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30052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6年6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6年6月8日15:00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 为192,256,81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4,064,50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6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54,03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2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非关290 161,218,543 联股东共计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9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8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280,4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95%。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1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股份数量。 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300,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74%;反对11,032,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1%;弃权88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62,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22%;反对11,032,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05%;弃权88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880股),占出席3.2473%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311,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44%;反对11,021,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6%;弃权88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0.5490% 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73,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37%;反对11,021,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4020% 885,080 836,380 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4%。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9,34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51%;反对10,988,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9%;弃权88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06,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56.4761% 10,988,435 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2795%;弃权88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4%。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杜 歆 经办律师: 兰梦圻 2026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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