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ETF万家 (159023): 4 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养殖ETF万家 : 4 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6月15日 公告日期:2026年6月1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0 七、基金财务状况..........................................................................................................................10 八、基金投资组合..........................................................................................................................11 九、重大事件揭示..........................................................................................................................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5月13日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代码:159023 3、场内简称:养殖ETF万家 4、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38,777,943.00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3元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38,777,943.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6月15日 9、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6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均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6年5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截止日为2026年5月29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份额和利息结转份额合计238,777,943.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6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该日基金份额总额为238,777,943.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6年6月15日。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78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6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养殖ETF万家。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02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8,777,943.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10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3,487.6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总份额238,777,943.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 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68,600,894.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8.7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170,177,049.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1.27%。 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3、法定代表人:陈广益 4、总经理:莫海波 5、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6、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596561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广州设有分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架构清晰、权责明确,整体划分为投资研究、销售市场、运营保障三大体系。 投资研究体系包含权益投资、固收投资、量化投资、组合投资等板块,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等工作;销售市场体系包含代销业务、机构业务、产品设计、营销策划等板块,主要负责销售推广、产品设计、营销支持、客户服务等工作;运营保障体系包含合规风控、基金运营、信息技术、基础支持等板块,主要负责风险及合规管理、基金核算与登记结算、信息系统管理、财务综合、人力资源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末,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式员工35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73%。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兰剑,(021)38909626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末,本基金管理人共计管理200只公募基金产品。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宜蓉女士,浙江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2025年7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曾任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分析部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I实验室模型工程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发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基金经理在管和曾经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1、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3、法定代表人:张曼 4、成立时间:1997年08月18日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402155.3754万元人民币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号 9、主要人员情况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按照前中后台业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产品营销、合规管理、投资监督以及运营服务四个中心,现有从业人员24名,其中,资产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1名,均符合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定条件;资产托管部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从业经验。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23年8月,长沙银行成功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成为湖南唯一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质的城商行,填补了湖南基金托管资质的空白,并于2024年2月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许可。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以“忠诚守护、合规稳健、专业高效、审慎勤勉”为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托管服务。 (三)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5、联系人:苑泽田 6、电话:(010)50938697 7、传真:(010)5093890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4、负责人:廖海 5、电话:(021)51150298 6、传真:(021)51150398 7、联系人:刘佳 8、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4、联系电话:021-63391166 5、传真:021-63392558 6、联系人:徐冬 7、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6年6月8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6年6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公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6年6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6月4日刊登《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万家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wjasset.com)查阅。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和赎回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