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30131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26 6 9 14:30 现场会议时间: 年月日(星期二)下午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8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号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仁志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115,9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5.9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73.6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3,5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2.30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3,5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2.3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3,5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2.3008%。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许雅婷、张依航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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