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股票代码: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6-020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告 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温国资委[2023]107号),温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 告》。 (五)2023年8月31日,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1,010.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本次实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95人。 (八)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202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2026年6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 公司发来的《关于要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浙江东日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2026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要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背景及原因 鉴于受到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及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本议案的提案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经慎重研究,要求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具体方案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约定,激励计 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依法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9,745,500股,约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31%。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 分〔2020〕178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未满足设定的 权益生效(解锁)业绩目标,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出现本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回购,以及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原则 予以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综合考虑上述的相关股权激励工作规定及激励计划约定,本激励 计划终止需回购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其授予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公司利润分配派息因素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回购价格为3.29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需支 付回购资金总额约人民币3206.27万元。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五、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为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团队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将持续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 (二)后续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后续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亦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与制 定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终止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团队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将持续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 3、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回购注 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 1、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系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与制定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终止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团队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将持续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 意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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