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力(92021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2:20:38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天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天力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9月3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6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4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5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23,417,8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5,463,10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5,332,705.13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50,130,398.77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996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013.04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9,763.79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原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调整后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
1年产36,000吨高质量塑 料食品容器扩产项目35,258.1533,723.4619,513.04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4,540.334,540.334,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500.001,500.001,500.00
合计41,298.4839,763.7925,013.04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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