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60002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6年 6月 9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233 号中海国际中心 C 座 20 楼 01、11-12 单元(邮编 610041)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6日披露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45,297,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6年度财务预算及综合计划的议案; 9.关于聘请公司 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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