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10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51%股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玮琼 刘健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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