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603053):成都燃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6月制定)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6:45:38 中财网
原标题:成都燃气:成都燃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6月制定)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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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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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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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辞任、任期届满、 被解除职务或其它原因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稳定; (三)权责清晰原则:明确离职人员的交接义务、后续责任及公司的追责追偿权利;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离职相关信息。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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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时,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其专门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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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董事同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聘任合同要求公司依法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前解任的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 离职移交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公司授权人士存档备查。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主导重大投资、并购重组、大额担保、关联交易或重大财务决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就重要岗位人员职务终止、合规与问责类事项安排离任专项审计的,从其安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在正式离职后其配合义务仍然存续。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免除,应当继续履行至完毕。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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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解除,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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