,763.07萬千瓦。 (ii) 光伏發電業務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分拆公司光伏發電站的併網裝機容量為 1,395.92萬千瓦。 分拆公司將於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完成後維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及其業績將繼續併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中,而本公司將繼續維持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IV)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完成後,本公司於分拆公司的控制權將由100%減至83.80%(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前)或81.81%(超額配售選擇權全額行使後)。 因此,提呈發售構成本公司視作出售其於分拆公司的權益。 由於參考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有關提呈發售的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低於75%,提呈發售構成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一項本公司主要交易。本公司已遵守就上市規則第14章及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e)(1)段項下的適用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分拆公司證券的任何邀請或要約,亦不構成出售要約或招攬任何購買分拆公司證券的要約。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之任何重大發展刊發進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應知悉,本公司不保證建議分拆及A股上市推進時間。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謹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史寶峰 香,2026年6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括四名執行董事,即史寶峰先生(主席)、王波先生、宋葵先生及後永傑先生;三名非執行董事,即周波先生、李傳吉先生及曾俊先生;及七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楊玉川先生、梁愛詩女士、錢果豐博士、蘇澤光先生、陳克勤先生、陳勇先生及文怡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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