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9:53:49 中财网
原标题: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证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定义】公司关联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关联人范围】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
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
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
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关联董事】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组织任职;(四)为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自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
定);
(五)为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条 【关联股东】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条 【关联人信息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
易,包括第八条规定的交易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易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
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
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关联交易协议要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
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
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
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
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
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
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
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公司按照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
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
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
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
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
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
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定价情况说明】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
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
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相关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关联担保特别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关联财务资助限制】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
五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
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豁免审议与披露】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
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
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定交易的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金额计算标准】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
交易的相关金额,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七
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术语释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处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
订。

第二十七条 【修订程序】本规定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19年4
月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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