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000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2026年6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战略相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市场化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局的全体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及未在公司全职履职的其他董事)。 (二)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匹配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阶段及持 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整体业绩、个人贡献及风 险控制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市场化原则:以价值创造、业绩贡献为导向,参照同行业 薪酬水平,体现外部竞争力,兼顾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价值创造,建 立薪酬总额约束、止付追索机制;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方案、薪酬标准及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二)董事局审议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会决定;审议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局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程序、 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相关内容纳入董事局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机制与构成 第五条 薪酬机制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配置情 况,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同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升。 第六条 薪酬构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体现岗位基本价值,保障日常履职需要,根据岗位 职责、市场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水平; 2.绩效薪酬:体现业绩贡献导向,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 经营与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3.中长期激励:绑定长期价值创造,旨在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注公司长期发展,方案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不适用本条第(一) 项关于薪酬构成、绩效考核、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的规定,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并执行。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组织 董事的绩效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董事局下设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局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绩效薪酬挂钩原则 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亏损下调原则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基本薪酬与津贴发放 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基本薪酬以及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公司确定在公司全职履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十二条 税前代扣 公司发放的薪酬及董事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离任结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免职、解 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履职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止付追索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冲突解决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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