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00251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汽模”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德盛拾陆号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德盛16号”)持有的东实汽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东实股份”)60.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梵宇”)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了本次交易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暨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对本次拟向控股股东建发梵宇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数量做了相应调整,但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建发梵宇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3,2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建发梵宇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全部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向下取整并精确至个位。 最终发行数量调整为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在发行期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由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相关税费、中介机构费用等调整为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除上述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 、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本次方案仅调整了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和用途,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新增或调整,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以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暨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说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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