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蓝天燃气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5368 证券简称: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11017 债券简称: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政府新区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高铁支行营业室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8.7亿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10,000,000元后,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8.6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6,725,657.95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21日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3210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政府新区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高铁支行营业室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政府新区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高铁支行营业室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甲方承诺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知悉并同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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