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26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证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定义】公司关联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关联人范围】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 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 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 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关联董事】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组织任职;(四)为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自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 定); (五)为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条 【关联股东】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条 【关联人信息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 易,包括第八条规定的交易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易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 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 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关联交易协议要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 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 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 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 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 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 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 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公司按照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 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 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 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 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 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 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 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定价情况说明】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 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 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相关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关联担保特别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关联财务资助限制】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 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 五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 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豁免审议与披露】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 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 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定交易的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金额计算标准】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 交易的相关金额,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七 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术语释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处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 订。 第二十七条 【修订程序】本规定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19年4 月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