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600970):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8:35:21 中财网
原标题: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完善公司
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材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如下: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专职、兼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
问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活动,包括
薪酬结构、薪酬管理和薪酬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
司治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
业改革发展,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
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
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
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
面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
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
程评价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
行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九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
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

独立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及兼职外部董事薪酬,按照第
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
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
(二)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
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兼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领取工作补贴,补
报酬、社保待遇等;
(四)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
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处于亏损期间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
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发放及追索支付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任职或薪
酬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内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
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结合实际绩效
计算薪酬并按本制度发放。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
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
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
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
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盈利状况对基本
薪酬及绩效薪酬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
调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
考或参照以下依据: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
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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