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30000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恒集团)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美药业 股票代码:3000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 股份变动性质:直接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到期以及委托期内标的股份被司法处置,中恒集团可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9-47号房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206-40号房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5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6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7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5% 司已发行股份 的情况.................................................8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9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9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9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0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1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10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11四、前次权益变动情况.................................................11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3 第六节备查文件.......................................................................................................17 一、备查文件.........................................................17二、备查地点.........................................................17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恒集团基本情况
(一)中恒同德基本情况
(二)广投国宏基本情况
中恒同德由北京同德同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总规模20,000万元,中恒集团已实缴出资1.96亿元,占比98%,为中恒集团并表基金,中恒集团能够实际控制中恒同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中恒集团与中恒同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中恒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广投集团,广投国宏为广投集团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中恒集团与广投国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100% 广西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66.3072% 90% 广投资本管理 广西金融投资 广西广投医药健康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4.7067% 49.95% 49.95% 广西投资集团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 26.9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 一致行动人 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 98%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3% 1.05% 23.4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恒集团与邱宇于2024年6月4日所签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届满,以及在表决权委托期间,邱宇所持莱美药业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致使中恒集团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相应减少。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2024年12月13日,莱美药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中恒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莱美药业247,426,064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23.43%。2024年12月28日,莱美药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由于在公开征集时间内,中恒集团与意向受让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恒集团决定暂缓本次公开征集,后续将继续接触合适的意向方推进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择机重新启动公开征集程序。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以及委托期内标的股份被司法处置,中恒集团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减少。具体如下: 邱宇和中恒集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3年4月7日、2024年6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约定,2020年1月20日至2026年6月7日期间,邱宇将其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邱宇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截至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2022年07月16日),邱宇持有莱美药业128,700,000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2.19%。 2022年07月16日至2026年6月7日期间,邱宇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原因减少至110,700,01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48%。 邱宇和中恒集团于2024年6月4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延期,因此中恒集团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相应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055,911,205股,中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47,426,0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3.43%;中恒同德持有上市公司21,447,7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3%;广投国宏持有上市公司11,111,1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5%;通过接受邱宇表决权委托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128,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08,684,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8.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变,中恒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变,仍为247,426,0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3.43%;中恒同德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变,仍为21,447,7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3%;广投国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变,仍为11,111,1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79,984,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6.5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前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6,432.5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3.97%;前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莱美药业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金海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金海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金海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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