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600168):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6年6月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武汉控股”)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武汉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7 ——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至《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披露之日,即2025年9月5日至2026年5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以上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资管业务账户买卖武汉控股股票是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前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综上,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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