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辽宁能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附: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 “ ” 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与透明度原则:遵循市场化薪酬定价机制,全 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 任大小、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促进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 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其报酬时, 讨论 。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及绩效考核 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采用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报酬、社保待遇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年度薪酬、任期激 励和福利补贴等。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经营绩效年薪、 安全绩效年薪和特殊贡献奖。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 50%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采取月度预发与年度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安全绩 效年薪和特殊贡献奖在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任期激励在任期 结束后,经任期考核、审计等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导致财务报告发生追溯重述 的,应当及时对相关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任期 激励等收入重新进行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及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 薪酬及任期激励等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关于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实施细则》 规定的相应扣减标准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可 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 调整、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不 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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