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2026年6月第一次修订)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9:53:48 中财网
原标题: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2026年6月第一次修订)

(2026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元地理信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正元地理
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心内容】本规定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规定。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范围】本规定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
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及本规定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
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披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
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各级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范围】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
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范围】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重要交易事项范围】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范围】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风险事项范围】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范围】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5%以下增持至5%或以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公
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
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范围】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
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
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
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八)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进展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公告后,
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信息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报告要求】分/子公司如涉及上述情
形中需要披露的,需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报告触发时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
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
此处“及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前两日,最晚一般前一自然日下午
13时前)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信息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重要会议报告要求】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重大交易事项(对外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
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信息的,也应
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
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
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
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标准】出现重大风险事项、
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
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合同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公司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签订合
作协议的,需根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
业务指引》的规定及时报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增减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
或需提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及时
报告(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至少提前3个
交易日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公
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
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公司。

(三)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及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管理与责任主体】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公
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报告程序与要求】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
将要发生的本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容、重大
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
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
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
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各部门、分/子
公司指定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
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处理程序】证券事务部如收到重
大信息报告的通知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建立相应
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董事会秘书知悉相
关情况之后需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审批程序,综合分析
可能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根据实际情况
判断是否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报告、是否安排证券事务部准
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
配合、工作失职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完整、
真实,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与冲突处理】本规定未尽事宜,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解释与修订】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
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2020年5
月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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