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00067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盈方微”)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盈方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拟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由其出具保密承诺函,要求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5、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上市公司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督促相关人员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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