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688788):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6:50:37 中财网
原标题:科思科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号)核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思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883,55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412,490.3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91,795,770.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10,616,719.65元。截至2020年10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芯思通”)、子公司南京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芯思通子公司西安科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芯思通子公司上海思芯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2年4月2日、2024年9月27日、2025年12月12日、2026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和《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2026-021
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初始存储资金 (元)专户用途
科思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7559069952100080.00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资金来源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甲方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事项已公开披露。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6995210008,截至2026年6月1日,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余额由甲方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从甲方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监管账户不得办理通兑,不得支取现金,不允许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对外签署代扣代缴等协议,不允许开通多级现金池功能。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在甲方人员的陪同下进行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增、郑俊杰可以在甲方人员陪同下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如通过柜面进行支付的,凭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签发的《对公监管账户柜面支付划款专用凭证》(需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将监管账户内的相应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其接受、保管的任何材料、文件凭证资料、文件、凭证仅作形式审查,无义务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即乙方只需形式审查确认:(1)通过柜面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对公监管账户柜面支付划款专用凭证》上加盖的预留印鉴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形式相符;(2)要求支付的资金不超过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即完成审查义务。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真实、错误、遗漏、无效、不合法等造成的损失由资料提交方自行承担,乙方无义务向甲方、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期间,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限制或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按照第十四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当事人所签发的《对公监管账户柜台支付划款专用凭证》、《有效印章及签章/签字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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