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正新材(603186):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正”)、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的经营发展,并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于2026年6月5日与以下银行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 1、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一》,为珠海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2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与东亚银行珠海分行于2024年3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仅变更保证金额,从15,000万元提升至25,000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为珠海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46,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于2025年7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仅变更保证金额,从40,000万元提升至46,000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3、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杭州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最高为42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27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150,000万元。议案中明确为珠海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70,000万元,为杭州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22,000万元。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珠海华正的担保余额为83,489.3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珠海华正的担保余额为83,489.31万元,经调剂后可用担保额度116,510.69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杭州华正的担保余额为43,688.3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杭州华正的担保余额为43,688.3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78,311.70万元。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预计额度进行调剂使用,本次担保额度的调剂使用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珠海华正与东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一》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新增10,000万元,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2、该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与东亚银行珠海分行于2024年3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仅变更保证金额,从15,000万元提升至25,000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公司为珠海华正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新增6,000万元,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 2、该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与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于2025年7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仅变更保证金额,从40,000万元提升至46,000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三)公司为杭州华正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3、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各子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充分的控制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预计是在对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21,470.0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5.73%;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7,440.7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0.96%。系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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