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600862):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7:15:43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高科: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8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62026/6/172026/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公司总股本1,393,049,107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3,895,000股,以余额1,389,154,107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9,781,365.86元(含税)。公司2025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393,049,107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3,895,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389,154,107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9,154,107×0.223)÷1,393,049,107≈0.22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2)÷(1+0)=前收盘价格-0.22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6/162026/6/172026/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公司自行派发的4家法人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784元;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2007元;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3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0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3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有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与资本部
联系电话:0513-83580382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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