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00279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21:25:33 中财网
原标题: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最近三年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含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含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九)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十)在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十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及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最多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应当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有关材料,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的,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表决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补选独立董事填补因独立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因独立董事辞任或被解除职务而补选产生的后任独立董事,其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的余期。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被免除职务的,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具体情况和理由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职权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受托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独立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按照本制度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没有参加会议的以及投弃权票的独立董事也应对该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述职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该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与年报相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六)其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

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会议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会议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五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如延期召开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报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八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报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本制度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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