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30097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9:35:33 中财网
原标题: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95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2025
加了贵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4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810,6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236,166,986 55.8707
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6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0.0171%
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6,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12%;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67%;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6,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12%;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67%;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36,4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80%;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6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0.0179%
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20%;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00《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67,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2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36%;反对2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44%;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6.272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00《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6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0%;反对2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42,400 4,0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778%;反对2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39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7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65%;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0%;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0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36,669,715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15.9130% 38,400 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9.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66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 102,500 0.0433%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55%;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30%;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0.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选举马永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36,324,631股;
10.02.候选人:选举罗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36,321,638股;
10.03.
候选人:选举陈桔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236,329,62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选举马永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8,145股;
10.02.候选人:选举罗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5,152
股;
10.03.候选人:选举陈桔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63,142股。

表决结果:选举马永涛先生、罗军先生、陈桔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36,331,637股;
11.02.候选人:选举郭葆春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36,321,638股;
11.03.候选人:选举聂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36,321,63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65,151股;
11.02.候选人:选举郭葆春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5,152股;
11.03.候选人:选举聂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5,148股。

表决结果:选举黄志雄先生、郭葆春女士、聂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覃正伟
刘品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